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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制定本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国家下达的2020年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在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超额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省电力公司依据本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安徽省电网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四)省能源局授权省电力交易中心,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省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并向省能源局和华东能源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
(五)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电力公司,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国家下达我省2020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2.5%。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1.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7.7%。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通过电力市场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使用自备电厂发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于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后20天内,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工作。省电力交易中心应于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后30天内向省能源局报送2020年度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制定《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其中,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制定的《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报送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三)省能源局于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后40天内向全社会公布2020年度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省电力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省电力公司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市发展改革委或华东能源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省电力公司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按无偿原则分配。
五、任务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担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督促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时到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二)省电力公司依据本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编制《安徽省电网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报省能源局批准后实施。
(三)省电力公司应于2021年1月底前将2020年度经营区内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华东能源监管局。
(四)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省能源局根据国家能源局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五)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六)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省内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
(七)省电力交易中心按季度向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华东能源监管局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2021年1月底报送2020年度消纳责权重完成情况。
(八)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能源局分配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并向省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省电力交易中心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
(九)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对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有关措施
(一)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电力公司、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本单位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在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前提下,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免于考核;若全省未完成国家下达的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由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督促省内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视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四)在确保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任务的条件下,省发展改革委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省2020年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确定完成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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