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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完善我国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在“3060”目标绿色约束以及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下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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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实施现状
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分时电价政策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最初的峰谷电价逐步发展引入了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和丰枯电价等形式。截至今年年中,全国33个省级电网中已有29个省级电网实行了分时电价政策。然而,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不断提高以及电动汽车、电采暖、智能化家用电器等新型用电负荷大量涌现,我国电力供应结构和电能消费方式出现较大变化,“3060”目标约束条件下供需关系所决定的电价时间特性更为突出。此外,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货交易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用户的电能定价方式选择呈现多元化,但目录电价与市场电价协调机制建设仍有不足。
在上述新形势变化下,我国分时电价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部分省份峰谷时段划分准确性不足、峰谷电价价差仍有拉大空间、季节性电价和丰枯电价仍需健全、分时电价覆盖范围较窄、缺乏动态调整机制、与电力市场衔接不充分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分时电价机制完善
应满足的要求
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文件,提出“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等总体目标,着力深入推进电力等能源价格改革,完善相关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积极助力“3060”目标实现。
为更好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21〕689号文件关于持续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精神,《通知》首先提出了关于“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等总体要求。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电价市场化改革成为众多改革政策的交汇点,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成为实现“3060”目标的关键点之一。同时,为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和接受度,完善分时电价形成机制需要在保持电网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开展,才能顺利实施。
科学划分峰谷时段
兼顾电力供需特征
现阶段,我国电力供应结构和电能消费方式出现新的变化,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正在构建,部分地区峰谷时段划分却未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尤其对于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较大的地区,峰谷时段划分未反映出电源出力特性和负荷特性映射出来的电力供需关系。
为此,《通知》提出适应供需特征变化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机制。对于峰谷电价,明确了峰谷时段划分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边际供电成本”等因素;对于季节性电价,季节时段划分要考虑“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的季节性差异;对于丰枯电价,丰枯时段划分要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等因素。通过统筹考虑电力供需关系的变化以及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不断提高的影响,科学开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不仅能够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而且也有利于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
拉大峰谷电价价差
强化价格信号引导
目前,大多数省份峰谷价差主要采用固定比例调整模式,峰谷电价分别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计价,即峰谷电价价差为3:1。平均而言,国内现行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用电的峰谷价差分别在2:1以下、3:1以下,而国外的峰谷价差一般在3:1以上,最高可达10:1。可以看到,国内峰谷电价价差仍有扩大空间,峰谷电价价差过低可能会导致分时电价经济性激励调节作用减弱。
为此,《通知》要求“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峰谷电价价差逐步拉大。此次峰谷电价价差的适度加大,加上更加科学合理的时段划分,不仅有利于峰谷电价科学定价,而且可以强化价格信号引导作用,激发电力用户主动参与移峰填谷活力。同时,《通知》提出推动尖峰电价机制和建立深谷电价机制,进一步拉大峰谷价差,有助于改善高峰用电冗余情况和开发低谷用电市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的价格信号和杠杆作用,从而减缓电源电网投资,提高电力系统设备利用效率。
衔接电力市场建设
政府与市场定价协调发展
从市场构成来看,电力市场主要由现货市场和中长期市场构成。由于电力现货市场遵循了产品交易规则,还原了电力商品属性,其交易价格可以合理体现不同时段电力的成本高低和价值差异。而事前设置的峰谷时段划分和峰谷电价价差并不能实时根据时间的变动反映实际成本的波动,因而导致部分地区目录电价的峰谷时段划分与电力现货市场的价格高低时段趋势相反,出现峰谷电价倒挂问题。
为此,《通知》规定“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通过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目录分时电价更加真实地反映供给侧发电成本的变化,加强分时电价制定的有效性,而且还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同时,鼓励电力中长期合同分时段签约,实现了分时电价与电力市场更深层次的衔接,也加快了电力市场建设步伐。
扩大分时实施范围
更大优化配置电力资源
经统计,截至2021年年中,全国33个省级电网实行分时电价政策的有29个。其中,14个省级电网采用自愿原则对居民生活用电用户实行了分时电价政策;28个省级电网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大工业用电用户实行了分时电价政策;9个省级电网对农业生产用电用户实行了分时电价政策。可以看到,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并且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省级电网数量不足全国省级电网总数量的一半。由于分时电价覆盖范围较窄,不利于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为此,《通知》提出加快扩大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削峰填谷,“按程序推广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对于工商业和居民来说,扩大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可以引导工商业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检修、主动调整生产班次和改进工艺,引导居民用户调整用电行为、改善居民负荷曲线,进而降低用电成本,减缓电力设施投资和满足绿色环保要求。储能、综合能源等新业态的出现,为强化能源系统之间的协调优化提供了新模式,也有利于提高工商业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做好执行效果评估
强化保障分时电价机制落实
分时电价机制的抓好落实,是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深化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关键。《通知》强调通过“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执行评估”“强化宣传引导”多种渠道共同协力来保障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力实施。一方面,调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积极宣传分时电价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电网企业收入管理的专业化优势,采用单独归集、单独反映的方式重点掌握各电网企业实施分时电价的收入情况,深入评估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效果,以便抓好分时电价政策完善落实情况。同时,允许电网企业在下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统筹考虑执行新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盈亏,可以起到稳定销售电价的作用,并促进电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供稿:中电联电力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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