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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峰谷分时电价基本情况
一、我区峰谷分时电价的推行过程
2002年我区实行可由电力用户自由选择执行的峰谷分时电价,因只有移峰填谷的用户选择执行,导致输配电环节亏损严重,难以为继,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于2004年暂停实施。2019年,审计署在当年四季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中,指出我区没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我区启动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研究。2021年我区用电负荷创历史新高,电力供应紧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于2021年4月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同年7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对分时电价政策提出新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区及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优化时段划分、拉大峰谷价差、设立尖峰电价。对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根据《2022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自2022年6月开始按照分时段电量及峰平谷电价开展结算,后根据自治区稳工业保运行工作要求,提前至2022年4月开始执行。
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确保电力稳定供应,一定程度上避免有序用电、拉闸限电等情况的发生,同时适应新形势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需要,促进新能源消纳和储能等调节性电源建设发展。
二、我区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效果
自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以来,总体执行效果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移峰填谷作用明显。自市场化用户2022年4月1日提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以来,合理削减高峰时段的用电量,4—5月统调最高负荷仅为25884兆瓦,同比减少3782兆瓦,较年初预测减少5116兆瓦,为电力可靠供应提供有力支撑。与上年同期相比,2022年6月有5%的电量从高峰时段移至低谷时段,峰、平、谷各段电量比例为0.9:1:1.02,有效缓解了电网负荷压力,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二是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在低谷时段增加了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电量消纳空间,一定程度上避免我区出现弃风、弃水等情况。2022年第二季度低谷时段累计增加清洁能源电量消纳空间15.4亿千瓦时。三是总体降低社会用电成本。市场电量整体表现为降低用电成本,2022年4—6月广西电网供电区域损益相抵后总体降低我区企业用电成本13517万元。钢铁、铁合金、水泥、金属制品、陶瓷制造、造纸、玻璃制造等行业执行后用电成本明显下降,尤其钢铁、铁合金、水泥三大行业,移峰填谷效果显著,高峰时段分别有16.37%、18%、16.92%的电量向其他时段转移,降低用电成本明显。
由于不同的行业企业移峰填谷的能力、意愿不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影响也不一样。从不同行业看,除上述钢铁、铁合金、水泥等行业用电成本明显下降外,全天用电平稳的行业如电解铝等,执行后用电成本基本持平,移峰填谷参与度不高的行业如汽车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医药制造等,执行后用电成本有所增加。从不同地市看,由于各地市产业结构存在差异,执行后影响程度不一。除贵港、柳州、南宁市总体用电成本有所增加外,其他11个市均有下降,其中钢铁、铁合金、水泥三大行业集中度高的梧州、桂林、贺州市4—5月分别下降2697.66万元、1913.13万元、1436.34万元。
三、正在研究采取的措施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是国家统一政策要求,是适应新形势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新能源消纳和储能等调节性电源建设发展的改革举措,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能源电力保供决策部署,确保电力安全稳定可靠供应,减少电力硬缺口的重要举措。全国各省份均实施。按照国家加快建设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要求,我区将继续实行全区统一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同时,为适应形势变化,根据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文件有关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的政策安排,我区正在采取措施解决突出矛盾,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平稳推行。
一是优化尖峰电价机制。考虑到2022年我区各流域来水偏好,电力供应紧张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缓解,我区已发文明确暂停实施2022年7、8、9月等月份尖峰电价,2022年12月和后续年份将视电力调度预测、新能源消纳变化等情况,再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实施时间。
二是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根据我区电力负荷曲线、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及新能源消纳变化等情况,拟缩短峰谷时长、拉长平段时间,将峰、平、谷时长由每日各8小时调整为6、12、6小时,并将峰段时间调整为连续性时段,以更便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具体时段调整将尽快按程序明确。
此外,我区还将研究进一步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等措施,尽量保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电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政策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用电户和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网调峰,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广西供电区域内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除铁路(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电。居民、农业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每日10:00-12:00、16:00-22:00,平段为每日7:00-10:00、12:00-16:00、22:00-23:00,低谷时段为每日23:00-24:00、00:00-7:00。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1:00-12:00、17:00-18:00。
(三)峰谷比价。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21:1:0.79调整为1.5:1:0.5。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谷比价、执行范围。
二、相关事项
(一)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前,相关单位要抓紧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价差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二)做好政策衔接。取消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低谷时段用电价格政策,此类用户属于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属于的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电力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或继续执行广东肇庆地区相同电价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广西标准执行)。
(三)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每年3月底前,各电网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负荷率变化、系统峰谷差、各时段电量、各类别用户及重点行业用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等情况。
(四)各地不得自行暂停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五)未安装、调试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具备峰谷分时电费结算条件后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本次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内的所有电力用户计量装置改装和调试最迟应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实施范围外的其他工商业用户也应加快计量装置改装和调试。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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