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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三个附件:即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全国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交易员的自我修养”ID:PowerDealerPrepares 作者:唐晓犇)
在上文的基础上,2021年5月1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现细读如下: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总则
1、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
2、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账户管理
1、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或者变更并通知登记主体。
登记
1、初始分配登记: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
2、清缴登记:根据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结果。
3、抵销登记: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
4、自愿注销登记: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 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5、变更登记: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
6、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登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交易
1、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2、交易方式
a、协议转让: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
b、单向竞价: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
3、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
4、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
5、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
6、已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内不得再次卖出。
风险管理
1、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2、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异常交易监控制度。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资金结算账户管理
1、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
结算
1、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
监督与风险管理
1、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风险联防联控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向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发出风险警示并采取限制账户使用等处置措施:
(一)交易主体碳排放配额、资金持仓量变化波动较大;
(二)交易主体的碳排放配额被法院冻结、扣划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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