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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云南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称自2022年1月1日起,云南省内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39号)规定的分档、加价标准执行。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1〕916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电网有限公司、农垦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降低碳排放强度,推动电解铝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3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云南省内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39号)规定的分档、加价标准执行。
二、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
全省范围内已经实施和组织的对电解铝行业的优惠电价政策立即取消。自2021年9月1日起,电解铝企业全部用电价格不再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实施优价满发推动水电铝材一体化发展专项用电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产业〔2018〕8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明确弃水电量消纳主体及弃水电量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507号)的价格机制形成,其用电价格依法依规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形成。
各州(市)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并取消各种形式的优惠电价政策和措施。
三、其他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对全省所有电解铝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节能监察结果,于每年4月15日前确定上年度应执行阶梯电价的电解铝企业名单,明确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转发电网企业。每年4月底前,电网企业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电解铝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和加价电费总额向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解铝企业、电网企业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现行针对电解铝行业实施的、与国家政策不符的其他差别化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实施优价满发推动水电铝材一体化发展专项用电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产业〔2018〕8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明确弃水电量消纳主体及弃水电量规模有关事项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507号)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电解铝行业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现就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阶梯电价分档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设置阶梯电价。按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含义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进行分档,分档标准为每吨13650千瓦时。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不高于分档标准的,铝液生产用电量(含义见附件)不加价;高于分档标准的,每超过20千瓦时,铝液生产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不足20千瓦时的,按20千瓦时计算。
(二)稳步调整分档标准。自2023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45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自2025年起,分档标准调整为铝液综合交流电耗每吨13300千瓦时(不含脱硫电耗)。
(三)基于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动态调整加价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电解铝企业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全部用电量中的占比超过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激励值的,占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1%。
二、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
(一)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禁对电解铝行业实施优惠电价、组织电解铝企业电力市场专场交易等,已经实施和组织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出台优惠电价政策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未如期缴纳加价电费或节能目标未完成的电解铝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执行保底价格。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并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减免。
三、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
(一)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每年一季度,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于3月底前形成节能监察结果,包括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上年度及节能技术改造前后(如有)的铝液综合交流电耗、铝液生产用电量等,节能监察结果应同时转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规范加价电费收缴方式。电网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经营区电解铝企业上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节能监察结果、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在每年4月15日前确定上年度当地所有电解铝企业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和加价电费总额,并将企业名单及应执行的阶梯电价分档、加价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上年度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电解铝企业,改造达标后的铝液生产用电量不加价。电解铝企业出现合并、分立情况的,由使用其存续电解铝生产线的企业承担缴纳加价电费责任。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电解铝企业名单和加价电费总额,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三)强化加价电费收缴。应执行阶梯电价加价的电解铝企业须及时足额缴纳加价电费。对收到电网企业加价电费缴纳通知单90天后仍未缴纳的电解铝企业,应缴纳加价电费按原加价标准1.5倍执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相应扣分,并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拥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强加价电费收缴工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
四、完善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实施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形成的加价电费资金,电网企业要单独记账、单独反映。其中,10%留电网企业作为输配电准许收入外的收入;90%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筹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和转型升级、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
五、加强阶梯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电解铝企业、电网企业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时进行交叉检查。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针对电解铝行业实施的、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差别化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主要技术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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