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条例》明确,电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电源发展应当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资源条件、供需形势等因素,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合理发展支撑性、保障性清洁高效煤电和气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条例》创新规定了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机制,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其发电量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建筑能耗量或者工业企业用能总量,这有利于引导更多单位建设和使用光伏设施。
详情如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浙江省电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电力条例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交易
第四章 电力运行安全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六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电力数字化改革,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当加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省际送受电和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协作、电力安全环境和秩序,提升电力供应能力。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条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统称电力相关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能源规划为指导,以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目标,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协调衔接市政建设、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等其他专项规划。
编制电力相关规划应当注重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电网与发电侧、用户侧交互响应能力,增强电网对新能源和多元主体的接纳能力;优化电力设施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编制电力相关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电力相关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电力相关规划要求,配置或者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陆上电缆通道、水底电缆(含海底电缆,下同)通道等空间资源。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相关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准或者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电力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廊道落实、水域使用、施工条件、施工秩序保障等事项予以协调、支持。
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并给予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电源发展应当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资源条件、供需形势等因素,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合理发展支撑性、保障性清洁高效煤电和气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的发电量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建筑能耗量或者工业企业用能总量。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共同推进已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第十六条 储能发展应当根据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要求,结合地区资源优势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和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
第十七条 对已按照法定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供电企业应当负责电力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并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步开展电力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保障配套工程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时投入使用。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前,应当就电源项目、储能项目的电网接入方案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建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跨越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新建的220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距离符合安全标准。因保证安全距离要求,需要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造或者限制其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确实无法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铺(敷)设海底电缆的,应当依法办理路由调查勘测、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需要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
因铺(敷)设海底电缆,需要占用渔业养殖等海域,或者需要迁移、改造渔业养殖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建设在先项目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协调解决。
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用涵道、隧道、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设置或者预留相应的电缆通道。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因电力设施建设已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拔除与电力设施建设相关的测量、安全警示标志;
(三)破坏在建电力设施以及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设备和器材;
(四)破坏或者截断用于保障电力设施建设的道路、水源、电源、气源、通讯网络等;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关站、配电站应当分室独立设置,并设在地面一层以上。在地面下沉基坑中设置开关站、配电站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站与住宅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噪音防治标准要求。
住宅小区内需要增加配套电力设施的,配套电力设施的选址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法定主体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通信管理等部门,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改造与运营维护,建立数字化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码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船舶充电设施。
鼓励、支持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的,补贴政策应当明确设施运营年限、维护责任以及违反规定期限停用或者拆除设施的相应责任。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补贴政策与设施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监督履行。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交易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等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强高效发电、高比例新能源输电等技术应用,节约能源,降低损耗。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第二十八条 电源、储能等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并网条件、并网标准的,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网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并网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与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国家对协调决定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电网安全,不得私自并网。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增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设施或者购买储能容量的方式,增强其调峰上网能力。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交易机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电力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引导电力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十一条 完善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和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机制,建立健全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公用大电网之间的交易结算、运行调度等机制。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能发电等电力生产企业可以与周边用户按照规定直接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售电公司依法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信用评价等具体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服务、输配电服务、电费收付结算和市场清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售电公司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向用户及时提供电力交易有关的用电量、电价和电费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用户对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供电企业应当向售电公司披露该售电公司用户的用电量信息。
第四章 电力运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当提高电力负荷预测能力,建设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发需求响应、有序用电、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供电事故限电、可中断负荷等管理应用程序,加强用户用电监测,提升电力负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在电力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可以通过电力需求响应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者减少用电负荷。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户,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预测电力供应不足、通过需求响应仍不能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执行有序用电的方式,控制部分用户用电需求。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组织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
(二)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医院、学校、军事、金融、交通运输站(场)、农业生产、广播电视、国家机关、大型数据中心等重要单位或者领域用电,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用电;
(三)重点限制有列入国家淘汰类或者限制类产品(工艺、技术)、单位产品能耗高于能耗限额标准、高耗低效等企业用电以及景观照明用电。
有序用电方案报送审批前,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方案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用户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有序用电仍不能保障当日电力供需平衡的,电网调度机构可以按照经批准的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原则,组织编制年度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供电事故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生供电事故时,电网调度机构可以按照经批准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
供电事故所需限电数量超出事故限电序位表容量时,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应急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执行有序用电或者因超电网供电能力、供电事故进行限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可中断负荷。
本条例所称可中断负荷,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供电企业通过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可以直接中断而不产生人身伤害和不影响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的部分负荷。
第四十一条 工商业用户新建、扩建受电工程项目的,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在受电工程项目设计环节,按照规定范围共同确定可中断负荷的设施设备。对已确定的可中断负荷的设施设备,工商业用户应当设置单独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应当在该供电回路上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应当与受电工程项目同步验收和启用。
对工商业用户的存量受电工程项目,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可中断负荷书面协议后,可以按照协议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工商业用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拆卸或者停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做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运行监测和维护。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商业用户的不同类型和用电特性,明确可中断负荷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证重点、减少危害的原则,优先保障主电网安全。供电企业依法予以先期处置,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恢复供电。
第四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攻击、侵入、破坏电力工业控制系统和电力信息网络,不得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不得窃取、泄露或者篡改电力企业和用户网络数据。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电力相关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围,并按照规定予以共享、开放。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供电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可以按照规定予以相应补偿。
第四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合理设置业务办理网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公布统一服务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并受理用户的用电业务咨询、报修、投诉等。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用电业务。居民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报装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发生供电故障的,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期限,自接到报修起,城镇建成区内不得超过一小时,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地区不得超过四小时,其他区域不得超过两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增加阶梯电量基数或者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化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以及峰谷电价机制。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区用电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向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的,不得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抄表收费,应当以经依法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结算收费依据。供电企业应当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
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且不认可现场检测结果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与用户就更换用电计量装置时间、计量检定机构、送检程序等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送检。
依照前款规定送检的用电计量装置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用电计量装置经检定不准确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退补电费。
第五十一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或者中断向用户供电;
(二)未按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三)未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四)为用户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未经检定合格或者不能满足电力交易的技术要求;
(五)为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对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一)供电企业执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停电指令的;
(二)火灾、水灾等灾害发生后,灾害现场总指挥根据救灾需要,作出截断电力输送、限制用电决定的;
(三)用户窃电的;
(四)有序用电期间,用户未按有序用电要求控制负荷,且经供电企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改正的;
(五)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用户的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用户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形。
供电企业依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断供电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区分不同情形事先通知用户。
第五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特定用户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第五十四条 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范围的分界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供用电双方的约定确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配电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供电企业。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共用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的,共用供配电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供电企业。
供配电设施依照前款规定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供电企业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前,其维修、更新、养护责任由产权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其负有安全责任的电力设施定期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安全隐患和电能质量问题,确保安全平稳供电。
用户对其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力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检修、停用。
第五十七条 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电力设施巡查中发现用电信息异常、电力设施运行异常,可能因用户用电行为或者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引发的,可以对用户下列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一)受电装置中电气设备及其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配置及其运行状况;
(三)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及其运行状况;
(四)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及其运行状况;
(五)其他需要依法检查的内容。
供电企业对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书面向用户反馈检查结果;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第五十九条 发生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公共秩序混乱、较大环境污染、重要设施设备损坏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用户,以及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用户按照规定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而未配备,应当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而未采取的,该用户因停电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户范围由省电力管理部门确定;具体用户名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城市绿化、采矿等相关行政许可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气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建立密集输电通道保护联合防控机制,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所在地公共安全管理,确保密集输电通道安全稳定运行。
密集输电通道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地下、水底电缆保护区,下同),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000 千伏交流和800千伏直流以上的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由省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第六十三条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
第六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线路: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方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在地下电缆沿线或者水底电缆入水(出水)处附近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和埋设深度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公告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对违反规定种植的林木,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采伐,并不予补偿。
电力线路保护区公告前在保护区内的已有林木,因自然生长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告知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在五日内予以修剪;林木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按照兼顾电力线路保护和林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后,可以采伐。
第六十六条 在遭遇台风、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冻等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建设的林木,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采伐;紧急情况消除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依照前款规定采伐林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五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告所在地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
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要设施保护范围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相应保护区、控制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第六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抢修,不得破坏用于电力设施抢修的设备和器材。
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十条 对于违法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或者导致供电异常的,责任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力企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七十一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所有人、管理人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海上作业设施发生钩挂海底电缆情形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所有人、管理人采取相应措施,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外侧三米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外侧五米内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五)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移物,或者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采石、取土、挖砂、挖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
(三)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品;
(五)在密集输电通道范围内种植杉木林、油松等易燃树木;
(六)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七)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攀爬电力设施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八)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九)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打开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电缆井盖;
(十)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上空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放飞和滑翔伞、翼装飞行等活动;因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测绘等作业需要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转供电主体收取除电费和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企业,包括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其中:
(一)电力生产企业,是指依法从事电能生产,将化石能源、核能以及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转换为电能的企业。
(二)供电企业,是指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输配电网,拥有电网资产,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提供输配电服务、向其供电营业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企业。
(三)售电公司,是指通过电力市场进行电力交易,向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电力市场主体,是指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电力交易的主体。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发布《漳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漳建设〔2024〕6号),详情如下:漳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印发《梧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等二十条措施,推动切实做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详情如下:梧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
浙江省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月27日印发《桐乡市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桐建〔2024〕125号),为实现碳达峰目标,建筑领域碳达峰行动重点围绕标准提升、绿色建造、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绿色低碳乡村、绿色低碳生活六大领域,开展建筑领域碳达峰六大行动,制定22项具体任务。
北极星储能网讯:12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支持氢能、储能、能源互联与供需互动、二氧化碳捕集与利用、负碳与碳转化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和推进机动车“油换电”,持续推进公交车、巡游出租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北京市财政局12月30日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京财资环〔2024〕1779号),制定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等措施,重点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
12月24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工业领域鼓励发展的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4年版)”,全省共有108项技术、装备、产品入选。关于公布湖南省工业领域鼓励发展的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湘工信节能〔2024〕481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为加快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印发《天河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强化节能降碳目标引领,实施八大行动。方案提出,2025年,天河区目标为实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5%,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全文如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天府〔2024〕8号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龙岩市生态环境局12月24日印发《龙岩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龙工信〔2024〕69号),目标“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和用能结合布局进一步优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努力达峰削峰,在实现工业领域碳达峰的基础上强化碳中和能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度“零碳”工厂试点培育名单,联想创新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入选。关于公布2024年度“零碳”工厂试点培育名单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推动工业领域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发挥绿色低碳标杆的引领带动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12月13日发布《全省产品碳标识认证工作实施意见》(苏市监〔2024〕227号),目标建立全省产品碳足迹管理标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工作体系,加快形成一批效益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产品碳标识认证试点及应用典型案例,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服务
1月5日,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华能甘肃正宁碳捕集冷却塔项目结构主体顺利完工,并一次性通过业主和监理的验收。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冷却塔塔高142米,采用三塔合一形式,为三角形网格交叉桁架系钢结构,塔内布置有烟囱、CCUS塔(再生塔、再沸塔)、贫液闪蒸罐等设备,是国内外首座应用于二氧化碳捕
各有关单位: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自1986年创办,38年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关心指导和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北京已成功举办二十二届,累计2200
12月20日,国能龙岩发电公司完成5号机组科创项目CFB锅炉烟气余热深度回收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模块抽真空工作。图为该公司检修人员对模块抽真空后用红外线成像仪进行检查该公司5号锅炉在完成安装CFB锅炉烟气余热深度回收技术项目后,为了设备能达到比较理想的换热效果,须在设备投运前对真空热管进行抽真
11月14日,在第二十九次届气候变化大会(COP29)期间,由中国节能协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能源协会联合主办,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UNESCAP)特别支持的主题为“节能减排与环保治理的国际合作”的中国角边会成功召开。通威股份可持续发展负责人朱子涵博士代表公司参加此次边会。随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武汉市地方标准《绿色项目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项目评价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基本条件、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和评价等级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武汉市开展绿色项目的评价工作。其中绿色项目是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具备节
10月30日,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进一步推动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实施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设计工业厂房,建筑布局、平面设计、建筑形态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推动企业厂房改造时增加节能减排、光伏发电等功能。原文如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25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及支持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
近日,国能连江公司收到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福州市2024年工业龙头、培育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该公司成功入选福州市级工业龙头企业。该公司始终践行“为社会赋能、为经济助力”宗旨和“能源供应压舱石、能源革命排头兵”使命,积极履行央企责任担当。作为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全国首个百万千瓦
为进一步加强煤电节能减排监管,根据《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能源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福建能源监管办汇总统计了2024年前三季度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节能减排信息,现予以披露。一、总体情况2024年前三季度,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加权(下同)平均供电标准煤耗296.85g/kWh,同
10月15日,据企查查显示,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陈冬青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崔青汝接任,同时多位主要人员也发生变更。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4月,注册资本约25.87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含水务投资管理、环保设施的投资与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等,由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9日,湖南怀化市人民政府发布《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5年,扎实做好“遵义—吉安”天然气长输管道怀化至衡阳段、“气化湖南工程”怀化段项目前期,加快建设以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为支撑的新型电力系统。以下为原文: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12月26日在怀化市第六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必由之路。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积极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召开科技创新大会,出台9项科技创新工作重点举措,制定22项改革任务清单,推动组织体系重塑、体制机制创新和科研人才培养,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培育壮大能源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奋力谱写山西能源高质量发展新篇章1月15日,全省能源工作会议在太原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体会议暨省委经济
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过程中,源网荷储各环节发生深刻变革,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面临更高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是新型电力系统运行控制的中枢,承担着保障电网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
2024年12月26日,惠州市大亚湾区三门岛上一排火红的小灯照亮村落,当地村民齐聚一堂见证该历史时刻,孤岛渔村终于用上“风光储”微电网的“绿色电”。为解决岛上用电难题,广东电网公司惠州供电局按照“三步走”推进三门岛微电网项目,重点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与小型微风发电机,初步实现本地能源的自给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4年12月31日,江苏南京溧水区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以负荷侧微电网技术应用试点项目为引擎,拓展应用场景,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到2025年,电能消费比重保持在55%以上;到2030年电能消
近日,国网宁夏经研院组织骨干人员开展750千伏电网项目滚动研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持续发展提前谋篇布局,满足近3年大规模新能源接入发展需求,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2027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重要节点,该院以自治区大力推进新能源发展、产业布局为契机,科学评估电
1月8日,随着浙江宁波供电公司完成所属11家县(区)级供电公司新型电力系统全要素规划方案的第二轮评审,该公司编制的《宁波“滨海枢纽”新型电力系统全要素规划方案》实现市、县(区)两级全覆盖。2024年,宁波全社会用电量达1157亿千瓦时,电源装机容量2927.65万千瓦,其中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038.9
1月8日,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邀请政府部门、发电企业负责人座谈,共谋、共商、共建新型电力系统,携手应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过程中的新挑战新问题,推动健全以各级政府部门为主导、源网协同发力的新型电力系统共建机制。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总装机规模达1.36亿千瓦,新能源快速发展给接网、
青藏高原,世界首套电网侧带超容构网型静止无功发生器在变电站“上岗”,提升阿里电网、那曲电网供电能力;福建福清,国家级海上风电研究与试验检测基地传动链平台建成投运,填补我国大容量海上风电机组地面试验检测能力空白;安徽合肥,世界首座220千伏量子应用示范变电站建成投运,量子技术在电力行
记者1月13日在成都市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现场推进活动上了解到,2025年内,成都共有1211个电网项目在建,涉及金额达230亿元,成都电网供电能力年内将达2600万千瓦。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成都用能呈现出“终端需求快速增长、电力供给整体偏紧、用电特性加速演变”三大特征。记者在活动上了解到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