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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1日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下简称《1439号文》。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老夫子)
同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10月23日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以下简称《809号文》。
从发改委文件中不难发现,国家政策层面主导的是以有序的市场化竞争方式,逐步放开对售电板块的业务。结合文件内容,笔者针对代理购电具体执行结果与售电公司现状做出解读:
1. 根据电网企业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结构分析,取消目录电价后,电价的计算方式为用户电价=代理购电价格+输配价格+政府基金及附加,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其他。
《1439号文》中明确指出,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809号文》中也指出电网企业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而按照现行价格机制的优先发电电量仅是将剩余电量作为电网企业的电量来源,而非用来作为拉低电价的价格来源。且代理购电价格除竞价外,还需包含偏差电费。而售电公司的上网电价多是由双边交易等正当的市场竞争下产生的合理价格。由此可见,在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根据相关政策指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不可能低于绝大多数售电公司的上网电价。
但实际上,在之前公布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的实际结果中,一些省份均出现了电网企业代理电价低于售电公司市场均价的现象,且部分省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公布代理电价来计算交易电价,而是直接制定另外的用户交易电价。
2.《809号文》中明确指出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2021年1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同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的最新版本《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意见》第三点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售电主体的准入、准出规定,以及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的相关规定。另外,《办法》还新增了关于保底售电公司的新板块内容。
如今,结合最新出台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代表国家对于售电业务板块逐步转向由专业的售电公司进行运营的态度非常坚决,正如电改初期进行的厂网分离改革。
之所以引入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正是希望能够在正当的市场竞争下,将售电板块业务逐步过渡到售电公司,在市场化竞争的环境下为工商业乃至民生等降低用电成本。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模式只是过渡阶段,而非唯一模式,更不是恶意破坏电价结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在代理购电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省份没有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政策执行电价标准,导致电网企业代理电价远低于市场化电价平均水平,变相的使电力用户不会脱离代理购电模式,如何实现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3. 售电公司本身面临着许多的外忧内患:
外忧在于:
a)非售电行业人员对售电公司的不理解
首先,售电公司并非单纯的买电卖电,其所需专业要求相对于传统行业是比较高的,且也都是通过各省电力交易中心严格审核才通过准入,正式成为市场主体的;
其次,售电公司并非是在哄抬电价,而恰恰相反,是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努力将电力价格还原成其最基本的电价构成,即发电厂的发电成本价+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除此之外,响应各省电力交易中心相关要求,对用户侧的偏差电费进行相应承担(由此也可能会产生巨额亏损),以及配套做出包含但不限于用电方案、智能系统、基本电费调整、力调罚款调整等等一系列服务,由此增收一小部分服务费用而已;
再次,售电公司不同于传统行业,例如饭馆,想做中餐还是西餐都是老板自行决定,而售电公司所能做的一切均是要符合国家发改委以及各省电力中心要求,一切的一切都是在合法合规的体制下进行业务开展及运营;
最后,售电公司所有的业务营收账目统统都是对接电力交易中心,以对公账户进行财务接收、支出等,依法纳税。同时,由售电公司经营的用电用户,其缴纳的电费中,上网侧电费支付给发电厂、输配电费支付给电网公司、政府基金及附加支付给相关部门,仅有一点点服务费是支付给售电公司,并非缴纳电费全都属于售电公司。
总之,其实部分省份电力交易中心针对燃煤电价的上下浮动是有要求同步传导至用户侧的,也就是说,其实电价无论上涨还是下跌,其根本不影响售电公司的盈亏,售电公司只是在售电端提供更多的服务,从而获取服务费用。而售电公司期许的仅仅是能够得到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
b)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受排挤
首先,部分人在某些利益驱使下恶意诋毁,而售电公司并没有什么官方的发声渠道去声明;
其次,可能有不明真相的部分人员盲目相信网络上一些不实言论;
再次,在电价政策上遭受不公平、不公正的恶意竞争等。
内患在于:
c)行业内部确实存在小部分专业度不够的情况
首先,不排除小部分售电公司相关专业度不够,对政策以及电力相关专业知识解析不够透彻,在推广过程中可能出现过部分不当言论;
其次,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存在部分人员因利益内卷;
但以上均属小比例事件,试问,各行各业中,哪里不存在这种小问题呢?
d)行业内部不够团结
首先,行业内部结构比较复杂,有国营售电企业、发电侧售电企业、民营售电企业,还有一些电网背景的售电企业,各自立场不同;
其次,由于部分售电公司的专业度不够,政策解读不够透彻,在现状来临之后,并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处理。
以上是笔者在深入研究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各种政策之后,结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执行结果做出的分析与解读。
(注:本文为投稿,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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