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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总体要求、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加强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四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分时电价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对广受社会关注的峰谷时段划分、峰谷价差空间、分时电价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衔接等问题,提出相应政策措施。
一、《通知》出台背景与总体要求
我国分时电价政策包括上网和用户两侧,随着上网侧市场放开,目前分时机制主要在用户侧执行,其目的是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实现电力系统负荷削峰填谷,在确保发用电平衡前提下节约电力系统投资,并促进新能源消纳。
此次《通知》发布有两方面背景。一是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机制,对价格信号及时、准确反映电力供需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不断提出要求;二是“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确立以后,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亟需分时电价等具体机制提供支撑,通过挖掘用户侧灵活性资源,控制电力系统成本,支持新能源又好又快发展。
为此,《通知》进一步提出涵盖“一个约束、三个目标”的总体要求,即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基础上,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使价格信号更精准、更有力
优化分时电价机制方面,《通知》提出的完善措施,可以从“更精准”和“更有力”两个角度来理解。
“更精准”首先体现在峰谷时段调整上。要求各地统筹考虑当地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尤其是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和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等划分峰谷时段,将系统边际供电成本纳入时段划分决策,具有更强的科学性,以及与新能源发展的充分衔接。
“更精准”还体现在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要求上。对于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明确提出分季节设置峰谷时段和价差;对于部分受季节因素影响明显的地区,如水电出力丰、枯不均,和部分有冬季采暖需求的地区,要求通过健全机制更好的发挥分时电价作用。
“更有力”,一方面体现在拉大峰谷价差水平要求上。明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率超过40%的地方,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以国网经营区为例,预计27个省级电网大多要调整峰谷差,对削峰填谷和激励用户电力响应的作用加明显放大。
“更有力”,另一方面体现在尖峰和深谷电价的推行上。要求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最高负荷的95%及以上用电负荷时段确定,较峰段电价再上浮不低于20%;首次提出利用深谷电价机制应对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难题,与新能源发电波动性特征相适应。
三、强化分时电价执行:扩大范围、动态调整、联动市场
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方面,《通知》对执行范围、动态调整、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三项内容提出了要求。
关于执行范围,明确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分时电价应覆盖其他所有工商业用户;更值得关注的是,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推广居民分时电价。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空调等大功率电器得到普及,部分高峰时段的系统负荷主要受居民用电行为影响,通过分时电价引导居民错峰用电的必要性凸显。
关于动态调整,对于已有电力现货市场的地区,要求参考现货市场的有效价格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我国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分时电价调整方法和调整周期规定,部分地区20余年未作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偏离系统实际运行的问题频出。国外经验表明,现货价格可作为分时零售套餐的重要参考,因此我国此次政策优化为进一步科学形成分时电价提供了可行依据。
关于市场化用户执行,对于还未建立电力现货市场的地区,要求带含电价的曲线签订中长期合同,合同中的峰谷价差不低于目录峰谷价差;未按曲线签订峰谷电价合同的,结算时用户购电价按目录分时电价执行。这一规定,清晰地说明了目录分时、中长期合同、现货市场之间的衔接问题,为解决谷电占比高用户不主动参与市场交易、目录峰谷价格与现货出清价格不匹配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可行解决方案。
四、评估效果、统筹盈亏
《通知》要求做好分时政策的执行效果和问题评估,尤其强调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可以说,分时电价是与市场价格相衔接的管制价格政策,其有效实施有赖于电网企业客观、准确的执行反馈,因此对电网企业实施独立账户管理提出要求,是提高评估可信度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可确保执行盈余被用于包括可中断政策在内的资金来源,鼓励用户需求响应;另一方面,可确保电网企业不因执行亏损而垫付资金,实际上也是鼓励电网做好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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