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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意见》以依法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主要目的,提出了五个方面20项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强化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指明了方向,对于加强招标投标法治化建设、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推进招标投标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意见》回应市场主体期盼,适应当前经济环境,顺应市场发展形势,必将为招标投标领域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增添新的动力。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
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
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审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十)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十一)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十二)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十三)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
(十四)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十五)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
(二十)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审 计 署
广 电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家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2022年7月18日
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改革创新 推进招投标市场高质量发展——《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依法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主要目的,提出了五个方面20项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强化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指明了方向,对于加强招标投标法治化建设、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推进招标投标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意见》回应市场主体期盼,适应当前经济环境,顺应市场发展形势,必将为招标投标领域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增添新的动力。
一、《意见》着眼解决现实问题,有利于破解招标投标突出顽疾
招标投标涉及领域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是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意见》全面梳理了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有效可行的应对措施,对于解决招标投标领域易发、多发、频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意见》采用“不得”“严禁”等禁止性用语,划定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思想“红线”和行为“底线”,强化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有助于提升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自我规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意见》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有利于提升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效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意见》顺应提高政府监管效能要求,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和“互联网+监管”;鼓励行政监督部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对象;健全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这些措施对于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目标,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系统而全面的部署。
三、《意见》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意见》聚焦重点对象、重点环节,总结地方和行业治理实践经验,完善招标投标程序规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制度上给行政权力的运行划定边界,力图解决“擦边球”、“潜规则”以及行政监管无据可依、有法不依的问题,对于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还提出了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等要求,对于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湖北省深入学习贯彻《意见》,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近年来,湖北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改革要求,以实施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为依托,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大力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湖北将迅速组织深入学习《意见》,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优势,以降成本为核心推进招标投标领域“高效管好一件事”,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监管手段;深化县级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改革,实现“力量联席、信息联通、检查联动、执法联办、奖惩联合”;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市场治理成效,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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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碳”目标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双重驱动下,一种无烟囱、无冷却塔,却能调度百万千瓦级资源的“隐形电厂”正在全球崛起——这就是虚拟电厂(VirtualPowerPlant,VPP)。它不生产一度电,却通过算法与数据将零散的分布式光伏、储能、电动汽车乃至空调负荷,编织成一张覆盖全社会的能源互联网。从特斯
5月8日,国新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表示,我们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正在加快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已经在核电、铁路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目前有的核电项目民间资本参股比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8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女士指出,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正在加快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已经在核电、铁路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目前有的核
进入2025年的短短4个月间,国家及地方层面接连发布多项新政,中国新能源产业迎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政策风暴”,也加速推动储能行业从“政策驱动”迈向“市场驱动”转型。国家政策:强制配储终结,市场化机制确立此前在2025年2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136号文”,明确不得将储能配置作为新能源项
回首我国能源发展长河,关键节点必然又有新增。2025年开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下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将新能源全面推向市场的同时,也促使整个能源格局发生深刻变革。短期阵痛、长期利好——新机遇涌现13
湖南能源集团在疆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取得新进展。4月30日,新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库木塔格矿区一号露天矿临建工程正式启动,标志着项目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批复的库木塔格矿区优先试点开发矿井,自治区“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项目产品为优质火力发电、工业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6日,南网科技披露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2025年一季度公司储能系统技术服务营收1.11亿元,同比减少37.5%,主要受履约周期影响。截至一季末,在手订单约9.5亿元,较为充足。一季度中标两个较大规模的储能项目:江苏惠然全国最大用户侧储能项目和广东韶关浈江独立储能项目
2025年2月9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简称“机制电价”),实行“多退少补”场外结算。(来源:微信公众号“鄂电价格”)根据136号文件,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将按照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各
储能后市场时代正在到来,产业链企业准备好了吗?储能“后市场”时代正在到来。何为储能后市场时代,业界普遍认为,以新能源全面入市的“136号文”为重要节点,以储能运营、运维等为特征的后市场加速到来。从运营角度看,136号文之后,储能项目的收益从依赖“容量租赁费+行政补贴”转向市场化交易,包
客户介绍·张家港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张家港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位于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总面积达4.3平方公里,是全国首批、江苏首家由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该基地旨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与环境保护,致力于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启动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5年第7号公告,公告显示,批准《氢气管道设计规范》《加氢站用隔膜氢气压缩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通信协议》等1128项行业标准。氢气管道设计规范:本文件规定了氢气管道设计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条件和设计准则、材料、组成件的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在风电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有这样一家企业,在风电齿轮箱领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凭借卓越的技术与优质的产品,南高齿在全球风电齿轮箱市场中脱颖而出,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稳居榜首。数据显示,从2013年至今,在风电齿轮箱全球细分市场,南高齿占有率已连续11年排名第一,截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7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708号、第031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对省政协委员杜本硕提出的《关于加强江淮运河航运水道提质增效的提案》、九三学社安徽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助推安徽水运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下发会办意见。意见表示,在绿色动力技术领域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初步名单公示,242个平台入选,其中有6个平台涵盖氢能项目,分别是阳光氢能MW级水电解制氢中试平台、氢能储运装备中试平台、氢燃料电池电堆及关键零部件中试平台、东方电气氢产业科技中试平台、辽宁东大氢冶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通知,征集范围包括高效储能、工业绿色微电网等可再生能源消纳技术。原文如下:关于征集2025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通知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科研单位院所、行业协
自从被纳入国家级规划以来,以eVTOL为代表的低空经济就成为市场追逐的热点,业内对该领域的布局不断加码。5月1日,由贵旅集团携手亿航智能举办的“贵州文旅观光飞行展演首飞活动”,在贵州黄果树瀑布正式启动。这是全国首次在大型瀑布景观区开展eVTOL低空观光飞行活动,也是贵州低空经济在低空旅游领域
5月7日,山东工信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色制造单位申报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单位应符合《办法》中的基本条件。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采用自评价或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
5月6日,福建省工信厅发布关于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日产600吨及日产400吨平板玻璃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公告显示,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日产600吨及日产400吨平板玻璃项目为超白太阳能光伏优质浮法玻璃和特种玻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福建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主体设备为600t/d平板(特种)玻
日前,安徽临泉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扩建临泉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处理规模3万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建设内容:粗格栅及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反应沉淀一体化组合生化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接触消毒池、污泥浓缩脱水机房、污泥池及调理池、配电间及
北极星氢能网讯: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4月共发布33项氢能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有6个,地方层面28个。截至目前,2025年度共计发布氢能相关政策96条,4月份为峰值。注:以上统计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从国家层面来看,4月21日,财政部下达2025年第一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超135亿元。4月28日,国家发展改
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决定免去金壮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职务,任命李乐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2月28日消息,中央决定:李乐成同志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免去金壮龙同志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职务。李乐成简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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