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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2021-10-28 17:24来源:浙江省水利厅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站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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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浙江省水利厅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 号)要求,制定《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9日

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和《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结合我省小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监管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管原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定量、科学调度、分类监测、数字监控、人机复核、闭环管理”的原则。

二、合理核定生态流量

(四)正确选取核定断面。生态流量核定应以小水电站取水拦河坝(堰、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分别计算核定。

(五)合理核定生态流量。小水电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生态流量核定应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技术规范》(SL/Z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等技术规范,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最枯月平均流量法、流量历时曲线法,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分类确定。

当取水口水文情势或取水工程功能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核定生态流量。

(六)评估生态流量泄放效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效果对生态流量进行动态调整。

三、科学规范生态流量泄放

(七)规范泄放设施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八)科学合理制定生态调度方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小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方案,方案可根据非径流式开发有调节性小水电站的实际,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在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基础上,统筹农业、工业用水需求和发电经济性等因素确定设置发电限制水位线;考虑拦水坝(闸)运行安全和上游天然来水情况,遵循当上游天然来水小于规定的生态流量时,按“来多少,放多少”的原则,统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证率等因素确定生态放水最低水位线。

(九)建立生态调度机制。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建立健全干支流梯级小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问题。

四、强化生态流量监测监控

(十)规范监测监控设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包括前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数据传输设备和监管平台,应当安装简单、位置合理、易于维护,符合水文测报、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数据传输规范,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能满足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

(十一)规范数据采集方式。生态流量泄放的数据采集可根据小水电站的泄放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采用实时流量或动态视频的方式。受电源及信号等因素制约,无法采用实时流量或动态视频方式的,应当保存生态流量连续泄放的静态图片备查。

1.实时流量:安装流量计或计量装置,实时传送泄放流量数据,监测生态流量泄放。数据采集的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并每小时上传其中一个有效数据及判定结果。

2.动态视频:安装摄像头,实时全天候录像,实时传送或定期传送,监测生态流量泄放。应保证可在监测平台实时查看泄放视频及历史视频,并每小时截取一张泄放照片。

3.静态图像:采集生态流量泄放照片或视频,拍摄生态流量泄放佐证照片应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水电函〔2019〕1378号)要求。拍摄周期不大于7天,上传间隔时间不超过30天。

(十二)统筹建立监管平台。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图像)应按要求传输到省级监管平台。各市、县(市、区)应统筹建立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应用),平台建设参照《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建设技术指导意见》执行。

(十三)严格生态流量泄放评价管理。省级监管平台依据每月自动获取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数据的完整率、及时率和达标率等指标进行统计评价。对月度评价不合格的小水电站,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并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十四)特殊情况执行差别化评价。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具有下列特殊情况的,执行差别化评价:

1.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程建设和运行等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相应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2.因遭遇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泄放设施无法正常泄放,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泄放设施修复前的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3.因生态流量泄放有关设施检修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由小水电站业主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录入监管平台,该检修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4.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需维修的,由小水电站业主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录入监管平台,该检修时段可不列入评价。

5.其他特殊情况,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不列入评价。

(十五)鼓励提升流量监测能力。数据传输条件改善后,小水电站应采用实时流量方式实现生态流量监测,有条件的小水电站宜运用图像智能识别技术,识别放水情况。

五、落实生态流量责任主体

(十六)明确泄放设施责任主体。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应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

(十七)落实监测设施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小水电站业主应协助做好监测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十八)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十九)明确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采用线上核查和线下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线上核查通过省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现场检查填写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检查表(见附件)。

(二十)规定检查抽查频次。省级负责全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情况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市级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情况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5%。

县级负责(可委托当地乡镇或第三方机构)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全面检查,检查频次每年每座小水电站不少于一次。

(二十一)确定检查内容。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检查核查主要内容:

1.生态泄流设施:已投入运行的生态泄流设施完整性、安全性及运行维护情况等;

2.生态流量下泄状态:是否按生态调度运行方案泄放到位;

3.生态流量监测监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生态流量数据(指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及实时流量)的真实性和连续性等。

(二十二)实行检查闭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查台账,填写检查登记表,针对核查问题,下发整改通知,送达相应责任主体,督促限期整改。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完成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核查登记表和问题清单录入省级监管平台,并及时更新整改完成情况,实行闭环管理。

(二十三)明确惩戒措施。对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且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小水电站,经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报送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整改完成后恢复上网。

(二十四)接受社会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现场设立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生态流量核定值、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五)做好信访处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开展线上核查和线下现场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或信访人,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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