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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构思了很久,但是一直没有没有勇气落笔。一是怕水平有限,说不到位;二是怕深度不够,耽误看官们时间。今天么,看到新的月度交易时间安排公告发布了,加上一杯伏特加下肚,酒壮熊人胆,就让猜猜来给大家回顾回顾,咱们江苏电力市场月度交易规则的变化过程。此中,肯定会有错误纰漏,阶段划分也是个人理解,权当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开篇明义,我想说作为这个市场的参与者,忍不住要给咱们江苏的电改来吹吹彩虹屁数数成绩。个人觉得咱们江苏的电力市场确实不错。
(来源:微信公众号“淼爸评书” ID:miupapa_233 作者:猜猜我是谁)
第一,市场参与方积极活跃。就看参与的售电公司越来越多就可见端倪。市场执行了2年半,无论是发电侧、售电公司,还是电力用户,虽然都有各自的诉求,但在这个市场中都能很好的按照规则来玩参与。而且大家越玩参与越有心得,,应该是越来越专业才对,哈哈。之前听某位大拿说过,政策制定者不用担心政策复杂,只要担心政策出来没有人参与。
第二,各方对规则足够尊重。面对越玩越溜的各参与方,咱们的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呢,也都紧守着中长期交易规则,基本上没有什么粗暴的行政干预,反而是一点点的将交易规则从细节上不断修改,完善。当然,也有看官说,不能吧,看你们的规则,时不时就改啊。这点呢,我想等介绍完了,再来反驳。
第三,交易规模全国第一。广东,我全国第一个搞电力现货。江苏,我市场规模超过3000亿千瓦时。浙江,我现货规则师从PJM。江苏,我市场规模超过3000亿千瓦时.......(手动滑稽,仅供看官们一笑)但是规模第一,全省统调燃煤机组取消基数电量,全电量参与市场是事实。这不止是下决心,就可以做到的。
好了,下面咱们进入正题~
先从交易的顺序流程来说
第一阶段,执行时间是从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顺序是
购电侧申报申报次月交易的总用电量、双边协商交易计划、月度交易需求
次月月竞交易
次月一类用户及售电公司合同电量转让(2018年7月改成月内增量挂牌及购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两个交易序列)
调整次月年度分月计划
居然把次月年度分月计划调整放在两次月度交易之后,现在大家看来似乎是鼓励大家去参与投机(买到价格低的月度电量,就调减年度分月计划)。但是市场刚开放,参与方都还在试水阶段,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主要是担心大家无法控制偏差,造成大量的偏差考核。
对于月度竞价限额,购电侧虽然要申报次月交易需求情况,但是仅作为交易参考,没有任何强制,不影响交易上限(对售电公司来说,按履约保函/注册资本对应的就低售电规模减去未履行的总交易电量作为交易上限)。而发电侧按调度机构预测月度发电量上限的70%扣除长协分月计划后作为上限(补充一下,签长协的时候,要求把全年的用电计划也一起安排好,允许每月调整)。
另外一个,值得一提的就是,月竞报价在8月份开始从三段式报价修改为一段式,原因么,当然还是限制投机行为。
第二阶段,执行时间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顺序是(2018年8月15日公布的《2018年9月交易时间安排》是猜猜查到的交易中心公布交易时间,以后则开始每月公布)
次月月度竞价需量申报
次月长协次月计划调整
次月集中竞价
次月发电侧发电权、合同转让
本月月内增量挂牌
本月月内购电侧月内合同电量转让(2018年12月将月内增量挂牌及购电侧合同电量两个交易序列合并,称为月内增量挂牌交易)
一段时间后,发现参与主体适应市场的能力非常强大,大家不仅偏差控制的不错,还余力利用规则打打时间差,赚点小钱钱。于是,自然是放心将长协次月计划调整前置,稳定市场。
对于月竞限额上,购电侧虽然要申报次月交易需求情况,但是仅作为交易参考,没有任何强制,不影响交易上限(对售电公司来说,按履约保函/注册资本对应的就低售电规模减去未履行的总交易电量作为交易上限)。而发电侧按调度机构预测月度发电量上限的80%扣除长协分月计划后作为上限。
发电侧的发电权、合同转让,与用户侧关系不大,就不在赘述。
从2019年1月竞价交易中,报价从一段式恢复三段式。投机行为得到控制,又要考虑减少购电侧偏差问题。嘿,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也是很辛苦。
第三阶段,执行时间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交易顺序为:
次月年度计划调整
次月度竞价需量申报
上报发电侧优先发电电量次月份月度计划
次月集中竞价
本月月内增量挂牌
以19年3月18日公布的《关于2019年3月月内、4月份月度交易有关事项及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为标志(后面每有规则细节变化,往往会在公布交易时间安排时,一起通知),由于部分参与主体对于申报需求的不重视,造成竞价交易产生一定的波动,因此规定,如果申报的竞价需量,即为购电侧竞价交易的上限。(不报就不允许参加)
此外,还首次引入了优先发电权的概念,主要是为了供热机组保证供热给予的一定保障性发电量,保量不保价参与月度市场,本身不带价格(这句不带价格,直到2020年7月竞价公示中,大家才真正理解)。
2019年4月22日公布的19年5月份月度竞价公告中,首次提出了发电侧月度市场总的发电小时上限概念。此时,上限为950小时。(当初感叹日子不好过的发电侧,可能没想到,日子越来越不好过.......)
第四阶段,执行时间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交易顺序为:
次月年度计划调整
上报发电侧优先发电电量次月份月度计划
次月集中竞价
本月月内增量挂牌
2019年8月15日公布的《2019年8月月内、9月份月度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取消了申报竞价需量的要求,而是以去年同期入市用户总用电量作为竞价的需求预测。当然购电侧的上限再次放开(对售电公司的关于注册资本和保函对应交易总量的限制还是在)。同时,对于月内增量挂牌交易购方设置了上限,上限为对应月份年度分月计划+竞价中标电量之和的10%(因疫情影响,2020年4月份月内改为20%过,后续月份恢复)。此条限制被诟病很多,但是猜猜个人观点,有几个理论支撑:
从2015年公布的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有“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个人认为在我省现货没有开放的情况下,交易周期越短的交易占比,也相应应该得到控制,以中长期交易为主,控制交易风险。
此外,从2019年4月份竞价公告中开始,交易中心就多次强调,月竞是月度主能量市场,月内交易时调偏差手段。
最后,无论是9号文、国家或我省的中长期交易规则中都是既强调了要竞争,也强调要有序。毕竟电力供应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乱不得。
至此,以年度交易为主,月度竞价为辅,月内挂牌交易微调偏差的交易结构基本确定。
第五阶段,从2020年5月至今,交易顺序为:
次月年度计划调整
上报发电侧优先发电电量次月份月度计划
次月集中竞价
本月月内增量挂牌
月内购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2020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优化分月计划调整相关工作及2020年5月月内、6月份月度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主要规定了购电侧市场主体如确认调减次月年度交易合同分月计划(指该一类用户或售电公司所有年度交易合同次月分月计划之和),则视为没有次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需求, 自动放弃参与次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但可通过月内交易调整偏差。怎么说呢,进入第三年,某些市场主体已经感觉对规则驾轻就熟,开始飘飘的要骚操作了。希望无论是哪个地区的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时,时刻谨记,平稳有序,也是电力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2020年5月25,交易中心发布了《2020年5月江苏电力市场月内购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为月度交易又增加了一个新的交易序列。让购电侧主体能够内部互相转移电量,减少偏差。当然为了防止投机,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没有调减年度计划、参与角色与参与月内交易角色相同等)主要是为了应对疫情造成的购电侧市场主体用电量波动的问题。实行两个月下来,交易量并不多,2020年5月份为3065万千瓦时,6月份为5800万千瓦时。从侧面反映,目前年度交易为主,月度竞价为辅,月内挂牌交易微调偏差的结构已经基本上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
洋洋洒洒写了这么多,现在来正式回怼解释,关于规则细节调整较多的原因。以猜猜的个人观点来看,每轮改革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突然摸到前方有坑,或者踩到玻璃,当然要立马转变方向绕道走,难道非要一条路走到黑?而且这也非常符合互联网创新思维,快速试错,及时修正,继续试错,不断优化完善。
此外,从修改的细节,也可以看出政策制定者们的苦心。修改的往往都是交易规则的细节,比如竞价报价的分段数,月度总发电小时数,年度计划调整的时间安排等等。可以说,更多是在引导而非粗暴干预,修改的初衷就是既要有竞争,又要有序。有时规则细节修改好了,不认真品一品,都没法理解修改的影响在哪里。(和政府的专家们比,猜猜水平还是有限,见笑见笑)
以上就是个人不成熟的观点,和大家分享。最后还是想引用大师的那句话“入市有风险,操作须谨慎。”用猜猜的话就是,这是电力市场,不是让利市场,因为特殊时期,不许发电侧上浮价格,但不代表进入市场就一定能赚钱。赚钱的时候闷声笑,亏钱了就各种跳,那就太没品了。
没那个精钢钻,就别揽那个瓷器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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