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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解读二:发挥市场作用 推进跨区跨省中长期市场精益化运营

2021-09-06 09:06来源: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作者:刘敦楠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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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家能源局批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修订后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的操作细则,《实施细则》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背景下,经多轮修订正式印发,对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清洁能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加快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规范、有序开展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充分发挥交易机构平台作用,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为市场主体参与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提供依据。

与2018年的版本对比,《实施细则》有诸多新增、删除条款,也有很多细节修订,归纳起来,在指导思想和修订思路方面,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变化趋势:

(一)丰富新能源消纳新品种,支撑能源转型和双碳目标,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1.允许火电与清洁能源进行跨区跨省交易合同转让

《实施细则》第5.1节规定“清洁能源跨区跨省交易合同转让,原则上只能在清洁能源机组之间开展,或者由燃煤火电机组向清洁能源机组转让”,扩展了新能源参与省间交易的空间。在新能源跨区跨省外送中,通过合同转让这一交易,受端省份可以降低本地火电出力,为消纳远方新能源让路,从而实现了市场化手段促进新能源的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

2.新能源发电企业的预挂牌交易

《实施细则》第9.2.2节“新能源发电企业的预挂牌交易”,根据电力供需及新能源消纳需求,视情况开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的预挂牌交易。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最大的困难,缘于自身发电的随机性、不可控性,因此新能源很难进行精准预测发电曲线、造成交易合同执行偏差过大、履约风险增加。通过预挂牌这种报价不报量的交易模式创新,可以降低新能源参与市场的难度,提升规则可操作性,平抑新能源波动性带来的市场风险。交易门槛和履约风险的降低,必然会大大促进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

3.明确偏差责任,保障电力供应

《实施细则》新增第14章“责任偏差结算”,在取代原先偏差考核手段的同时,引入责任偏差和波动偏差的概念,对产生偏差的售电方、购电方、输电方进行责任认定,规定不同责任划分情形下的偏差处理方法。跨区跨省交易中的偏差是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的,随着新能源在交易中占比的不断提高,可以预见未来跨区跨省交易的平均偏差还可能进一步增加。对偏差根据产生原因进行分类认定,体现了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让购售双方更加公平合理的分担偏差责任,有利于保障新能源大范围消纳,也对保安全、保供应起到重要作用。

(二)全面落实《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深化市场化改革,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精细化。

1.统筹省内与省间、计划与市场

《实施细则》第5.1节交易基本要求部分,规定“跨区跨省交易应按交易合同约定曲线执行,跨区跨省中长期交易确定跨区跨省潮流规模和方向,为各省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和省内交易开展提供基础”。第13.5.2节结算部分,“相关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在跨区跨省交易结算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省内结算工作,必要时通过月度滚动调整”。在第5.2.1 节交易时序部分,规定“以省间优先发电计划作为边界,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集中交易,市场主体须签订电力曲线合同。原则上,政府间协议优先其他市场化交易组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省间交易作为省内交易的边界、优先发电作为市场化交易的边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及电力市场建设的基础条件,有效促进计划与市场、省内与省间交易的衔接。

2.推动分时段带曲线交易,完善交易机制

《实施细则》第4章“交易品种及组织方式”规定“省间交易的标的物为分时段的电能量”,新增“约定交易电力曲线或曲线形成原则”。以上修订参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精神,强调合同交易须带电力曲线交易,推进中长期分时段、带曲线交易,助力进一步拉开峰谷价差,形成具有引导作用的价格信号。

3.缩短周期、增加频次、开展连续运营

《实施细则》第1.1节概述中规定“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月内(周、多日)等电力交易。”交易周期延伸至月内,包含周交易或多日交易。

《实施细则》新增第8章“月内交易组织”,推进跨区跨省中长期交易向月内延伸,更体现了当下中长期交易连续运营的方向,能够与跨区跨省现货市场有效衔接。

《实施细则》第4.2节交易组织方式中规定“交易组织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滚动撮合和挂牌交易等方式”。新增了“滚动撮合”的交易组织方式。所谓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购、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也可同时考虑节能减排因素。滚动撮合在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中普遍应用,非常适合于连续开市、连续报价、反复博弈。未来将这一交易方式引入到电力市场的月内交易中,通过连续开市连续运营,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主动调整偏差的手段,将年度、月度合同无法履约、有可能产生偏差的部分,在月内市场中通过主动交易进行转让,可以有效降低最终结算时的偏差电量。

(三)规范交易流程,维护市场秩序,助推交易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

1.细化各环节规程,增强合规性

《实施细则》第4.2.4节“挂牌交易”,规定“挂牌交易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出清。实际操作中,以15分钟为一时段,每时段内摘牌视为时间优先级相同。”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改进挂牌交易出清机制,使交易结果更加公平。

《实施细则》第11.2节“合同形式”,规定“所有交易达成均形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条件具备后,所有合同均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生成签订电子合同”,落实中长期合同的“电子签”要求,并为“规范签”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细则》第13章“计量与结算”,修改对交易、结算价格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办法,通过具体详细的表述细化结算流程和要求。

《实施细则》第15章“信息发布”中,参照《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对信息披露的保密条件作出进一步规定;修订第17.1节“风险防控”,规定交易信息需“同时报送相关省(区、市)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细化信息报送要求;修订第18章“细则管理”,完善临时条款增补机制,等等。以上举措从交易流程各个环节出发,有力增强交易流程的合规性。

2.规范服务时限,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

《实施细则》修订过程中结合交易开展实际情况与市场成员集中反映的诉求,对公告发布、交易申报、安全校核等工作的时限进行了调整,为市场主体交易决策预留了更长时间,提升了市场服务水平。随着中长期连续运营不断推进,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将对市场运营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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