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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晰何为碳达峰与碳中和?
1、2015年12月12日,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一致通过的《巴黎气候协定》(之前的相关文件分别为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致力于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同时计划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人为零排放。
请注意《巴黎协定》是在奥巴马执政时期签署的,但在Trump和Biden时期略有反复(如Trump时期退出、Biden时期重返)。
2、碳达峰(Peak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是指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后再慢慢减下去。需要说明的是,碳达峰目标达成之前并不意味着高碳行业仍然可以快速增长,而是高碳行业的碳排放增速逐步趋于0。
3、碳中和(Carbon Neutral)是指净零排放(排放规模=吸收规模),即人类经济社会活动所必须的碳排放,通过森林碳汇和其他人工技术或工程手段加以捕集利用或封存,从而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净增量为零。
(三)应认识到中国完成“3060”目标任务较为艰巨
1、化石能源是碳排放的主要载体,而目前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还是以传统能源为主,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接近85%,其中煤炭占比超过50%、石油占比约为20%、天然气不足10%。因此若要实现“3060”目标,任务非常艰巨,意味着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需要大幅降低,这对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需要真正转变粗放发展方式。
2、虽然中国设定的碳达峰和碳中和时间进度落后于其它主要经济体(大部分经济体在2050年及之前实现碳中和目标),但是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之间仅相隔30年,较其它经济体普遍在40年以上来说,我国缓和的时间比较窄。
3、“3060”目标的实现没有捷径可走,即控制化石能源消费,但化石能源是工业化进程中的必须要素投入,因此“3060”目标和工业化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相互排斥的。不过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消费总量仍处于上升通道,而离完成碳达峰目标仅剩10年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
所以我们看到目前主要是发达经济体在为碳中和作出努力,而诸如印度、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在“碳达峰、碳中和”这一目标上尚比较犹豫,这主要是因为一旦明确碳中和目标,则意味着该经济体的工业化进程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四)“3060”目标的实现需要巨大资金投入,金融体系作用很大
“3060”目标的实现需要巨大资金投入,如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测算认为碳中和在未来几十年会带来138万亿人民币的低碳投资需求,原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委员会主任以及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共同主席马骏则认为未来低碳投资是数百万亿的级别。
因此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仅靠政府资金是不可能的,需要包括金融体系在内的市场资金充分参与,这大概也是绿色金融会在“3060”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主要原因。
(五)绿色低碳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
绿色低碳行业是碳中和目标达成过程中的重点支柱产业,隶属于战略新兴产业。这里的战略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海洋经济、新材料以及生物医药等领域。十四五规划纲明确提出2025年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要超过17%(比十三五高出2个百分点)。
以公布了相关数据的深圳为例,其战略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其GDP的比例已经高达37%以上(其中,绿色低碳增加值占其GDP的比例达到4.43%)。
02、3060的政策倾向性比较明显,未来高碳行业的违约率会显著上升
(一)“3060”目标的实现对煤炭电、钢铁、水泥、石化、铝业等高碳行业较为不利,而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电化学储能、特高压传输、新能源汽车、碳交易等有助于推动“3060”目标实现的领域是非常有利的。因此在这方面,政策支持的倾向性比较明显,具体可以参见《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2020年7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今年即将发布正式稿)。
(二)“3060”目标会使相关行业的经济损失增加,导致高碳排放行业的资产价值下降,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也即未来高碳行业可能会出现很多坏账。原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马骏便曾指出目前违约率为3%左右的煤电贷款在十年后可能会变成20%以上。
这主要是因为碳中和目标意味着政府会大幅削减市场对煤电、钢铁等高碳行业的需求,大力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从而导致高碳行业的新增融资渠道和存量融资的还本付来源均受到限制。
显然,除限制募集资金用途、限制高碳行业的传统融资需求外,对于行业的判断实际上有两个,一个是政策较为鼓励和支持的新兴绿色产业以及主动进行转型升级的传统高碳行业。
03、绿色金融相关政策信息梳理分析
(一)概念梳理: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业务与绿色金融业绩评价
我们统计了约20份与绿色金融有关的政策文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绿色金融(体系)的内涵。事实上目前各类政策文件主要涉及到绿色金融、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业务以及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等词汇,大致内涵如下:
1、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保护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2、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3、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开展的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等。
4、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是指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二)绿色金融总体政策框架
目前绿色金融相关政策信息较多,不太容易辨析。
1、纲领:一个意见+一个法律法规
(1)2016年8月31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应作为总纲领,这是全球首个由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
(2)2020年10月29日,深圳发布的《绿色金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也是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具体实践。
2、指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除深圳在绿色金融方面先行先试外,还有两个政策要点作为绿色金融的指引:
(1)2017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复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甘肃六省(区)九地开展了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践,央行、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亦联合发布了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总体方案。
(2)2020年7月8日,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近期将发布修订后的正式稿(据悉将会删除化石能源相关内容),这将是各类绿色金融工具在实践中的主要服务参考。
3、规范性文件:各类绿色金融工具的具体机制
目前的政策文件对绿色信贷、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债券(含银行间与交易所)、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信托以及绿色投资等绿色金融工具进行了明晰和规范。此外2016年8月31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亦明确绿色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各类碳金融产品等。其中,碳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碳基金以及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等。
(三)政策层面主要有哪些举措或导向?
详细看过各类政策文件后会发现,政策层面的主要导向是鼓励或引导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资金主体进入绿色金融领域。
1、绿色信贷是主力
(1)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这个政策其实很多地方已有实践,如厦门市金融办于2017年便对绿色信贷项目贷款贴息、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等出台过专门文件。
(2)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事业部等。
(3)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
(4)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重点统计、分析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违约率、绿色信贷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贷款的环境效益等。
(5)金融机构应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6)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同时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2、针对各类金融机构
(1)支持信托金融机构采用资金信托、慈善信托或者服务信托的方式,通过ABS、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等形式,为绿色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鼓励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绿色资产、大型成套设备等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绿色运营。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4)鼓励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担保支持证券等。
(5)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6)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7)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
(8)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政府为产业基金),这是一家成立于2020年7月,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发起,出资方包括财政部、长江经济带11个省份、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政府产业类基金。
3、针对绿色债券和其它金融产品
(1)扩大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范围,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
(2)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3)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4)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5)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4、针对央行及相关机构
(1)通过优惠利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支持工具,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资金支持。
(2)继续增加对绿色债券的配置,控制投资高碳资产,在投资风险管理框架中纳入气候风险因素。
(3)在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系统性地考虑气候变化因素。
(4)修订完成《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删除化石能源相关内容,同时争取年内出台一套共同的绿色分类标准。
(5)碳中和目标将会影响货币政策空间和传导渠道,扰动经济增速、生产率等变量,导致评估货币政策立场更为复杂,央行亦会作适时调整以应对。
5、针对银保监会及相关机构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绿色信贷不良容忍度;
(2)探索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设置总体资产风险权重下限的基础上开展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和提高棕色资产风险权重的试点;
(3)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绿色技术创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3)推动绿色保险产品创新,为绿色保险产品备案提供便利;
(4)指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绿色投资制度,开展绿色投资;
(5)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6、针对证监会及相关机构
(1)在同等条件下为绿色企业开辟优先上市辅导便利通道;
(2)引导降低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交易手续费;
(3)引导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境外绿色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
(4)鼓励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债券,将承销绿色债券作为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范围;
(5)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
04、主要绿色金融产品现状剖析
(一)绿色债券:存量888只、规模合计9107.53亿元
截至2021年3月22日,我国共有绿色债券888只,规模合计9107.53亿元(根据央行公布的信息、这一数值位居全球第二)。进一步,绿色债券可分为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和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
1、绿色金融债券:存量96只、规模合计3368.70亿元
(1)绿色金融债券目前共有96只(占全部金融债的4.24%),规模合计为3368.70亿元(占全部金融债存量的1.21%)。其中政策性银行4只(规模410亿元)、全国性银行1只(规模200亿元)、股份行8只(规模1450亿元)、城商行50只(规模1071亿元)、农商行25只(规模137.70亿元)、非银金融机构8只(100亿元)。
(2)目前股份行中有4家银行有存续绿色金融债(分别为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浙商银行);城商行中有35家银行有存续、农商行中有18家银行有存续;全国性银行仅1家有存续(交行)、政策性银行2家(分别为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有4家有存续,且均为金融租赁公司,分别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农银金融租赁、江苏金融租赁和华融金融租赁。
2、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存量792只、规模合计5738.83亿元
除绿色金融债外,还有一些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存量为792只、规模合计5738.83亿元。具体来看,
(1)发改委管辖的企业债合计136只,存量规模为1599.16亿元(占全部企业债存量的7.12%);
(2)证监会管辖的公司债合计224只,存量规模为2024.21亿元(占全部公司债存量的2.22%);
(3)银行间市场管辖的中票和短融合计95只(中票91只),规模合计1060亿元(中票1038.50亿元)。
(4)另有资产支持证券323只(规模合计为750.66亿元),其中银保监会主管ABS、交易商协会ABN、证监会主管ABS分别有6只、56只和261只,规模分别为21.07亿元、277.74亿元和451.85亿元。
3、碳中和债属于绿色债券的一种,目前已发行19只
碳中和债是指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需满足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属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子品种。
自2021年2月银行间市场首次推出碳中和债推出以来,仅一个多月的时间碳中和债便发行了19只(规模合计达到218亿元)。其中,银行间中票7只(合计66亿元)、交易所公司债12只(合计152亿元)。可以看出,虽然银行间市场率先推出,但交易所公司债却上量更快。且从目前发行的主体来看,大多为能源类国企(评级多为AAA),发行利率多在3.30-4%之间。
4、绿色债券的投资人主要有哪些?
2021年1月12日,交易商协会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公示了2020年度绿色债券投资人排名(根据投资人参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程度)。可以看出,全国性银行中兴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和中信银行排名前五,城商行及农村金融机构中广州农商行、江苏银行、长沙银行、上海银行和昆仑银行位居前五,其它如理财公司等亦有参与。
(二)绿色贷款
1、整个市场规模约为12万亿左右、占比7%附近
目前直接融资市场能够给予绿色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绿色债券规模本身尚不足万亿元,因此绿色信贷仍是绿色金融的主力。截至2020年底,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达到11.95万亿(目前这一数值全球第一位),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92%,从数值上看 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的比例趋势提升。
具体从行业来看,目前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主要投放于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以及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等三个领域,也就是所谓的基建与市政以及新兴领域。
2、主要银行的绿色信贷投放规模如何?
(1)从目前绿色信贷的规模情况来看,主要有国有大行为主,贡献了全部绿色信贷规模的45%以上。其中,工行、建行与农行的绿色信贷规模均超万亿元(约占全部绿色信贷规模的1/3),中行、交行和邮储银行亦合计贡献了全部绿色信贷规模的12%。
(2)股份行中,以兴业银行的绿色信贷规模最高,招行与浦发银行多在2000亿元以上。截至2020年6月底,兴业银行累计为23214家企业提供绿色金融融资25385亿元、余额为11293亿元、绿色金融客户14764家。
(3)城商行中,以江苏银行的绿色信贷规模最高(目前已在1000亿元左右),南京银行的表内绿色融资余额亦超过了600亿元,而其它诸如杭州银行、长沙银行、重庆农商行以及重庆银行的绿色信贷规模在100-200亿元之间。
(三)7家银行成为践行绿色金融的赤道银行
赤道原则是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行业标准,提倡金融机构对融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融资项目在环境和社会方面给予审核,也即赤道原则是指赤道银行在给企业授信时,需要充分考虑并对该授信可能带来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评估,若达不到赤道原则,则不给予授信,因此赤道原则本身也是绿色金融理念的具体体现。目前国内共有7家赤道银行,分别为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湖州银行、重庆农商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贵州银行和重庆银行。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赤道银行的绿色信贷投放规模一般会高于其它银行。
正是因为“3060”目标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金融体系的参与会成为主导,而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密集发布亦显得比较容易理解。鼓励金融机构深度参与绿色金融的逻辑在于,之前工业化过程中所大力推动的城镇化和市政给银行带来了大量的业务机会,目前碳中和过程作为原工业化过程的“反向”工程,同样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大量业务机会,如果不抓住可能会错失很多。特别是在方向比较明确的情况下,越早越好,越早越能抢到优质客户、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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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建立符合内蒙古产业发展特色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内蒙古将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产业链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在电解铝、纺织品(山
2025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从国家层面明确绿电直连的定义与适用范围,规范了绿电直连相关主体的权责范围和相关要求,并从落地层面指导绿电直连在微观层面的有序发展。650号文总体体现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正式发布《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在此次修订中,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路径首次以完整链条形式被系统纳入,为我国加快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坚实金融支撑。在新版目录中,“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被列为第1.5.1条,涵盖捕集、运输、利
2025年11月24-26日,深圳会展中心(福田)将迎来三场国家级环境领域盛会——第三届深圳国际生态环境监测产业博览会(EMIE2025)、深圳国际水务科技博览会(IWTE2025)、国际(深圳)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博览会(环交会),三展首次同期同地举办,形成“技术研发-应用落地-国际转移”全产业链闭环,为全球生态环境
北极星能碳圈获悉,作为碳达峰试点城市的常州,在双碳管理上进行了制度性创新,在政府、企业率先引入“首席双碳官制度”,分两个阶段推进首席双碳官制度:第一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常州市上市公司和工业、建筑、能源、交通等重点领域市属国有企业力争实现首席双碳官制度全覆盖。第二阶段:2026年6月
7月16日,河北省工信厅发布关于《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文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工业节能节水,加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动力电池等新型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5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52856号建议答复的函。答复文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发布,意见第9条“创新服务
为了推动建立符合内蒙古产业发展特色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内蒙古将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产业链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在电解铝、纺织品(山
2015年7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合并重组而成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在北京正式挂牌。这一天,两大能源央企的整合完成,不仅开创了我国能源产业体制改革的先河,也为中国能源转型提供了新的动力支撑。国家电投集团成立之初,就成为国内唯一同时拥有火电、水
2015年7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合并重组而成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在北京正式挂牌。这一天,两大能源央企的整合完成,不仅开创了我国能源产业体制改革的先河,也为中国能源转型提供了新的动力支撑。国家电投集团成立之初,就成为国内唯一同时拥有火电、水
7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文件提出,积极稳妥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布局海洋新能源,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海域集中开发海上风电,加快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即墨区海上光伏项目建设,谋划储备远海漂浮式光伏项目,力争203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海上
十年蜕变——国家电投重组成立以来改革发展成就综述2015年7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合并重组而成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在北京正式挂牌。这一天,两大能源央企的整合完成,不仅开创了我国能源产业体制改革的先河,也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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