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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8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稿指出,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50%的免费配额预分配,新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进行配额预发放。重点排放单位须保证其履行清缴义务前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保留的碳排放配额数量不少于其免费获得的当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的50%。
据了解目前执行的上一版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为2014年印发,且提出每个履约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数量不得超过审定排放量的8%。目前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程序中,要求抵消比例不得超过5%。
8月25日,央行等六部门发布《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明确提出要培育优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初始配额有偿使用制度,探索碳资产配额回购、核证自愿减排量置换等融资业务的可行性。如今规则来了。
根据最新的重庆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意见稿,意味着上一年度的50%为免费发放,其余碳排放以及新列入的重点企业碳排放将开始执行碳配额有偿使用。而且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的减排量比例上限为10%,使用重庆市以外的减排量比例不得超过其5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重庆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局(电子件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重庆碳市场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碳市场配额的相关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重庆碳市场配额管理遵循积极稳妥、绿色发展、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主体】市生态环境局对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第五条【机构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庆碳市场配额进行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
注册登记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配额的相关信息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配额分配方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本市配额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原则上按年度制定。
配额分配方案应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排放规模标准、覆盖行业范围、年度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核定配额中有偿发放的比例、发放规则、政府预留配额、减排量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七条【配额组成】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当年度政府预留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配额总量的5%。每年度履约期截止,市生态环境局对当年度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予以注销。
第八条【配额核定方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数据质量情况,对正式投产时间满24个月的重点排放单位(含改、扩建的重点排放单位)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或历史总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其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行业基准线法:
核定配额=当年产量×行业基准值×调节系数
(二)历史强度下降法:
核定配额=历史强度基准值×当年产量×调节系数
(三)历史总量下降法:
核定配额=历史排放总量基准值×调节系数
其中,历史强度基准值采用重点排放单位历史近三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基于产量的加权平均值,重点排放单位正式投产时间不满36个月的,可采用近两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基于产量的加权平均值。
历史排放总量基准值采用重点排放单位历史近三年度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重点排放单位正式投产时间不满36个月的,可采用近两年度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
不同配额核定方法中采用的调节系数、行业基准值的具体取值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在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新纳入项目配额核定方法】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新建企业或名录中企业新建项目,其正式投产时间不满24个月的为新纳入项目。新纳入项目的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采用行业基准线法的新纳入项目,正式投产不满12个月的,其核定配额为:
新纳入项目核定配额=当年度核查的排放量
正式投产时间满12个月的,其核定配额为:
核定配额(基准线法)=当年产量×行业基准值×调节系数
采用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历史总量下降法的新纳入项目,正式投产时间不满24个月的,其核定配额为:
新纳入项目核定配额=当年度核查的排放量
第十条【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一条【配额发放】注册登记机构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
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在每年3月前将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50%的免费配额预分配至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本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配额将在年度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新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进行配额预发放。
第十二条【市场调节】市生态环境局可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等。
政府预留配额可以通过拍卖、定价出售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形式进行市场调节。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回购工作。
第十三条【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局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重点排放单位须保证其履行清缴义务前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保留的碳排放配额数量不少于其免费获得的当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的50%。
第十四条【减排量使用】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的减排量比例上限为其排放量的10%,具体减排量使用比例、减排项目的使用类型等在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其中:使用产生于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减排量比例不得超过其减排量使用总量的50%。
重点排放单位在其核算范围内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重庆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情况对自愿减排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
经核证的1吨碳减排当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第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合并】重点排放单位与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非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不纳入配额管理。
单位合并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加吸收合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存续单位在合并结束后1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配额变更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配额进行变更,注销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的账户。存续单位是非重点排放单位的,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注入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同时注销原重点排放单位的账户。
(二)参加新设合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新设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簿开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将冻结账户的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注销冻结的账户。
第十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分立】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受原单位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采取派生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簿账户。新设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簿开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根据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账户的相应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解冻原单位账户。
(二)采取新设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簿账户。新设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簿开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立登记簿账户,根据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账户的配额转移至相应账户,同时注销原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将全部排放设施转移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整体关停排放设施,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其排放量后将其注册登记系统上免费发放的配额予以注销,并通知注册登记机构注销该单位登记账户。
第十八条【其他规定】国家和本市对重庆碳市场配额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解释说明】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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