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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疆:煤炭暴利问题刍议

2021-11-23 13:09来源:电联新媒作者:吴疆关键词:煤价煤电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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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关部门专题研讨如何界定煤炭企业哄抬价格、谋取暴利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改革开放40余年,中国煤炭、火电领域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电煤-煤电环节基本形成多对多、高集中度对高集中度、高国资国企比重对高国资国企比重的市场格局,辅以动力煤长协双轨机制,各方面信息相对公开可比,双方企业长期协作、行为总体自律,煤炭暴利的空间是有限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作者:吴疆)

但在2008-2012年以及2021年,中国均出现了典型且类似的煤炭暴利事件,并由此引发电荒造成巨大社会损失与影响,有必要从观念上、从体制上进行检讨,以利于合理判断与应对。

煤炭暴利的不正常性

2008年电荒之前正常年份的2003-2007五年,电煤年均价格为400元/吨,煤炭行业年均利润553亿元;而2008-2012电荒五年,电煤年均价格723元/吨,煤炭行业年均利润3179亿元,平均每年利润跳增2626亿元,五年累计额外获利显著超过10000亿规模,相当于对每一个中国人凭空收了700多元资源税。

2021年电荒之前正常年份的2017-2020四年,电煤年均价格591元/吨,煤炭行业年均利润2725亿元;而2021电荒仅仅1-10月,电煤平均价格已达1049元/吨,煤炭行业全年利润预计5000-6000亿元,当年额外获利大约3000亿元,向全国人民“收税”的历史即将重演。

由此,短期+巨额的利润跳增,煤炭暴利具有显著的不正常性。

煤炭暴利的不合理性

2008-2012电荒五年,煤价走势在《中国式电荒的演进与应对》一书中被描述为“煤价跟着油气走,国内跟着国外走”,在“BP能源统计”中所记录的过山车数据,则显示煤价上升或下降均非源自成本的巨幅增减,而更多是金融属性的凸显。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大宗商品从全球过热到被迫去库存,中国四大高耗能产业用电量占比骤降5个以上百分点,全社会用电量甚至出现月度负增长、用煤需求亦大幅萎缩,但煤价却依然随国际行情而暴涨、摸高突破1000元/吨,显然绝非供需关系的合理体现,市场已失灵。

2021年同类电荒重演,国际金融危机-能源危机为国内煤价脱离成本、放飞自我再次提供了机会与借口,国内电煤价格与国际走势的起步时间、过顶时间、涨价幅度,甚至降价幅度均呈现高度的随动特征、亦步亦趋:6月底7月上国际煤炭代表性的理查兹/欧洲三港等开始持续上涨,秦皇岛典型煤价则经7-8月份盘整酝酿、8月18日左右(支撑过夏季高峰之后)开始不可遏制地冲击尖峰;至9月底10月初理查兹/欧洲三港等煤价相继到顶,历时3个月分别上涨了2.4-2.8倍,秦皇岛典型煤价则在国内国际压力之下10月18日左右到顶、冲顶拔尖2个月上涨了大约2.5倍;而从顶峰下降至今,理查兹/欧洲三港等已下跌了41-55%不等,秦皇岛典型煤价则下降了约58%,经历了几乎一模一样的过山车行情。另外,7-8月平均火力发电量5204亿千瓦时的用煤高峰期尚未出现电荒,9-10月平均火力发电量4348亿千瓦时的用煤低谷期却出现大面积电荒,这是不正常的,从2020年煤炭均价577元/吨飞涨到摸高2600元/吨,这是市场失灵情况下明显背离供需关系的“哄抬”。

由此,脱离成本+背离供需,煤炭暴利具有显著的不合理性。

煤炭暴利的不正当性

煤炭,安睡于地下是资源,经开采洗选是商品。买设备、雇工人等各种成本投入,所得回报即为合理利润。但这种没有任何成本支撑、仅是追随国际行情而坐地起价,则属于典型的资源溢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则此资源溢价,不仅不应由煤炭企业占有,甚至不应由当地政府独占,而理应由中央政府代表全体国民来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如果仅是小幅波动、小额溢价,也许尚可由煤炭企业及当地政府自行掌握,但当此笔财富达到千亿、万亿规模时,则显然有必要依据宪法来处理。特别是2008、2021年两次出现这样大规模资源溢价的同时,都出现了电厂亏损、大范围电荒、国民福利与国家经济秩序受到严重损害,因此这种煤炭暴利的本质就是对于资源溢价的不当侵占——而这笔溢价恰是需要拿来补贴补偿补救下游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而绝不能成为个别企业、个别行业、个别地区的飞来横财。

另外,如果说2008-2012年那轮电荒时,上万亿资源溢价流落于私人煤老板之手,若非专项倒查、已经很难一一追索。那么,历史翻页至2021年,当绝大多数煤炭资源已经由国资国企掌控的情况下,还有什么理由重复那些私人煤老板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

煤炭暴利的治理策略

综合前述,从2008到2021年,两次典型且类似的煤炭暴利事件,均具有显著的不正常性、不合理性、不正当性,并由此引发电荒造成巨大社会损失与影响。而重复出现这样的暴利事件,首先在于观念上,从普通百姓到中央政府,对于资源溢价仍缺乏应有的认识;其次在于体制上,对于资源溢价既没有有意识的行使权力、善加运用,对于相关损失方也缺乏应有的补贴补偿补救,更缺乏应对危机的杀伐决断。时至今日,很多涉煤主体对于本轮电荒依然像闯祸的孩子一样“一脸无辜”,仍将煤价从577元/吨飞涨到摸高2600元/吨视为一种正常市场行为,甚至还在惦记着“以短期冲高2600,换取长协调价涨价”“因曾到达过2600,降到1000也算做奉献”“电价涨20%、煤价也要追着涨20%”等。

当然,在我国现有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在电煤-煤电产业现有格局下,这类煤炭暴利其实是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得到有效治理的。其主要策略可以包括:

一是近期抑制暴利、应对电荒最合理、最简捷、最有效的对策,就是旗帜鲜明要求煤炭国企履行责任,作为政治任务,一周之内将煤价直接回归2020年水平。

二是对于2021年已经出现的3000亿规模煤炭暴利,向涉煤主体收取暴利税或特别收益金,转而由中央政府有差别地补贴下游企业及消费者。

三是对于9-10月间抬价、限产、囤积、炒作的行为,对于煤炭国企人员与销售、储运、期货证券、数据分析等机构合谋串联、利益输送、亲友关联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

四是与2008及2021年类似的国际金融危机-能源危机大概率将更频繁地出现,在传统产能产量管制的基础上,应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设置异常评判指标,及时出手管控价格异动。

五是目前535元/吨(可浮动)的长协指导价恰是煤-电产业均衡点,应进一步扩大长协覆盖范围,同时加强煤-电双向的履约监管、巩固煤电协同。

六是随着低碳化发展,对于越来越多趋向于储备性、调节性、应急性、兜底性资源、产能、设施角色定位的煤电-电煤企业,应提供容量(产能)补偿机制,并及时调整经营考核模式。

总之,2021年,当我们再次面对与2008年高度类似的外来冲击,电荒的历史不应再重演,至少绝不应再拖延5年,中国完全可以充分发挥煤炭资源+国有煤企+党的领导这三大优势,完全可以做到不涨或少涨煤价,完全可以尽力避免电荒。煤炭不是铁矿石,中国拥有足够的物质基础+组织基础+政治基础,完全可以像俄罗斯一样控制住(气价)煤价-电价,完全可以像应对新冠疫情一样“风景独好”,完全可以不像印度一样陷入煤贵电缺的窘境,完全可以借本次国际危机进一步扩大中国制造的优势。(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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