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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快推动支撑性电源建设 推进陡河电厂、华电香河燃机等火电项目建设

2022-06-06 09:31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火电项目三改联动煤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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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善营贷、e抵快贷、景区开发建设贷、景区收益权支持贷等文化和旅游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提高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便利性。(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文化和旅游专项业务部门或文化和旅游支行,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及时精准服务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贷款保持稳定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经营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八、加强土地要素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一、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各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七、简化项目用地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经市县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八、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土地出让后即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划拨供地合并办理流程,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查,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九、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企业可通过服务专区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

一、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

一般性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

重点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

今年2、3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

今年2、3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四、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

各类园区和项目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对各设区市环评审批开展“一对一”下沉帮扶指导,帮助基层解难题、提效率、优服务。对公路、铁路、水利发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应煤矿项目,不再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配合)

五、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

组织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约1200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科技支持全省经济平稳发展的

十二条政策措施

一、从快从实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

1.加快下达科技项目资金。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择优支持一批科研项目,2022年6月20日前下拨4亿元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助力大学生稳岗就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快下达科技企业补助资金。2022年6月底前,下达4.2亿元科技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2亿元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激励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22年6月20日前,投入2亿元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牵头,联合中科院等高校科研单位,实施70项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场景应用示范项目,建设10家左右面向省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从快从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加大对科技企业贷款力度。深化与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银行等6家银行合作,平均每家银行2022年为科技企业授信额度不低于100亿元。(省科技厅负责)

5.举办“政银联动助力科技园区”专题活动。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安排400亿元信贷规模,为32家省级以上高新区和京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对2022年在建省重点项目、科技企业执行差别化优惠利率,优先配置信贷规模,对受疫情影响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延期服务,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科技厅负责)

6.启动实施科技金融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与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合作,筛选推荐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项重大科技成果、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10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畴,提供差异化服务产品和配套资源。(省科技厅负责)

7.开展“一体两翼”提升行动。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合作,面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为入驻企业优先提供股权投资、普惠贷款、项目融资、设备租赁等综合服务。(省科技厅负责)

三、从快从实落地一批服务企业举措

8.大力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应享尽享。与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建服务企业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向企业精准送达减免税政策,简化优惠办理程序,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优化退税审批流程,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9.扩大省级科技创新券使用。2022年6月底前,进一步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扩充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增加创新券兑付额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负责)

10.省市县联动推动“四个一批”。主动服务产业一线,与地方共同谋划一批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项目、推进一批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一批科技招商投资项目。2022年8月底前梳理凝练企业技术需求,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一批高质量榜单。2022年6月底前,从河北科技大学等高校院所选派6个科技特派团,深入服务县域特色产业;选派4000名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农业合作社开展创新服务。(省科技厅负责)

11.加速科技成果推送和对接服务。常态化征集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密集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创新挑战赛、项目路演等活动,2022年6月底前组织50场以上各类对接服务活动。加快建设科技人才信息库,2022年10月前,组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3场产智对接活动,助力企业柔性引才。(省科技厅负责)

12.强化领导包联帮扶。成立5个帮扶督导工作组,于2022年6月底前赴各市开展“三包联三服务”高新区重点项目帮扶督导活动,确保全省高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和高新区项目等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的调度督导,对排名后四位的市约谈分管副市长。(省科技厅负责)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每年确定10至20家目标上市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由市领导牵头,制定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进行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大力营造浓厚氛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普适化政策宣讲,为处于上市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企业开设定制化课程,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增加资本市场课程。推动河北省股改上市服务平台与深交所信息服务系统互通互联,借助深交所专业优势,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企业上市工作,大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省委党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三、增加储备资源,培育上市梯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细化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经济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对照入库标准,深入挖掘、全面摸排,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筛选200家左右,培育基础梯队,按照拟上市板块和近中远期上市目标进行梯次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进行增补和退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重点给予政策倾斜,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税务局业务指导,对拟上市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省税务局负责)

五、引导各类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投资。组织入库企业在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燧石星火V-Next)等全国性路演平台进行路演,推动企业与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对接合作,引导各类私募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扶持我省企业上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产业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发布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七、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八、汇聚政策合力。对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核准和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优化政务服务。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已进入辅导期企业非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罚代管。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实行问题清单责任制。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产权不明晰、证照不全等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新官理旧账,制定责任清单,由企业注册地所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全力推动解决。对拟上市企业在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或集体股权变更、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等情况,确需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在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土地、房产、对外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一定程度工作失误或过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审计厅、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领导联系上市公司工作机制,注重倾听上市公司声音,了解上市公司诉求,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以上市公司为龙头,发展产业集群,持续强链补链延链。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研究出台支持辖区上市公司首发及再融资募投项目落户优惠政策,保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在项目立项、环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风险管控,遵循市场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发展格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政策。对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可在档案存放地、工作地申报职称评审,首次参评可以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落实好“红灯”“绿灯”设置,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挖掘基层就业岗位。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统筹开发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岗位。鼓励大学生回原籍就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专业、学历限制,降低开考比例,视情况增加招聘次数。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落实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挖掘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博士研究生可采取选聘方式纳入事业编制。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适度扩大研究生、专接本招生规模,保持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征兵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加见习岗位。2022年征集见习岗位5.5万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加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5500个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困难援助。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建立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其就业创业。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团省委、省残联、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招聘服务。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等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渠道。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岗位需求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深入实施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开展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照1∶500师生比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时,指导学生就业方面取得的业绩、贡献可作为申报条件。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拓展并利用好在线职业指导资源,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赛事活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实施实名制动态管理,持续跟进就业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维护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自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雄安新区和廊坊“北三县”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教育部门要健全普及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做好档案转递工作。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自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落实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认可其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青年就业服务。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推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毕业去向落实率、政策落实情况、地方资金筹集纳入市县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作为高校经费分配和安排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就业任务建立台账、全程跟踪,每月一通报,对排名后四位的市进行约谈。大力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事业发展中,到基层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激励市县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十四条财政政策措施

(略)

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推进制定《河北省行政审批便利化条例》,修订《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开通立法热线电话,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每年开展1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法治把关作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工信厅负责)

二、全面推行减证便企告知承诺制。开展“目录之外无证明”专项监督检查,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对户籍管理、市场准营等营商环境领域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扩容,年底前达到50项。(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三、提升行政执法文明利企水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组建省市县三级专家顾问团队,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面对面指导。常态化开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重点领域案卷评查,开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运动式执法”专项整治。实施“行政执法温度提升”行动,出台“免罚清单”,开通执法质量反馈热线,做到有诉必达,无求不扰。(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大营商环境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将每年9月定为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月,省普法讲师团每年开展示范宣讲不少于4次,指导市县成立法律服务宣讲团,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精准普法”。深化“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市场”,创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鼓励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每年在全省组织开展2次涉企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突出化解企业债务、劳务关系等领域纠纷。(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五、优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整合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优质资源,组建雄安新区联合法律服务团,推动打造雄安法务高地。培养“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组建不少于150人的涉外律师人才库。开展“千所联千会”活动,6月底前研究出台涉企公证收费优惠政策,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白名单”重点企业复工达产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对疫情防控形势下存在实际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法务帮扶。(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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