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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称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落实完善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持续深化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上网电价政策,促进绿色能源发展。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推动经营性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电热锅炉和冰(水)蓄冷电价政策,制定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电价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加大实施力度,促进节能减碳。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鼓励各地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推动省内港口使用岸电。
详情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0日
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省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更好地服务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本着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的原则,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管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完善和加强价格调控
(三)完善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省市县三级共享共用的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建立价格监测品种动态调整机制,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开展价格监测预警。积极跟踪省内外市场形势,一体监测重点商品生产、运输、销售、成本、价格动态,探索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拓展数据获取渠道和来源。加强价格监测数据分析和价格形势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的价格异常波动,强化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协作机制,提升分析预测科学性。健全价格信息报送、发布机制,实现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落实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要求,建立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应急预案,提升调控能力,有效保障粮油肉蛋菜果奶等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建立价格区间调控制度,健全储备调控、进出口调节等调控手段,加强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逆周期调节,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和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
(五)坚持并完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贯彻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和口粮生产稳定,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优质优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试点。全面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完善调查制度,提升调查质量,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调查数据分析运用。
(六)妥善应对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密切关注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及时跟踪分析对居民终端消费和CPI的影响,提出政策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七)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建立健全预期管理工作机制,强化重大政策解读和信息主动公开,有效释放权威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通过主流媒体解读市场基本面的积极变化、政府保供稳价举措,强化政府与市场双向沟通与信息交流,释放正面信号,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行为。充分发挥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
三、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八)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落实完善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持续深化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上网电价政策,促进绿色能源发展。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推动经营性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电热锅炉和冰(水)蓄冷电价政策,制定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电价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九)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加大实施力度,促进节能减碳。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鼓励各地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推动省内港口使用岸电。
(十)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落实国家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举措。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我省天然气管道短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省内短输价格。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探索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继续执行非居民用气量价挂勾政策,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持续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十一)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十二)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完善分类、分档水价。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对照改革面积,合理安排进度,确保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合理界定水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推进市场化交易,推动节约的农业水权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让。
(十三)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十四)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五、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五)进一步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推动建制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制。
(十六)进一步完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教育、养老、殡葬、景区、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价格政策。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政策。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国有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索道、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证服务价格水平。完善公证费用减免政策,确保弱势群体公平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对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细化落实举措。重大价格改革事项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十八)强化成本监审。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制定和完善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电力、天然气、供排水、旅游、教育等行业成本监审。进一步扩大成本监审信息公开范围,稳步推进成本监审结论公开。
(十九)推深做实价格认定。扎实做好涉纪检监察案件、涉刑事案件、涉行政案件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平台办理。深化“智慧认定”综合业务平台推广应用,规范价格认定程序,提升价格认定能力和水平。
(二十)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注重与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相结合,科学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十一)加强价格法治和能力建设。结合价格法律法规建设和价格改革进程,适时修订《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调整成本监审目录、听证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加快推进价格监测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完善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工作机制。加强价格监测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成本监审数据库、人才库。利用研究所、高校等第三方力量,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基础理论和前瞻性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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