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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体现了国家层面对推动新能源行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同时备受期待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印发,为各类型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定下了目标。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解力也)
两份重磅文件指出,“十四五” 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将进入高质量跃升发展新阶段,呈现出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的特征。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既要从物理结构上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提升配电网接纳能力,也要从体制机制上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引导全社会消费绿色电力。
一、创新品种,从无到有
绿色电力的概念由来已久,近两年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尤为受到关注。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军企业、出口型企业、跨国公司提出碳中和及绿色电力消费目标,却往往处于“无电可买”“无规可依”“无证可领”的尴尬境地,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
2021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复《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随后在9月7日开展的首次试点交易中,达成交易电量79.35亿千瓦时,实现平均环境溢价3-5分/kWh,引起了较高的社会关注。绿电交易作为创新的电力交易品种,在电能量价值的基础上体现了清洁低碳电力的环境价值,通过“证电合一”的交易模式满足用户的电力消费和绿证需求,同时为新能源企业提供额外收益,被认为提供了绿电消费的中国模式。
首次试点之后,绿电交易似乎并不活跃。实际上绿电交易已转入常态化运营,之所以市场主体感觉参与度不高,一是由于供给能力有限,绿电交易优先组织平价新能源项目,而2021年之后新能源才实现大规模平价上网,绿电交易呈现严重供不应求的态势;二是由于《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印发之后,市场基本面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省份绿电交易价格比火电上涨20%还高,用户购买意愿下降,而如果绿电价格低于火电价格,则会导致环境溢价难以界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交易规则也在不断调整完善。
二、规则出台,更进一步
5月25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正式发布国网范围内的绿色电力交易细则,此前南网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也联合发布了《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绿电交易有了“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由于绿电交易是电力中长期交易中单列的一个品种,两份规则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交易结算等方面的优先地位,并增加了绿色电力认证环节,此外两网分别开发了相应的绿色电力交易平台。
此处重点探讨规则中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
环境溢价如何确定?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权益价格组成,国网规则中明确市场主体原则上要对两个价格分别报价,而南网规则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直接交易的环境溢价为在电网企业收购绿色电力价格水平上的溢价,认购交易的环境溢价为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水平上的溢价,即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认购交易的用户在不参与绿电交易的情况下本应该卖出或买入电力的价格。此种计算方式有其合理性,能保证在市场初期环境溢价一定为正值,不过随着新能源保障收购小时数降低、代理购电规模不断缩小,最终新能源企业和用户的电价都会在市场中形成。从理论上来说,绿电交易中的电能量价格应由中长期市场的供需决定,是可涨可跌的,而环境价值应与其他环境权益市场(绿证市场、碳市场)的价格信号实现有效传导,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正值。
省间绿电交易如何开展?目前对绿电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经济实力较强、出口行业密集的东部地区,而新能源装机主要聚集在“三北”地区,因此必然要开展省间绿电交易。但省间交易的约束条件较多:送端省份省内消纳情况如何、是否有送出意愿?是否存在与供需双方匹配的输电通道?输电通道在政府间协议或交易合同之外是否还有送电能力?加上多重输配电价和线损之后双方对价格水平是否能接受?……多种因素导致省间交易成交难度较大。根据国网规则,省间绿电交易初期由受端省份电网公司代理省内需求进行购买、后期结合市场进展推动多元市场主体参与,而南网范围允许发电企业和用户进行省间“点对点”交易,这也与两大电网覆盖范围和组织难度直接相关。
两份规则各有其他亮点,如国网规则中引入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交易,鼓励分时段和带曲线绿电交易,允许绿电合同的回购和转让;南网规则设计了认购交易品种,为代理购电和优先购电用户提供了购买渠道,并强调了绿证需要定期注销。总的来说,两份规则的出台在提高市场主体认知、扩大绿电交易试点规模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三、融合发展,空间广阔
绿电交易作为促进新能源电力消费、体现环境价值的新型交易品种,未来发展需要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相协调、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相配套、与其他环境权益市场相衔接、与能源消费新模式新业态相融合,方能充分发挥作用、引领绿色消费的浪潮。
1、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相协调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提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到2030年达到25%左右”的发展规划,完成这一系列目标的重要措施就是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制度。该制度已经实施两年,但是目前来看对于促进绿电消费的作用有限,其原因一是由于大部分省份消纳责任权重未分解落实到用户,导致用户直接消费绿电的动力不足。二是各省消纳责任权重指标随资源禀赋不同有所差异,容易引起在省间绿电交易中送端省份 “惜售”的现象。三是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缺乏配套的考核和惩罚机制,实际执行中约束力稍显不足。
随着消纳保障机制的完善,绿电交易也将受益。前期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中已经提出“建立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机制,市场化用户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或绿证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而在《“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中也提出了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方向:强化权重目标分解落实,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合理共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推动自备电厂、市场化电力用户等积极消纳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缩小各地权重目标差异,推动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评价考核,推动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强化对电网、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考核。
2、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相配套
从电能量价值的角度出发,电力是高度同质化的商品,但电力还具有其他方面的价值,包括环境价值、调节价值和容量价值。绿电交易作为电能量价值与环境价值的组合无法单独存在,因为随着新能源渗透率的提高,其随机性、波动性对系统短期调节能力和长期可靠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其有效消纳,并协调与其他类型电源的利益关系。在市场机制完善的情况下,各类电源除了根据自身发电成本提供电能量之外,传统火电机组等电源还将在辅助服务市场、容量机制下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新能源在获取环境价值收益的同时也要分摊其他市场的成本。
两份文件都对新能源参与市场提出了要求:一是扩大新能源参与市场的规模,鼓励保障小时数之外电量、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之外电量参与市场;二是在中长期市场方面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电力消纳责任主体签订多年长期购售电协议,在现货试点地区鼓励新能源项目以差价合约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三是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机制,体现调峰气电、储能等灵活性调节资源的市场价值,促进区域电网内调峰和备用资源的共享;四是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规范交易流程,扩大交易规模。
3、与绿证、碳市场等环境价值市场相衔接
新能源的环境价值目前可以通过绿证和碳市场两种机制体现。绿电交易中附带的绿证即为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受国家认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凭证。但由于绿证制度本身尚待完善,绿电交易的认证效果也受到影响:一是2017年出台绿证自愿认购制度时将绿证作为替代补贴的产品,而未将其明确定位为环境权益凭证;二是核发范围有限,如按照国网规则分布式新能源可以参与绿电交易,但无法获取绿证;三是由于国内绿证未解决环境权益唯一性等问题,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受到影响;四是未建立起一套绿电认证、追踪、注销和标识体系,使得绿证的作用仅限于单次交易证明,而无法作为环境权益的载体进行多次价值传递。
因此,《“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也对完善绿证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能, 拓展绿证核发范围;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平价项目积极开展绿证交易;逐步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激发绿证交易活力,加大绿色能源消费产品认证力度。
绿电环境价值在碳市场中的体现,在发电侧表现为新能源企业可开发CCER资产,《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也明确“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但需要加强不同市场之间的数据共享,防止环境权益重复计算。在用户侧则表现为在碳市场中认可绿电的减碳价值,降低碳市场履约成本,由于目前我国碳市场尚未纳入发电之外的其他行业,此作用尚未体现,未来随着碳排放“双控”制度的建立,绿电减碳作用也需要得到认可。而一旦欧洲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正式纳入企业的间接排放,将明显刺激出口企业的绿电消费需求。
4、与能源消费新模式新业态相融合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生产型消费者”“源网荷储一体化”“分布式智能电网”将成为能源消费的重要载体。未来电力市场体系中,可调节负荷、电动汽车、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将各显其能,充分调动起自身灵活性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在此过程中,不论是自发自用还是市场交易的绿电都将成为业态创新的关键要素,助力零碳园区、工业绿色微电网、绿色小镇等模式的发展。
目前我国售电公司整体竞争维度单一、增值服务较少,借助绿电交易及其带来的减碳效果,售电公司可创新推出绿电套餐,将业务范围延伸到用户碳资产管理、碳交易代理等轻资产业务,并进一步通过节能改造、优化运行等手段满足用户低碳、智能、节约的多方面用能需求。《“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亦支持“综合可再生能源、储能、柔性网络等先进能源技术和互联通信技术,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灵活接入与生产消费一体化,建设冷热水电气一体供应的区域综合能源系统”。与综合能源系统配套的综合智慧能源服务也将迎来新的机遇。
绿电交易从新生事物到规范运作,为用户绿色消费需求提供了解决方案,激发了绿色消费热情。虽然目前绿电与消纳责任权重的关联不够紧密、尚未在碳市场体现减碳价值、绿证制度也有待完善,但不能因此否定绿电交易的正向意义。相信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引领下,随着治理体系的完善、各方面机制的融合,绿电交易将成为联系多个市场的关键纽带,在促进新能源消纳、达成企业碳中和目标、环境权益合理定价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ND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供职于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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