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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就忽略不计,直接从第一节开始。
市场主体,即告诉大家这次参与交易的主体需要具备哪些资格。
那作为购方的一类用户和售电公司的资质就相对来说就比较容易理解,也没有太多变化,就不再赘述。
作为售方的发电企业来说,除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省内燃煤机组、核电及山西阳城电厂外。在5、6月份还引入过燃机,此次8月份竞价则首次引入了省外机组,均是以优先发电量(权)的形式参与。至于为何要试验性质地引入这些新的参与主体,猜猜分析可能在为后续改革做尝试。毕竟咱们省的电力改革,还是非常科学的,必要的试验很有必要。
这一节就是整个公告最核心的部分了。具体解释了此次竞价的交易电量(发电侧售电上限)是如何计算出来。
1、根据目前的规则,比较关键的几个数据整理罗列如下:
第一,次月所有市场化用户(包括一类和二类,下同)的总用电量预测。目前是参考上一年度同期所有市场化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在此次公告中,即为全省市场化用户2019年8月总用电量为277.27亿千瓦时。(这个值呢,从8月份往后就可以大致估算出来,具体如何计算呢,待下回分解吧)
第二,已上报的年度交易次月分月计划。即所有市场化用户已经申报的次月分月计划之和。在此次公告中,即为261.64亿千瓦时。
第三,已上报的优先发电量。即第一节中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已上报的优先发电量之和。优先发电量么之前也介绍过,也不多解释,就是会以不带价格的电量块形式参与出清,排序在最前。在此次公告中,即为12.8亿千瓦时,包括省内11亿千瓦时,省外1.8亿千瓦时。
第四,竞争电量上限。即总用电量预测减去年度交易次月分月计划后的电量空间。在此次公告中,即为
277.27-261.64=15.63(亿千瓦时)
此次公告中,还设置了一个新的限制,如果省内优先发电申报量(11亿千瓦时)超过竞争电量上限的50%(15.63/2=7.815),则顺延至后续月份执行。这个细微调整么,当然也是因为上月竞价未成交而进行的调整,以确保确实有电量购买需求的市场主体可以优成交空间。
当然以猜猜的个人观点,如果优先发电量是固化可以顺延的,那发电侧是否需要那么着急的把优先发电量消耗掉,就值得商榷了。毕竟在买方市场中,进一步加大供给量只能导致成交价格的下跌。(纯属书生意见,发电侧要考虑的可能远远不止价格因素。)
第五,发电侧电量总上限。这个值就是在竞争电量上限的基础上乘上一个调整系统。这个系数的作用有两个,一个是促进竞争,从而更好的发现价格;另一个,是因为总用电量预测用的是上一年同期,而实际如果发生一些可以预测会影响电量的情况,比如春节、疫情影响等,对发电侧有效竞争电量上限进行的一个调整。在此次公告中,调整系数为1,即发电侧电量总上限=竞争电量上限。
第六,发电侧有效竞争电量上限。即发电侧电量总上限减去已上报的优先发电量剩余的电量空间。在此次公告中,省内优先发电顺延,因此实际计算为
15.63-1.8=13.83(亿千瓦时)
这个上限是不包括阳城和核电两个市场主体的。其余满足条件的发电企业根据核定的装机容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电量上限见公告附件1。
2、发电侧(不含阳城、核电)各机组全年月度市场化交易总成交电量上限。包括月度竞价和月内交易中标量。今年这个数据已经陆续从年初800小时降至600小时,此次公告再次降至450小时。这个450小时的意思就是,在月度市场中,某台机组全年能够中标的上限电量为其核定装机容量×450小时。100万装机的机组,即为4.5亿千瓦时电量。
这个数据对发电企业的意义,有点类似银行准备金率。监管部门通过调整这个数据,才对发电侧竞争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如果发电小时上限越小,也就是月度电量总额越少,那发电侧就更应该从价格方面其市场参与策略。反之,则更应该从电量方面考虑。
有些看官可能就要提异议了,这个限制不就是为了保存小机组么?不是违反了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了么?看官莫急,请听猜猜来说道说道。
首先,以咱们省为了30万机组都已经算是较小机组(想当年猜猜读书的时候啊,那妥妥的就是主力机组啊,感叹祖国日渐强大,为电力人点个赞),但其经济性并不差(比风电、光伏强了不知道多少),而且我省也基本完成了燃煤机组的超净排放改造,所以虽然相对百万机组来说,这部分机组不够先进,但直接淘汰仍然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同样发1MW电,为全省会所能带来的产业链效益,煤机是有绝对优势的。(30万机组:扶我起来,我还能为祖国效力!)
其次,从电网安全性来说,一方面按照目前规则,如果取消发电小时限制,那百万机组中标量将大大提升(价格有下限,容量优先),而咱们省目前暂时没有开现货,如果中标电量集在部分机组中,在实际执行时无法执行,怎么办?部分小机组一旦成为必开机组,在没有市场电量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替代价格强平。通俗讲,就是让承担了社会责任的英雄,流血流汗之后,还要流泪。另一方面,长此以往,小机组全部倒闭歇业,谁来为全网做负荷备用?靠外来电?靠光伏?靠风电?靠储能?起码暂时还不行。
最后,购电侧的各位,大家细细品一品,在目前规则来说,为了能够中标电量,谁更愿意报低价?
所以,这个限制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非常有存在必要的。
3、购电侧主体的交易上限。一类用户无上限,售电公司上限么就是取其缴纳保函对应的售电量和公司资本总额对应的售电量较小值,去减去已经完成的总交易电量,剩余部分即为交易上限。
后面呢,强调了各个交易品种的作用和限制,希望大家合理控制风险。但是以猜猜的个人观点看,风险这东西,只有让某些喜欢冒风险的主体吃点苦头才能长长记性。光靠宣贯是不够的。反而有时候因为保险太多,刺激了这些爱“骚操作”的主儿。(告诉你这车没保险带、没气囊、没ABS,可能大家开车就会慢一点。)
第三节说了两个事儿,一个竞价出清价格为省内电厂上网侧价格,另一个2020年市场价格出清范围为按照基准价下浮0~15%执行。
规定了交易过程中的执行细节,包括申报电量单位、最小申报电量、电价单位、申报电价取整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申报段数。
电量申报段数,以前有三段、一段的变化,此次将“最多分三段,分段每段不少于20%总申报电量”改为“必须申报三段,每段申报电量不得低于30%总申报电量”。作用么还是防止市场过度波动。
猜猜相信大部分主体都是按照实际需求去参与市场,但是按照原规则,购电侧还是可以接近“无风险”地去探低价。(本来想举个例子的,但是感觉这样可能会变成宣传这种不好的操作,就此作罢。)对购电侧来说,一段保证偏差可控,二段去探低价。因为还有月内交易可以进行调整。(保险多了,冒险的人也多了......)
单个主体可能电量并不算大,但是一旦市场预期趋同,造成叠加效应,就会严重影响供需关系,造成大量波动(前三个月的情况,大家都看到了,所以跟风有风险啊)。调整规则细节后,因为后续月内交易限额的限制,购电侧主体可以拿出来探低的量就会受到进一步限制,从而缩小这种波动。(可以近似的将一二段合并,相当于在原来的模型中最后一段配比限制增加到30%,如果再次骚操作,很可能出现偏差考核)
介绍具体出清方式,目前采用边际统一出清,发电侧按“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排序,购电侧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排序。
发电企业月度交易电量计划当月执行不滚动,并占用月度交易总空间。
介绍了交易平台网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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