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一百一十号)公告,《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号)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门站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与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用户作燃料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许可准入、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具备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第十一条 对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等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持续、稳定、安全地向燃气用户供应燃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智能计量表,并为缴费、充值等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燃气用户,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管理规定的,应当劝告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改正。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经过安全评估存在隐患的燃气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计量表后至燃具前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新等人工服务成本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材料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以及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
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用非法制造、改装或者报废、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二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用户进行直接供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用户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及配套的减压阀、自动切断阀,用户负责维护、更新连接管、燃烧器具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燃气充装业务,不得为下列车用气瓶充装燃气:
(一)无气瓶使用登记证的;
(二)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三)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运营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居民及商业用户供应人工煤气,不得将充装燃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气源向管道供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经营许可区域外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向住宅楼内的餐饮商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临时接管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依法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
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道燃气临时接管企业库,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热值、成份、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燃气质量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按照有关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用气设备,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符合安全规定的灶具连接管和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使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强排风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使用:
(一)餐饮用户;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
(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
前款所称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室内场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办公或者使用明火;
(七)安装电线与燃气用具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
(八)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
(九)盗用燃气;
(十)其他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三)倾倒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四)加热气瓶、拆修瓶阀等附件;
(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装、维修服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监督并现场指导。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燃气设施设备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及时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风险或者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督促。
第四十六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七条 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接受举报和投诉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农村燃气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当地时间11月16日,由中国能建总承包的乌兹别克斯坦1500MW燃气联合循环独立发电电站顺利完成了性能实验和240小时可靠性运行,达成了项目重大里程碑节点。这标志着乌兹燃机项目已具备实现全厂商业运营条件,电站正式进入稳定电力输出阶段,将为乌兹别克斯坦乃至整个中亚地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能源支持
11月15日,宁夏吴忠市人民政府印发《吴忠市燃气发展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吴政办发〔2024〕23号),其中指出,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构建基于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地理信息系统(GIS)的“智慧燃气”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燃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等全过程数字化管控
2024年4月3日早上七点,台湾台南市,森霸电力二期发电厂项目现场一切如常。西门子能源的团队与客户及合作伙伴们正为当天的重要任务——9000HL燃气轮机的首次点火做准备。每个人都在忙碌中,一切都在按计划进行。八点整,突如其来的地震打破了这份平静。大地剧烈摇晃,建筑物发出沉闷的嘎吱声,瞬间取代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调整为91.6元/吉焦(含税);自2025年3月16日起调整为77.5元/吉焦(含税)。详情如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
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5.3%(增加值增速均为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率)。从环比看,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月增长0.41%。1—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8%。分三大门类看,10月份,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6%,制造业增长5.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
2024年1—10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423222亿元,同比增长3.4%(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7),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12775亿元,下降0.3%。从环比看,10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0.1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7882亿元,同比增长2.5%;第二产业投资145633亿元,增长12.2%;第三
华能松原燃机项目燃机及其辅助设备长期维护服务协议【重新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4-10-1-326)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松原市1.招标条件华能松原燃机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松原燃机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能松原燃机项目燃机及其辅助
11月5日至10日,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在上海举办。国家电投董事、总经理栗宝卿出席开幕式。展会期间,国家电投所属内蒙古公司、五凌电力、山东核电、中国电能等4家二级单位分别与来自美国、日本、德国、瑞典等国家的8家国际知名企业签署核电、火电、煤炭等行业重大设备、材
11月9日19时58分,华电章丘燃机项目6号机组点火吹管圆满完成,标志着6号机组即将进入整套启动阶段。为确保此次机组点火吹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章丘公司与各参建单位密切配合,分阶段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梳理工作条件,明确工序步骤,做足点火吹管前的各项准备“功课”。并提前发布并张贴公告告知周围居民
11月5日,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哈电集团七赴进博之约!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刘清勇带队出席开幕式及相关论坛、签约活动。本届进博会上,哈电集团紧紧围绕进博会“新时代,共享未来”主题,充分利用进
11月5日22时02分,集团所属光明电力锦上添花,再传捷报——3号机组首次点火一次成功!这标志着3号机组设备安装、单体调试等工作基本结束,一期项目实现全面投产指日可待。为确保3号机组点火工作顺利进行,光明电力及各参建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跟踪调试进度、优化调试计划、细化调试节点,分析研判点火存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订的《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替代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底前,成立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各区政府对照工作目标,确定本区替代改造任务并形成任务清单,由区政府报送至市工作专班
记者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德州市委、市政府等获悉,震后救灾工作有序开展,平原县已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燃气供应全面恢复,仍有10名轻伤者住院治疗。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在震后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确保各类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全面排查受损房屋,同步进行倒塌房屋重建工作,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佛冈县燃气专项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详情如下: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佛冈县燃气专项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广东省佛冈县燃气专项规划(2020-2035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自4月中旬开始,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综合检查组,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并同步开展国务院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据
为保障市民居家期间用电、用气安全,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党组牵头,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运行保障,在各相关单位通力协作下,朝阳封控区、管控区电力燃气供应稳定有序。划定封管控区域后,朝阳区第一时间指导协调供电公司,调整疫情区域的运维抢修值班方式,将原有的8个供电所、供电服务中心拆分到25个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4月12日公开发布《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城市管理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北京能源结构不断优化,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十四五”时期要以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为前提,着力增能力、补短板,不断提升城市运行的安全可靠性、优质均衡性、精准适应性和智能引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规划提出,提高燃气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拓展多源多向气源通道,大幅提升应急储备能力,优化市域输配管网布局,扩大城乡覆盖,增强用气保供能力。完善多源多向气源供应体系。推动京津冀输气管网互联互通,联结北京燃
2021年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的“推进燃气下乡”今年却被“剔除”,引发业内对燃气下乡政策走向的猜测。业内专家表示,该变化并不意味着燃气下乡被禁止或陷入停滞,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力、燃气企业成本压力,以及保障用气安全的前提下“量力而行”。(来源:中国能源报
在壬寅新年到来之际,受近期北方寒潮低温天气影响,全国天然气市场“淡季不淡,旺季更旺”形势尤为突出,国内用气需求持续攀升。中国海油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坚定不移保障天然气安全平稳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据悉,2021年中国海油气电集团旗下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回顾英国的能源转型,其是从油气到煤,再到可再生能源的过程。过去50年,英国陆续告别燃煤发电,大力增加石油、天然气的使用。进入21世纪,英国将能源发展重点放在可再生能源,比如大力推进生物甲烷与核电等低碳能源在工业和民用领域的使用,为迈向“碳中和”铺路。英国(皇家)燃气专业学会(IGEM)会
中国石化“深地工程·川渝天然气基地”再获重要突破!中国石化通南巴气田新增551.59亿立方米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顺利通过自然资源部审定,至此,该气田累计提交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达1066亿立方米,成为四川盆地又一个千亿方大气田,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积极意义。通南巴气田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属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迎峰度冬能源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压实能源企业保供责任,促进全省天然气上下游供应秩序平稳,11月19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在南京组织召开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座谈会。办分管负责人主持会议并讲话。会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3家天然气销售公司作为“气源”方汇报了
德国当地时间11月19日,申能集团与巴斯夫在德国路德维希港举行生物基原料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约仪式。在申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黄迪南,巴斯夫大中华区董事长兼总裁楼剑锋的共同见证下,申能集团旗下上海燃气、申汲环境与巴斯夫签署谅解备忘录,未来将携手在生物天然气市场化应用和国际认证方面开展长期
日前,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突发事件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1月19日,新天然气公告,控股子公司新疆明新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参与了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塘湖矿区七号勘查区普查煤炭资源探矿权的挂牌出让竞拍,并以约人民币35.23亿元竞得。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落地实施。探矿权面积109.28平方公里,煤炭资源量1000米以浅估算资源量2
近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到,当本市居民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4%,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并实施价格联动。本通知自2024年11月5日起实施,有
近日,重庆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渝北天然气发电项目气源管道工程核准的批复,详情如下: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北天然气发电项目气源管道工程核准的批复中广核新能源发电重庆有限公司:渝北区发展改革委转来《关于转报渝北天然气发电项目气源管道工程核准的请示》(渝北发改文〔2024〕63号)收悉。结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宜林享有的诉讼权利,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调整为91.6元/吉焦(含税);自2025年3月16日起调整为77.5元/吉焦(含税)。详情如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
11月9日,新一轮巴以冲突距离2023年10月7日爆发之日起,已历时400天。对比历史上前五次中东危机,新一轮巴以冲突的历时之长前所未有,且影响范围已经扩大到巴以周边的叙利亚、也门、黎巴嫩,并蔓延到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主要产油国伊朗、伊拉克。(来源:能源评论•首席能源观文/苏佳纯王晓光段绪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国家统计局发布2024年11月上旬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据对全国流通领域9大类50种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监测显示,2024年11月上旬与10月下旬相比,19种产品价格上涨,30种下降,1种持平。油气方面:液化天然气(LNG)4443.6元/吨,比上期跌6.1%;液化石油气(LPG)4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