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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5月12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成立算起,四川电力市场改革已经走过了六年多的历程。在国家新一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四川的电力市场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市场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除了电力用户、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传统的电力市场主体之外,随着改革的推进,售电公司成为了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兴产物。
(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
推动电力市场活跃的重要因素除了售电公司之外,作为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的一座桥梁,“售电代理商”在零售市场发挥着”最后1公里“的重要作用,他们的出现,让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加广为人知和深入人心。
因电改而兴的另类主体
四川电力市场依托于独特的电源结构,呈现水电为主、火电和可再生能源共存的态势。水电作为电力交易中最重要的类别,有着专业而复杂的规则。四川水电资源集中于地势落差较高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电力通道建设难度较大且周期较长,为促进水电消纳,设立了多种交易品种。同时,由于气候原因,水电具有明显的丰枯特性,所以四川电力交易各水期价格变化波动大。对于广大电力用户而言,交易政策“晦涩难懂”,电价行情“捉摸不透”。
自2015年《9号文》确立新一轮电改大工业用户市场化电价机制的开启,至2021年《1439号文》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工商业用户的电价定价方式实现了“计划”至“市场”的彻底转变。交易规则更新速度快、发展变化大、理解难度高,致使大多工商业用户难以快速适应市场化交易,从而造成目前在四川99.5%以上的电力用户选择从售电公司购电的方式参与市场。
与此同时,电力用户地理分布广泛、数量庞大,售电公司寻找、维系用户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而“售电代理商”由于距离电力用户较近且信任度相对较高等特点,在电力零售市场形成了一个新的服务渠道资源。因此从售电公司的角度,与代理商开展合作,一方面有助于迅速扩大自身规模,服务更多电力企业用户,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人力成本、提升市场工作推进效率。
而从代理商的角度,凭借自身优势连接着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以类似传统行业“经纪人”的角色,通过服务获取相应回报,从而实现用户、售电公司和自身的“三赢”。这在已经推进了六年的改革过程中,充分“润滑”了零售市场的有序运营,助推了电力市场的兴旺发达。
不断探索的售电代理
由于“售电代理”并未被纳入官方的电力市场主体之中,在现阶段的零售市场交易中,没有相应规则保护其利益,约束其行为,这导致代理商与售电公司的合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自然,探索合作模式的过程中会面临着重重困难。
(1)合作对象的取舍
代理商进入电力市场先务之急是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合作对象的相关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代理商”的交易进程,例如售电公司中途退市的突发情况、交易过程中的诚信缺失问题以及合作时难以预估的繁复结算流程等,都会造成交易进度的缓慢,甚至使交易被迫“停航”。因此,合作对象的选择是“代理商”顺利进行交易的关键因素。
具体而言,根据企业性质划分,四川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大体可分为国有售电公司与民营售电公司,各自存在零售代理售电规模大小的差异,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售电公司的特点不尽相同。通常来说,零售规模较大的售电公司在电力市场掌握着更多交易资源,能抵御更大的意外风险,在交易年内,中途退市的可能性也更小;而规模小的售电公司为了扩大自身规模通常愿意提供更优厚的条件,代理商因此可能获得更大份额的利润。国有售电公司通常市场公信力较高,但内部监管严格、管理流程较为复杂;而民营企业更为灵活,交易流程简洁,信誉好、实力强的公司尤其与代理商结算速度相对较快。这仅是简单的进行分析,事实上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并不能一概而论。
在零售市场百花齐放的今天,“售电代理商“需结合市场情况宏观着眼,在选择合作对象的开发过程中有的放矢、规避风险。而从微观入手,合作条件合情、合理与否都会成为两者之间长久合作的另外一方面的核心要素。
(2)核心要素之“分成模式”
众所周知,售电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批零价差。代理商选择与售电公司合作,获取的利润同样也来自于批零价差,而如何对这部分双方共同创造的利润进行分享,市场上有着多种方式。
最普遍的分成方式为固定批零价差分成,所谓固定批零价差,即在正式签订零售合同前,电力用户的零售签约价格与代理价格之间的价差。
但是由于四川交易规则、限价范围等原因,分月结算出现批零倒挂是常态,此时如何平衡双方利益需求则成为了代理商选择合作的痛点和难点。
若零售与批发都同时选择一口价或分水期价,固定价差则容易锁定和体现;若零售合同选择一口价,代理价格选择分水期价,则在枯期前四个月会造成售电公司零售价格与代理价格之间产生批零倒挂;若零售合同选择分水期价,代理价选择一口价,则理论上代理商需要在枯期向售电公司补价差,实际操作是更多是在此期间代理商没有收益分享。
虽以上合作约定结算方式不同会影响双方的资金回流速度,但当签约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相同时,固定批零价差分成方式可以确保代理商提前锁定利润。无论选择何种价格模式都需要确定代理价格,而怎样让双方在该价格与方式方面达成共识成为了合作的第一核心要素。以上仅为市场上分成模式之一,实际零售市场上还有更为复杂的分成合作模式。
(3)核心要素之“结算偏差”
由于四川交易规则特点,电量结构是签约价格和购电成本的重要影响因素,年度约定的月用电量在实际中有着不确定性。除订单型企业生产时间不稳定造成用电情况不稳定外,各类不可抗力因素也会让用户用电情况变得不稳定,如今年的高温限电与疫情,使得全川用电负荷急速下降,二三产业用电量大幅削减。用电量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结构的变化,当丰期用电减少,年初以一口价签订的零售合同极有可能出现倒挂情况。因此,当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结构与年初预测的用电结构发生了偏差,售电公司与代理商双方如何分担此部分的风险成为了达成合作共识的第二个核心要素。
(4)核心要素之“结算周期”
我们在前文中曾提及四川水电拥有丰枯特性,不同水期水电购电成本有着较大差距。在一口价签约模式下,各月零售水电价格均相同,而每年前四个月为枯水期,枯水期的高额购电成本容易造成售电公司批零倒挂,售电公司需要提前垫付流动资金支付电网公司,直至丰期中后阶段才能完全收回体现收益。从资金链安全的考虑,客观上售电公司更多希望延缓或加大与代理商结算付款周期。而代理商恰恰相反,由于游转于各个用户之间,维系用户需要耗费较多成本,大多代理商希望当交易中心出具结算单后,售电公司就能按全年固定批零价差快速结算自己部分的收益。可以说,结算周期的确认是代理商与售电公司展开合作时需要统一认识的第三个核心要素。
(5)核心要素之“税差影响”
最后,困扰代理商最多的问题与税收发票与税差相关。目前代理商有公司行为也有较多的“单打独斗”,售电公司则是有诸多规定限制才能成立的企业。代理商与售电公司结算时存在较大税差,在代理商尚未成为电力市场“正规军”的今天,如何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结算、纳税流程,也是另外一个落实合作过程中需要统一的第四个核心要素。
售电代理商作为电力市场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兴主体,无可避免地会面临无数挑战,随着电力改革不断深化,代理商需要直面更多专业领域的学习,探索前进之路。代理商与售电公司也必须戮力同心,在秉持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向着“三赢”目标奔赴,共同商议合理规范化的流程,自觉维护市场的有序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空缺,最终营造更为和谐的电力市场氛围,维护来不之不易的电改革成果,贯彻中国能源革命的方针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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