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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和江苏省的两项高耗能企业电价政策调整引发行业关注,其对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将带来什么影响?
(来源:微信公众号“IESPlaza综合能源服务网”作者:IESPlaza)
浙江:提高0.172元/千瓦时
5月16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对5大类17小类(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暂不纳入)共634家高耗能企业电价提高0.172元/千瓦时,自202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前,浙江高耗能企业全部执行的是大工业电价,电价上限在498.36元/兆瓦时。
此次电价调整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2023年起,高耗能企业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决定,且不受上浮20%限制。
这项政策源于国家发改委2021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文件明确,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上述0.172元/千瓦时的增加额,假定在浙江省燃煤基准价0.4153元/千瓦时的基础上计算,上涨比例高达41.42%。
而执行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后,不排除出现大于41.42%增幅的可能性。
因此有行业人士认为,这一方面也有为2023年的市场化交易电价推行探路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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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对能耗超限企业和使用淘汰设备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的通知》。
自2022年5月1日起,对4家单位产品能耗超限企业的产品生产线用电,执行惩罚性电价(企业自备电厂能耗超标的,按厂用电量执行,由电网企业收取),加价0.1元/千瓦时。
对1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企业的淘汰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0.3元/千瓦时。
对19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且超过一年未整改的企业所涉淘汰设备用电,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加价0.5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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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企业何去何从
相关政策出台的出发点是基于节能减排,助力实现双碳目标,高耗能企业在电价上涨的压力之下,将被迫主动寻求能效提升方案,降低能耗。
政策方面,后续有望推广的阶梯电价政策也将进一步推动企业主动作为。
今年2月印发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指出,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从趋势上看,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促进高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的主动性。
如何降低能耗?必然需要求助于综合能源服务,为用户降低能耗、提升能效是综合能源服务开展的核心目标,某种程度上,综合能源服务的本质即是能效服务+数字化转型。
随着电价政策的调整,综合能源服务的重要目标用户——高耗能企业将更加主动地寻求综合能源服务的解决方案,这对综合能源服务市场无疑是利好消息。
背景资料
差别电价政策于2004年出台,最初以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类高耗能行业划分为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执行每千瓦时用电0.02元和0.05元的加价。2006年,我国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范围,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0.05元和0.2元;2010年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至0.1元和0.3元。
惩罚性电价政策是对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执行的电价加价。2010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内的由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加价标准。与差别电价相比,惩罚性电价主要有3个不同:指定实施的行业范围不同;与能耗(电耗)直接挂钩,而非通过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能耗(电耗)间接挂钩;地方被赋予了制定加价标准的部分权利。
阶梯电价加价既不固定在单一标准(不同于差别电价),地方政府也不参与标准制定(不同于惩罚性电价),而是与能耗(电耗)直接挂钩的、具有全国统一标准的、呈现阶梯式特征的差别化价格制度。从2013年起,电解铝、水泥、钢铁3个行业先后出台了阶梯电价政策。2021年,我国进一步完善电解铝阶梯标准,加大执行力度,并尝试形成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挂钩的动态加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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