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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1-11-12 09:06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业务许可增量配电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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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中提到,规范适用于以一般程序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流程,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中提到,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中提到,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对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派出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与评价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及时整改的原则。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8072780,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zzgz@nea.gov.cn。

联系人:周宇欣 电话:010-88072783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派出机构: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等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形成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等三个许可标准化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

2.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

3.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1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流程统一、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许可标准化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以一般程序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流程,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申请人确定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具体事项,并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此环节责任人为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 答复申请人的咨询;

(二) 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三) 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第四条在本环节中,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许可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五条补正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20日内未补正的,申请自动终止。

第六条本环节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或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本环节文书主要包括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网上办理的可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核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包括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签发许可决定书等三个环节。

第九条在申请材料审查环节,应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和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责任人包括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及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建议;

(三)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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