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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部署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活动 给予8000元/辆补贴

2022-06-20 10:59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抽水蓄能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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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7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按照省的部署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活动,落实好省有关优惠政策。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3000-10000元/辆补贴;对个人消费者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8000元/辆补贴。

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充电设施全覆盖。引导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用既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不得以“入场费”“安装费”“增容费”等为由变相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物业管理小区在满足业主停车的前提下,对富余车位进行局部集中配套供电设施改造,探索第三方充电物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2022年全市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力争超过50个。

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发展并举,加快建设一批光伏发电项目。

原文如下: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

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

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202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和执行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4.指导新上规上限及培育企业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企业上规上限后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5.各级、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6.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原则上本级财力安排的6月底前未分配完毕的待分资金,9月底前完全未使用的项目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7.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8.保障国库资金汇划通道和国库基础服务畅通。各级国库强化财税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开通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保持应急机制处于激活状态,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到位。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按照2022年专项债券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加快专项债支出进度,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6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

10.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县区分领域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调度专项债券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

11.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12.对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区域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县区和市直单位使用。

13.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4.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我市项目储备申报工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5.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落实省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

16.落实国家、省政策,支持鼓励辖区内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上级奖补,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7.加强与省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联动,支持引导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农业现代化产业园、农村基础设施等争取省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我市农业保险覆盖面。

18.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积极支持外贸企业,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鼓励创新保单融资产品。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出口保险业务。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9.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20.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1.落实国家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22.做好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的政策引导和推广应用工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服务,支持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线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3.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和省统一工作部署,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

24.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际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25.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市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6.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执行国家、省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7.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8.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9.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对企业招用首次在潮州就业的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给予每人800元的招录新员工补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30.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31.引导辖区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接触性、聚集性服务行业及受困人群开展银企对接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融资宣传和对接,推动延期还本付息应延尽延,缩短授信、放款审批流程,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针对服务业企业特点开发动产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产品,推动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

32.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33.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34.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鼓励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酌情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5.积极争取上级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2022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1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

36.落实省“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并根据省要求执行补贴时限延长政策。

37.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政采贷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策划“信易贷”白名单生成机制,精准向优质企业投放信贷额度。

38.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39.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

40.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对接、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政策宣讲等工作,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政策,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探索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混合质押新模式。

41.按照规定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42.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

43.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4.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实际贷款利率,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5.依托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境内外上市。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区域市场挂牌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46.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47.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218个潮州市级重点项目,在不增加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

48.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投资我市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49.成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潮州补短板强弱项发展需求,统筹谋划一批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级财政配套安排1亿元前期工作经费,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50.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程序,加强基础设施项目谋划储备,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编制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推动形成接续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

51.成立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按照近期能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原则梳理提出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加强与省各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与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协同配合,强力督导市县(区)两级上下联动,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52.充分发挥6个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协调推进相关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督促各县区参照省市的做法,建立完善各县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挥机构。我市列入省重点项目按照“在建项目全年完成投资计划120%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目标,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在建项目全年完成投资计划110%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力争全部开工”目标,全力加快建设。

53.组织编制涉及穿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项目的不可避让生态红线论证报告,在国家批准我市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

54.强化重大项目用能保障,多渠道解决我市能耗总量指标不足问题。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

(十四)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55.今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水利项目,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北溪、官塘、炮台等病险水闸的重建工程及古枫涝区可研编制工作,继续推进汤溪大型水库和一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提升全域重点水利工程、水利设施防洪能力。加快供水工程建设,突出抓好引韩济饶工程,加快潮安第三水厂等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提升改造,提高水资源配置和城乡供水能力。推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和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加快凤城生态水乡水利设施、潮安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安揭和东凤灌区工程等项目建设,提升农村水系防灾能力及综合整治水平。加快推动粤东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及用地报批工作,为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做好用地保障。做好灌区与高标农田建设的衔接,把大中型灌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对已建高标项目进行提质提升,建成更高标准的农田。配合省落实农村集中供水激励奖补政策,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改造工程。

56.加快北溪综合整治工程、南堤碧道、江东堤碧道工程、黄冈河堤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立项审批、为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

(十五)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57.加快推进今年计划总投资49.5亿元的54个交通重点项目。确保潮州东联络线项目、外环大桥、 省道S231凤湾线文祠至意溪段改建工程等在建项目按期完工;积极加快项目立项、设计、招标和征地拆迁等建设准备工作,确保粤东城轨、意东三路等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加快大埔至潮州港铁路、宁莞高速公路通凤凰山高速、大潮高速至潮州港金狮湾港区延长线、新风路快速化、滨海旅游公路等项目筹备工作,力争顺利落地实施。

58.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加快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持续加大农村公路路网整体水平。

(十六)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59.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60.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谋划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七)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61.紧密跟踪国家、省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政策导向,有针对性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争取更多项目列入上级规划。加大金融支持、优先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62.推动重大工业项目落地,对总投资超10亿元、对全市工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引领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实行项目工作专班制、重大项目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对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挂钩服务;对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领导挂钩服务;对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挂钩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63.引导工业项目入园进区,对2022年以来在我市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一园六区”(含产业集聚地)及潮安区经济开发区大岭山产业园落地,符合相关条件并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投产的制造业项目,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4.鼓励企业增资扩产。自2022年起,对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65.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加快推动200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二季度新增20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按照省技改政策及申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相应的事后奖补。自2022年起,对经完工评价、现场核查和竞争性入库评审后纳入省技改资金项目库,但未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金额不低于4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金额的2.5%进行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6.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提升信创产品和服务在党政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应用的广度深度。

67.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梳理发布一批应用场景、投资机会,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领域。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68.执行《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指导辖区内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自查,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对平台内经营者推进包容审慎执法。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

69.稳定主要电商平台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借助平台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对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服务费予以补贴。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对参与线上促销活动的费用予以补贴。

70.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发挥社会责任,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切实为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推动平台企业、运营商等联合组建数字化创新联合体(生态),组织开展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入库申报。

(十九)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各领域消费。

71.按照省的部署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活动,落实好省有关优惠政策。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3000-10000元/辆补贴;对个人消费者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8000元/辆补贴。

72.进一步优化汽车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简化二手车周转指标使用程序和要求,切实提高二手车交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重点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快配套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激发二手车交易潜能。全面落实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落实轻微违法免罚政策、清理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政策、缩短车辆车驾管业务办理时限。

73.全面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全国“一证通办”措施,推行直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市购车上牌,放宽流动人口在我市购车条件。

74.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充电设施全覆盖。引导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用既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不得以“入场费”“安装费”“增容费”等为由变相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鼓励物业管理小区在满足业主停车的前提下,对富余车位进行局部集中配套供电设施改造,探索第三方充电物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2022年全市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力争超过50个。

75.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筹划发放家电专用消费券130万元,鼓励参与活动的家电商家降价促销,各厂家促销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76.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77.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各项促消费政策,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累计发放1000万元至3000万元消费券,筹办步行街(商圈)促消费、秋冬季系列促消费、品牌中华行等活动。配合做好全省范围内的“有奖发票”活动,提升市场消费活力,活动期限至2022年底。

78.加大对新增上限入库企业的扶持奖励力度,设立潮州市新增批零住餐企业上限入库专项资金,每新增一家限上批发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限上零售、餐饮和住宿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

79.及时做好耕地地力补贴和农资补贴的发放工作,同时支持种植大户进行“双季稻+”轮作,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贯彻落实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奖补政策、常态化种粮补贴政策,保障粮食生产稳面积增产量。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持续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相关政策要求。

80.做好农资保障供应,稳定化肥等农资供应,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农资供应主渠道和保供稳价作用,保障农业生产等化肥使用高峰期的市场供应。积极配合做好钾肥进口工作。

(二十一)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81.推动在建骨干电源项目以及8项主网工程和361项配网工程投产。

82.争取新增清洁煤电项目纳入广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继续争取上级支持潮州海上风电资源开发项目。

83.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发展并举,加快建设一批光伏发电项目。

(二十二)加强煤炭、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

84.多渠道保障电煤供应,督促辖区煤电厂签订煤炭供应长期协议。

85.持续推进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接收站项目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天然气储备体系。密切跟踪我市重点行业天然气用气量需求,争取省支持我市用气保障,确保我市天然气供应充足稳定。

86.加快推动油库项目建设。完善成品油分销体系,增强成品油供应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三)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87.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鼓励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88.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89.落实国家要求,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9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招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逐步推进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二十四)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91.落实国家和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2022年在潮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租市属国有房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房屋),且最终承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3个月租金。

92.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93.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各县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协商免租、减租、缓租,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

94.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租用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对标准厂房出租方减少的租金收入给予补助。

(二十五)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95.做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广应用,提高外贸企业使用覆盖率,简化出口企业交通工具审批和备案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鼓励港口企业减免货柜滞留费、物流费等,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建立健全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96.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行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加大对接争取银行信贷支持,合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贷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9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流水交易、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98.组织文旅企业申报省级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旅行社承接。

(二十六)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99.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各县(区)、镇(街)、村(居委)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险的地方不能随意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的地方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

100.落实国家、省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保障企业“白名单”制度,加强企业监测调度,及时办理企业相应诉求。梳理全市重点外资外贸企业白名单。

101.积极引导各县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02.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二十七)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103.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区)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104.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保证重点物资流通流畅。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105.异地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八)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106.加强我市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的培育引导,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我市提升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中长距离运输的“公转水”,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107.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进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重点推动广东供销(潮安)天业冷链物流产业园4万吨级综合冷库项目开工建设。做好农村物流发展规划。

108.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合服务中心。

109.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我市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110.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谋划在部分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田头冷库,进一步扩大助农辐射范围,解决农产品销路,提高当地农民收入。

(二十九)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

111.大力扶持企业“上规”,自2022年起,对首次上规且次年仍在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12.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研发补助;认定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后,即可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享受补助经费的50%,通过认定后再补助50%。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加大支持力度,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再给予配套补助,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配套补助20万元,其余企业每家配套补助10万元。

113.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自2022年起,对首次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首次列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4.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壮大。自2022年起,对工业企业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115.大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自2022年起,对已获批创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6.对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到省科技厅的,择优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一次性50万元经费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通过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给予建设经费补助。

117.加快智能化应用步伐。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潮州市“四梁八柱”的民营工业企业在本年度开展智能化应用项目建设,并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用于该项目,以贴息方式对该笔贷款本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的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利息支出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8.继续推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的应用,鼓励企业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加大力度推动辖区内银行和企业参与贸易便利度,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支持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

119.出台《2022年关于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面)扶持措施实施方案》6条措施,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政策补贴力度。

120.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加大工业园区用地保障力度。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依法按程序供应土地。支持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对被认定为我市现代产业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按我市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有关规定执行。

121.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力度,发挥博士、博士后平台的聚才功能,搭建企业与清华大学、景德镇陶瓷大学等知名院校合作互动桥梁,强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各行业人才活力,为科技创新、产业转型提供坚实的智力保障。

(三十)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122.充分发挥我市“大招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围绕我市前沿新材料、清洁能源、海上风电、绿色低碳、智能卫浴、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食品、安全应急、现代物流九大战略性产业集群招商方向,主动对接国内外各潮商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积极参加省各场线上线下招商活动,大力开展招商推介,实现精准招商,力争引进一批前景好、效益佳的项目落户潮州。

123.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4.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压缩审批时间,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项目通过不见面审批和“秒批”高效完成审批流程,鼓励外资企业拓展投资布局。持续开展重点外资企业和在谈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或项目落实优惠政策兑现。

125.支持引导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建设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并通过省评审,协助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潮州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积极贯彻落实省级相关扶持政策。

126.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127.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投资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探索以“技术入股”“作价转让”“投资转化”等多种形式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合作。充分利用贸促会系统涉外商事法律和开拓国际市场线上培训资源,提供涉外商事法律调解服务咨询,指导企业妥善应对因疫情产生突发的贸易法律问题。

128.研究完善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便利外商来潮。为外资企业派驻潮州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来华邀请函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推动各类经贸活动正常开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29.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企业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30.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131.在2022年6月到2022年12月期间,提高潮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根据潮州市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每户最高提取额度提升至9600元。

132.2022年6月至12月在本市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2022年6月至12月在本市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33.持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证明》到我市申请一手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取消借款人或其配偶至少一方户籍地必须是我市的规定,贷款额度及贷款申请条件与本市缴存者相同。购买我市一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不得超过申请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总额的15倍,提高至不得超过申请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总额的 20 倍,现行贷款额度上限保持不变。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

(三十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34.用好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加大对吸纳跨省和跨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县区的支持力度,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135.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36.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城镇住房提供必要空间保障。出台我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积极谋划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促进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137.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农业创业创新大赛,大力发展乡村产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和发展基础,积极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按照国家部署拿出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138.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持续做好“农民工匠”队伍培训,促进“农民工匠”模式在乡村建设中逐步推广,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三十三)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13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140.用好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合理提标扩围,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开展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141.为低保人员增发生活和价格临时补贴,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142.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监测。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143.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配合推进国家东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完善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争取项目早日开工,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省和市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靠前发力、适度加力,推动实施方案尽快落地见效,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对于本辖区或跨行政区域超出本辖区职权的、需市统筹解决的事项,及时提请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需市政府审定或协调事宜及时上报。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二)加强指导协调。各责任单位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县区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2022年6月下旬前全部完成。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合作,对事权在国家或省的政策举措,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沟通衔接,及时跟进落实国家部委和省厅局后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要加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对已出台、将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评估,避免产生收缩效应。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跟进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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