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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7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提到,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华电丰盛汕头电厂、汕特燃机电厂等支撑性煤电、气电骨干电源项目和主干电网工程建设,今年新增电源装机容量158万千瓦;加快汕头海门电厂扩建(替代汕头电厂)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南澳勒门I海上风电扩建项目、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等近海浅水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推动全市各区(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提高油气等能源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天然气储备体系。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推动广东粤电汕头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的核准建设;完善电力监测联动实施机制,加强电力供需形势研判,科学实施电力调度,落实落细各项电力保供措施,切实保障民生、公共服务和重要用户用电。
《措施》提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既有小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100%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原文如下:
汕府〔202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日
汕头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国家、省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着力稳住我市经济大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国家财政政策
(一)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按照国家部署,严格落实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紧密对接落实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工作,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在政策规定时限内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各区(县)、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统筹平衡;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2021年、2022年提前批专项债6月底前使用完毕,2022年第二批专项债8月底前使用完毕。加强专项债券全过程、穿透式监测,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实际建设进度偏慢等原因形成专项债券资金闲置的项目,及时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对专项债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地区,视债券资金管理实际情况,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区域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区(县)使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实现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继续谋划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前期确定的9大领域,以及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鼓励领域专项债券项目,跟踪落实国家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相关政策。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加快实施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在为本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办理银行信用贷款时,按融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0%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推动辖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根据省奖补标准,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涉农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加大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力度,将市政策规定时限内的政银代偿率(即政府分担部分)由原10%-20%提高至50%。
(五)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60%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企业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同一毕业生在不同企业就业只发放一个企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今年底。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每月按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最长补贴2年。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5000元基层就业补贴。
(六)加大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力度。通过项目整体或者预留采购包、联合体投标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同时,将我市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七)落实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底。
(八)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政策。今年对市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九)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二、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十)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的政策迅速落实到位。鼓励企业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等平台申请融资,对在政策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安排;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为其经营性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二)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和个人的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
(十三)推广“政银保”贷款合作。引入保险机构为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并为企业申请项目提供50%保费补贴。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
(十四)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响应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存款利率,降低存款成本,同时,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五)推行“一站式”综合性金融服务。基于“汕金惠企通”企业融资对接平台,建设“一站式”综合性金融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信贷、保险产品检索、融资对接、融资诉求、政策信息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持续推动首贷服务中心由市一级向区(县)一级政务服务中心覆盖,为新开办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十七)推动供应链金融赋能企业融资。积极发挥省“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以及第一批供应链金融试点企业作用,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十八)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融资,年内融资增长20%以上。
(十九)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对“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建立“白名单”,鼓励“白名单”企业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银行降低票据贴现利率,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二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涉企乱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依托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支持和鼓励我市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加强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交流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华侨板”做大做强,推动我市企业利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乡村振兴板”等加快发展。
(二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服务机制,组织开展系列重大项目融资对接会、案例推广会等,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重大项目的融资效率;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多种方式投向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三、稳定畅通产业链供应链
(二十三)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成本。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市辖区城镇管道非居天然气综合购销总价差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的规定,实行以量定价和气价联动机制,降低企业用户用气价格。延伸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管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任何费用;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推动工业园区和“工改工”项目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由园区所属区(县)政府土地储备资金支付。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二十四)降低招投标成本。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二十五)降低研发成本。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资助。推动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开放共享科学仪器设施,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活动中的仪器设备使用成本。
(二十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现代产业用地(含M0)出让底价根据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予以修正后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鼓励连片“工改工”项目开发建设,自项目首期工程竣工验收三年内,按照各区(功能区)“工改工”有关奖补政策对开发主体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经认定的我市“三新两特一大”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身生产或办公的,视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效益等,按市招商引资奖励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奖励。
(二十七)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及时兑现《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政策红利,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二层以上按不同容积率实施分档奖励,同时鼓励各区(县)政府、功能区根据本地实际,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租用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对规模以上“三新两特一大”工业企业,按市政策规定时限在我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新租用1000平方米以上厂房且实际生产的,按实际租期给予每月2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3个月,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八)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做好公有房产、商业办公用房等国有房屋的租金减免工作,对服务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个月租金;引导鼓励非国有房屋业主,实施免租、减租、缓租等措施;引导国有银行按照出租人的资质和风险水平,对2022年减免3-6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提供优惠利率质押贷款。
(二十九)加大对困难行业纾困支持力度。用好国家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等专项再贷款,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疫情防控任务重、运营困难、资金缺口大的航空公司发展;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对市政策规定时限内受实施粤港陆路口岸跨境运输定量配额管理规定影响,导致企业货运方式由陆路运输变更为海运、铁路运输的粤港跨境货物作业点,给予40英尺货柜每箱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20英尺货柜每箱不超过2500元的补助,单个粤港跨境货物作业点企业最高补贴不超10万元,专项补贴总额100万元;由市财政统筹文旅项目扶持资金,鼓励重点文旅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文旅部门认定的优秀项目,开展文旅促消费活动;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
(三十)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市区(县)镇村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推动本市“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
(三十一)发挥大型企业龙头带动作用。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十二)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保证重点物资物流通畅。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做好我市33个高速公路出口(含南澳大桥)防疫服务点服务工作,为省外入粤货车司乘人员持续提供落地免费核酸抗原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按程序处置,保障货车通行畅通。对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汕头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
(三十三)加大对物流配送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我市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主动对接地方政府,梳理医疗防控物资、生产生活物资供销的运输物流企业名单,为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的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
(三十四)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国家物流枢纽培育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提升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积极争取物流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快汕头天环冷链仓储项目、南澳县冷链物流中心基地项目建设;统筹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服务、冷链物流、销售渠道等资源,发展标准化、订单化农产品直供配送模式,构建农产品直供配送网络。
(三十五)提升审批申报效率。全面提升审批流程中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的应用水平,积极启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流程简化机制,针对审批系统开展无感申报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的适配性改造,推出一批高频秒批秒报事项清单,推进秒报秒批一体化。将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再压减1个工作日,实现出口退税业务“无纸化、线上办、及时批、快退税”。
(三十六)鼓励企业上规上限。对市政策规定时限内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单位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三十七)推出“一件事”主题服务。从企业群众关注度高、办件量大、获得感强的办事主题入手,重点围绕准入设立、项目落地、创新创业等主题,推出10件企业群众“一件事”主题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精准导航导办服务。
(三十八)推行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企业、媒体及律师等专业人士中选聘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督促各部门落实好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的各项任务并进行评价,参与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成效宣传工作。
(三十九)积极吸引外商投资。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技术性服务业等领域,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自用设备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在汕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争取引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和国家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办公室重点外资项目清单。
(四十)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按照相关指引参加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四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筹备省商务厅组织在粤日资企业赴汕头考察活动和德国企业走进粤东地区的线上交流会活动,力争与日资、德资企业达成合作项目。筹备粤东西北与珠三角区域城市经贸合作交流会项目。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拓展产业链承保,积极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
四、稳投资促消费扩大内需
(四十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成立市稳投资和重点项目联合审批工作专班,建立项目审批推动、协调、会商和疑难问题解决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联合审批项目清单,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发挥市重大项目建设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的统筹协调指挥作用,实施“挂图对表”作战,强化要素资源保障,争取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支持,推进省、市项目加快建设,确保在建项目全年完成投资计划120%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
(四十三)探索开展项目建设制度创新。在区(县)选点开展信任筹建试点工作,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推行信任进场、信任审批、信任办电、信任验收工作机制,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设单位责任和未履行承诺的后果,定期开展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
(四十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国家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
(四十五)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积极探索告知承诺制,实施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把环境影响较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纳入备案管理,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一对一”帮扶服务和指导问诊,推动项目早日依法开工建设。
(四十六)推进一批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成立重点水利项目专家库,提前开展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重大水资源配置、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万里碧道等项目,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积极配合省水利厅、粤海集团做好粤东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二期)前期工作和开工前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推进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河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汕头市防汛抗旱信息指挥系统等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出台农村集中供水激励奖补政策,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改造工程。
(四十七)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在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统筹协调力度,加快汕汕高铁建设,推进漳汕高铁尽快开工建设,全面开工建设粤东城际铁路,推进汕南大道、澄饶快速路分段启动建设,加快汕头海湾隧道、牛田洋快速通道和金砂西路西延、南澳联络线、潮汕环线高速公路京灶大桥等项目建设。加快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年度新改建农村公路84公里、危旧桥梁改造5座,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4公里;推进广澳港三期工程填海并连岛相关工作,争取早日启动建设,加快新建广梅汕铁路汕头站至广澳港区铁路等项目建设,规划建设海门港疏港铁路。
(四十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确保管廊设施与道路项目同时纳入立项,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四十九)鼓励企业技改提升。全年推进530家规上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170家规上企业数字化转型,带动1500家中小企业“上云用云”。
(五十)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紧密跟踪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制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定期对外推介发布。衔接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涉汕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发行REITs,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五十一)降低企业建设成本。对我市重点产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由审批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免收费方式向企业免费提供城乡规划审批的公示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消防设计审查服务。
(五十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强化电子商务法规宣传,强化网络交易监管,联合多部门开展“网剑”等专项整治行动,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引导企业聚焦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加强线上线下联动保供,打通“最后一公里”。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牵头组建联合创新体,实施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工程,以数字技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针对我市电商企业需求,积极利用展会和开展平台对接活动的机会,争取各大知名平台对汕头企业在宣传推广、流量等方面的支持。
(五十三)扩大汽车消费。落实省“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3000-10000元/辆补贴”“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8000元/辆补贴”政策。对于我市限上纳统汽车零售企业销售在汕登记注册的新能源和“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在市政策规定时限内的,每售出1辆给予5000元补贴,专项补贴总额500万元。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全面落实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既有小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100%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五十四)促进家电消费。引导大型商场及家电销售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消费活动、惠民促销补贴活动,通过多渠道宣传、让利补贴工作,普惠广大家电消费者。
(五十五)发展文化体育活动。以汕头新津河赛艇、皮划艇基地,传统龙舟赛等具有群众基础的优势资源作为载体,积极对接省相关部门,争取设立水上运动试点。
(五十六)提升消费能力。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在全市范围内根据发票金额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活动期限至今年底。组织开展“2022汕头欢乐购”系列消费券发放活动(第二期),向市民群众发放1000万元消费券。
五、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五十七)落实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加大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整治力度,稳定我市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落实2022年度耕地地力补贴,2022年第一批、第二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弥补化肥、农药、柴油等生产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五十八)加强化肥等农资品种储备。对接争取增加在我市化肥储备及投放,积极配合做好钾肥进口工作。指导供销系统农资企业按照因地制宜、适销对路的原则,组织农资品种投放市场。加强农资储备管理检查,督促承担储备任务的农资企业按时足量收储到位。
(五十九)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华电丰盛汕头电厂、汕特燃机电厂等支撑性煤电、气电骨干电源项目和主干电网工程建设,今年新增电源装机容量158万千瓦;加快汕头海门电厂扩建(替代汕头电厂)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南澳勒门I海上风电扩建项目、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等近海浅水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推动全市各区(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六十)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督促发电企业加强煤炭供需监测研判,按照省统一部署保障电厂存煤,抓紧签订落实煤炭供应合同,多渠道保障电煤供应,组织煤炭资源采购和运输。
(六十一)提高油气等能源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天然气储备体系。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推动广东粤电汕头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的核准建设;完善电力监测联动实施机制,加强电力供需形势研判,科学实施电力调度,落实落细各项电力保供措施,切实保障民生、公共服务和重要用户用电。
六、兜住民生保障底线
(六十二)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娱乐、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暂缓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于2023年1月全部偿还。经批准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阶段性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自2022年6月至12月由原来的每月400元提高到每月500元,2022年度已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可按规定在本年度一次性再申请提取最高额700元;对2022年度尚未申请租房提取的职工,可按规定在本年度一次性提取最高额5500元。
(六十三)落实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统筹用好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常住人口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财力困难的区(县)倾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其中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三年。
(六十四)落实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政策。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统筹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到乡村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支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用好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的专账资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发展预制菜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六十五)适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六十六)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用好中央、省和市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补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六十七)加强重要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生鲜超市等保供应储备监测和调度,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监测。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支持各地区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六十八)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及建筑施工、燃气安全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职责,系统防范化解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按照分工安排细化举措、靠前发力,全力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各条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对牵头任务负总责,做好政策宣传、部署落实、协调指导和跟踪评价工作;其他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各责任部门要抓紧制定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对事权在国家或省的政策措施,要及时跟进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的配套政策。各区(县)政府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实际,靠前发力,适度加力,逐条抓好国家、省、市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办公室要牵头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向市政府汇总报告政策措施落实进展情况,推动各项举措不折不扣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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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集团所属智慧能源公司参加深圳市供电局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开展的2024年首次需求响应,并通过自主研发的虚拟电厂高级应用平台,顺利完成需响交易。在本次需求响应中,智慧能源虚拟电厂高级应用平台与深圳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进行良性互动,申报、出清、执行均达到预期目标。智慧能源虚拟电厂高级应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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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高效率办电、高品质服务、高质量供电服务体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白凤英2023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2月5日,国家发改委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版《供电营业规则》,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供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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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供电营业新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用电需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监事长、法律分会会长潘跃龙《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供规》)于2月20日正式印发,将于6月1日起施行。原《供规》于1996年正式颁布实施,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重要的配套规章之一,是我国电力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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