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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逐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至12月7日。有关意见请在此期间反馈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具体方式如下: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处(邮编310007),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hdglc@sina.com。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逐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重要意义
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建立完善海域资产立体产权制度,是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海域利用方式出现了新变化,有了新需求。特别是全省上下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大力实施“风光倍增”工程的背景下,推行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规范海域立体开发行为,对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率、发展海洋经济、推动海洋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一)立体分层设权总体要求
1.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海洋管理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海域立体分层使用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区分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兼容功能不能影响基本功能的发挥。同时,要符合相应的用途管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
2.各地要组织用海主体加强对用海区域及周边水文动力、地形地貌与冲淤、水质、沉积物、生物生态等空间资源要素调查与跟踪监测,实施年度监测与评估报告制度,保证数据具有可追溯性、连续性,确保本底数据、演变过程“说得清、道得明”。同时,要依据施工期和运营期资源、生态跟踪监测不同阶段的内容和要求,有针对性开展海上风电、光伏项目的生态修复,确保海域自然属性不丧失、海洋生态功能不下降。
(二)立体分层设权空间范围
3.海域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空间使用,在互不排斥和有限影响且可控的前提下,可对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部分或整体设立海域使用权。
4.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行为原则上不改变原有海域自然属性。常见有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以及风电、光伏、养殖、温排水、矿产、油气开采等用海。
(三)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路径
5.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内容应包括立体分层设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利益相关方协调意见。
6.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宗海界址图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拟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等相关宗海信息,并补充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三维空间坐标(即经度、纬度、高程)表达;用海申请和用海批复时,需明确具体使用的海域立体分层空间。
7.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须按照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报批。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报批;审批层级不同时,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用海报批。属于不同用海主体的,经协商一致后,按各自使用权属空间范围分别依法依规办理用海手续。
8.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属于不同用海主体的,应充分协商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利益补偿等有关事项,避免因海域权属产生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用海手续。
9.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海域,海域使用金按现行有关文件(标准)分别计征。
(四)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
10.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除在宗海图中明确空间坐标宗海界址外,还需根据用海批准文件注明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空间信息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11.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范围内实施立体分层设权审批的,原海域使用权人持协调协议、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变更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新申请用海单位持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拓创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好的做法,适时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请示报告。
(二)加强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双随机”、遥感监测等综合手段,加强对立体开发海域监管,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建立海域使用退出机制,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续期,应及时清理风机、光伏方阵及水下电缆等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三)严守工作底线。不得借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
本通知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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