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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提出调整燃煤发电交易价格上下浮动范围为均不超过基准电价的20%,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并明确该文件于10月15日起实施。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整理)
文件下发后,多地纷纷行动,合理调整上网电价浮动范围,取消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
1、广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10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取消广东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0.463)+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高耗能企业不受上浮上限影响,现货交易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售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电力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建立健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
2、江苏
10月23日,江苏省发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称燃煤发电(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量,不再实行原有政府定价制度,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为适应煤炭价格波动幅度扩大、迫切需要市场化价格联动的需要,同时通过市场化价格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为全面放开发电侧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扩大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但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前述上下浮动幅度限制。根据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的需要,加强政策协同,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推动各类电源进入市场交易,形成市场化上网电价。
取消我省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取消目录销售电价后,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按照原类别、电压等级、时段分别设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时销售电价,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具体详见附件2)分别确定。
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拓展企业入市途径积极推进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已经进入市场的用户,继续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对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含增量配电网),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能力培育,鼓励引导他们尽快入市。落实国家要求,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暂未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代理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为工商业用户首次提供代理购电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自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起,至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且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工商业用户,其用电价格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3、浙江
10月21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取消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仍保留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峰谷时段和峰谷浮动比例。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在现行基准价(0.4153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4、山东
10月22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通知称:
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放开全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相关机组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山东燃煤发电基准价保持稳定,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最高价格调整为0.4739元(上浮20%),最低价格调整为0.3159元(下浮20%)。燃煤发电企业与高耗能企业开展交易的,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购电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再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过渡期间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配套改革措施:
保障居民和农业优先获得低价电源。优先将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核电、省外来电等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环保电价政策。电力市场电能量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执行方式。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的,结算时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下同)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浮50%、尖峰时段上浮70%,市场电价峰谷浮动比例低于上述浮动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高峰时段为:8:30-11:00,14:30-21:00;低谷时段12:00-13:00,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尖峰电价在6-8月实施,尖峰时段:10:00-11:00,19:00-21:00。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力率调整电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中长期、日前、实时)电量,其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备注:
1.居民生活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2.农业生产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
3.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备注:
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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