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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2〕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数字中国、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各项部署,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建成国家“东数西算”示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国家级数据供应链培育“三大基地”,全力打造“西部数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宁夏枢纽支撑能力
(一)强化统筹布局。优化宁夏枢纽数据中心布局,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布局在中卫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加强数据中心的前置审查管理,自治区实行窗口指导,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宁夏枢纽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算力基地支撑保障能力。制定中卫数据中心集群发展规划,加快完善“九通一平”及防洪等配套设施建设,建设产业功能区和生活配套设施。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一般债券资金,支持数据中心集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企业在集群内实施的产业园、园中园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卫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建设用地。加快宁夏枢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土地手续办理,简化审批流程,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单列,应保尽保。中卫数据中心集群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中卫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提升网络质效。自治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流量补贴政策,对接入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的企业在运营初期给予一定补助。交换中心运营补助由中卫市财政支持。支持电信运营商将中卫数据中心集群网络节点层级升级为骨干网络节点,优化建设与其他枢纽节点之间的骨干直连网络,实现更高质量数据传输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宁夏通信管理局,中卫市人民政府)
(五)降低算力成本。对于在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集群内数据中心算力服务的,服务费用按照合同金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通信管理局、财政厅)
(六)推广绿电应用。支持中卫数据中心集群和其他有条件的数据中心建设“绿电园区”,加快布局实施一批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光伏电站等项目。积极支持宁夏数字公司、数据中心企业采用绿电直供、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方式参与绿电市场交易和“绿电园区”建设。畅通绿色电力采购渠道,建立绿色电力碳排放抵消机制,鼓励企业积极购买绿色电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七)降低用电成本。大数据、云计算等企业享受自治区降低优势产业用电成本政策,鼓励通过电力直接交易、财政补贴等方式,稳定中卫数据中心集群内数据中心企业的到户电价。对于数据中心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给予补贴。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风力、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参与交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八)满足用水需求。数据中心生产用水按服务业类用水管理。加快已入园企业用水权确权,水权交易市场不能满足新入园企业用水时,由自治区统筹周转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中卫市人民政府)
(九)保障能耗指标。加大用能统筹,对宁夏枢纽重大项目优先办理能评。积极向国家争取中卫数据中心集群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各市制定能耗用能方案,确保数据中心建设能耗全额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构建新型算力体系,打造一流数据中心集群
(十)支持重点项目。对于获得国家枢纽节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补助资金额度的10%进行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符合国家专项要求,但未获国家资金补助的,给予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一)强化能效管控。对于在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采用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标准新建的数据中心,实测年均PUE值低于1.2的,按数据中心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奖励,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数据中心PUE值首次降低到1.2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元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通信管理局、财政厅)
(十二)优化算力调度。支持数据中心运营企业将云资源接入自治区统一算力集成调度平台,按照纳入集成调度的算力规模,给予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优先支持区内企业接入并使用自治区统一算力集成调度平台,当地政府根据算力使用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三)拓展信创应用。加大信创企业扶持力度,重点加强基础芯片、自主指令集的产学研及配套产业建设,大力扶持推广区内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产品。对基础软硬件实现国产化率90%以上的数据中心,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党委机要局、科技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四)鼓励整体交付。支持中卫数据中心集群内注册的数据中心企业采用模块化(含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及相关软件)方式建设,单机架功率在6kW以上,每年直接产生及支撑业务带动产值不低于30万元的,每一模块化机架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元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中卫市人民政府)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十五)支持“飞地”经济。鼓励各地市合作共建重大项目,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等经济指标探索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鼓励企业在东部地区设立数字经济“飞地”,组织开展“飞地”示范园区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遴选部分区内企业免费入驻“飞地”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六)提升产业集聚。以宁夏枢纽高质量建设牵引一批高科技、绿色创新型产业集聚,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相关企业向大数据产业集聚区聚集。自治区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七)增强发展动能。对落户我区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企业,三年内可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来宁落地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企业参与宁夏数字公司和数字产业子基金组建。(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资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八)培育优质企业。经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大数据、云计算龙头企业,在宁夏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落户奖励。鼓励本地企业开展算力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年营业收入超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区内注册的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每户企业逐步给予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九)发展数字产业。组织开展自治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认定,对于通过认定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充分发挥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数字化应用场景及产业链上下游制造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鼓励研发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技术基础研究,对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有研发创新产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信息化领域示范点示范项目、优秀产品、解决方案等,按其软硬件实际投资完成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财政厅)
(二十一)培育创新载体。鼓励引导大数据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国家级科研机构、一流大学和创新实力强的大型企业来宁设立数字经济分院分所、技术转移中心等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的,设立整建制机构的给予投资总额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投资总额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十二)强化标准引领。鼓励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单位积极参与算力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参与制定标准的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企业(团体)领跑者”标准的主要编制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十三)加大基金支持。发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基金作用,按市场化方式支持宁夏枢纽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共同设立数字产业子基金,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体系,满足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四)探索数据交易。优先鼓励具备数据交易、算力交易和数据流通全栈技术体系和落地能力且参与东部地区大数据交易所建设的优质企业落地宁夏,与区内企业共同组建西部大数据交易中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支持银川市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构建数据大脑。推进建设一体化数据决策大脑、城市数据大脑、行业大脑和沿黄流域生态大脑等智慧化平台。积极推动试点示范应用,对入选的典型案例按项目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通信管理局、财政厅)
(二十六)高效利用资源。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服务器等再生资源进行绿色化、循环化利用,新建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项目,每利用1吨服务器等再生资源给予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完善要素资源保障机制
(二十七)鼓励技术引进。企业在宁夏枢纽建设过程中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及关键设备并应用的,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促成大数据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每年不超过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八)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大数据、云计算企业信贷支持,对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60%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首贷最高300万元、续贷最高500万元的信贷支持,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首贷最高500万元、续贷最高1000万元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九)落实税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可享受国家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3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在区内投资兴办、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大数据、云计算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积极招才引智。对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大数据、云计算优势企业,加大对聘用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财政支持力度。对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每月发放5000元补助并发放安家费26万元,对全职引进的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每月发放3000元补助。对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各单位可与其签订预引进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宁夏服务不少于5年,自治区人才经费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2万元资助,连续资助1年—3年。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每年累计来宁工作2个月以上,在宁夏枢纽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经评估按所付薪酬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最长可补助3年。(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十一)加强人才培育。鼓励我区高校开展与大数据相关的研究性教育,引进国内知名的大数据企业、研究院与我区科研院所、高校深化合作,培养大数据创新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和培训基地,成功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十二)强化组织实施。宁夏枢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宁夏枢纽建设工作,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落实,确保本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设立宁夏枢纽专家委员会,支持专家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调查研究、决策咨询、政策建言等工作,为宁夏枢纽建设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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