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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助1000万!浙江常山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意见印发

2025-07-17 14:31来源:常山县政府关键词:节能降碳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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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支持企业改造提升,对技改项目按新设备投资额给予不同比例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1000万元。

坚持绿色安全发展,首次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为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为省零碳(近零碳)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评为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开展水平衡、电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评为省“节水型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新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企业每人0.2万元的奖励。

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0万元。实施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治理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0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清洁化运输改造,企业内部新建新能源货运车辆充电桩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00万元。完成“无废工厂”创建的企业,给予每家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年综合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降碳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节能评估审查、监察(测)、能源审计等节能技术服务。

全文如下: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行动,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进集约增效发展

(一)支持企业改造提升。技改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设备投资额在300(含)—1000万元、1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新设备投资额的7%、10%、1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补助10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扩容增效。制造业企业新增工业用地建设厂房及配套用房,容积率超过1.5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其中超过1000㎡(含)—5000㎡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10元补助;超过5000㎡(含)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60元补助。制造业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厂房及配套用房,且达到规定容积率的,超过规定容积率的新增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制造业企业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厂房及配套用房的,新增面积1000㎡(含)—5000㎡的,按每平方米130元补助;超过5000㎡(含)的,按每平方米18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优化企业培育梯度

(三)推进专精特新发展。首次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工信部单项冠军、省单项冠军培育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的,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第三方机构开展诊断咨询、企业管理对标提升等企业服务。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工业企业月度升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年度升规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纳入规下工业国家样本企业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五)推动工贸一体化发展。对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且外贸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按照外贸业务占比达到10%、20%、50%的比例,给予分档分级扶持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80万元。

(六)推进小微企业园发展。首次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产业园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加快技术创新与应用

(七)推动新产品、新技术发展。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立项计划,已实现产业化且通过验收的产品(项目),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限额奖励3个。对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八)加强“三首”认定。新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除省级下达资金外,每个产品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新列入《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首版次软件给予每个产品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认证一至三级评价证书的,分别给予5万、8万、1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列入市级专利导航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服务企业授权发明专利5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的,给予5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依法参加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并完成应诉,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十)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增证书给予每张5万元奖励。首次获评“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并排名前六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有多家本县企业参与,只奖励排名最前的。主导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评中级、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推动数实深度融合

(十一)鼓励工业数字化改造。每年安排不超过1500万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工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新增软硬件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软件投入不低于总投资10%的,按硬件实际投资的12%,软件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对工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企业的5G应用、云服务,购买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十二)加快数字化示范建设。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未来工厂”称号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云上企业、5G工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等数字化类试点示范企业(事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30万。

五、坚持绿色安全发展

(十三)支持绿色安全生产。首次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为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评为省零碳(近零碳)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评为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开展水平衡、电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评为省“节水型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新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企业每人0.2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提升环保效益。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0万元。实施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治理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0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清洁化运输改造,企业内部新建新能源货运车辆充电桩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00万元。完成“无废工厂”创建的企业,给予每家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年综合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降碳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节能评估审查、监察(测)、能源审计等节能技术服务。

六、打造良好产业生态

(十六)深化知识产权贷款保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知识产权质押惠及企业数排名全县前3位且质押授信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根据一年一投、按年补助的原则,按年度实际保费的30%给予投保单位补助。

(十七)推进历史经典产业发展。历史经典产业企业(工作室)参加政府组织或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历史经典工艺美术类、消费品类展会,给予参展主体标准展位费80%补助,每家企业(工作室)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十八)加强队伍建设。企业高管参加政府组织或认可的各类能力提升班次的,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万元。推动工业行业协会作用发挥,根据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加强统计员队伍建设,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业务培训、交流活动等。

七、附则

(十九)本《意见》实施过程中,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同一类型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评定类项目若因上级认定名称发生变化,但实施内容(申报条件)基本相同,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可依据本《意见》条款执行。已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二十)本《意见》中涉及需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第三方评审或有审计的,相关费用在县工业和科技创新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一)本《意见》涉及企业(单位)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审查的,按常政办发〔2024〕51号文件执行。

(二十二)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县级和上级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除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另有规定除外)扶持政策外,可再由财政部门给予上级扶持资金10%的配套奖励。

(二十三)本《意见》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所涉政策自2025年4月22日起执行。其他县级已出台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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