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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意见 | 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2-10-21 08:40来源:新疆发改委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新疆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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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新疆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指出,编制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电量平衡。

(二)促进清洁能源优先消纳。

(三)坚持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匹配。

(四)分时段分解合同电量。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工作,在前期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我委起草了《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委电力处。

附件: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彭莎莎

联系电话:0991—2819333

邮箱:dlc@xjdrc.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

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

编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月度)交易,降低优先发用电计划与电力市场需求偏差,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通过汇总优先发电合同和市场化合同形成,具体包含月度优先发电合同、关停发电权替代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直接交易合同、代理购电交易合同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接入新疆电网的疆内发电企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编制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电量平衡。

(二)促进清洁能源优先消纳。

(三)坚持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匹配。

(四)分时段分解合同电量。

第五条[管理职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的管理和监管职责。

第二章 优先发电计划分解

第六条[优先用电主体]优先用电主体包括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户以及结合新疆实际确定的其他保障性用电用户。电网企业应完善优先用电主体用电量预测方法,不断提高预测能力,降低优先购电预测偏差。

第七条[优先发电主体]优先发电主体包括疆内水电、新能源、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类发电企业等。参与优先发电计划分解的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等相关合规性文件,并提交电网企业;新并网、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发电主体,仅按规定安排调试电量。

(二)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

(三)局域电网、增量配电区域等有源配网范围内的发电企业,根据相关要求确定相应优先发电量。

第八条[时段划分]优先发电计划的时段划分与新疆电力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保持一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高峰(尖峰)时段、平时段、低谷时段执行。

第九条[优先购电预测分解]电网企业结合优先用电用户各月典型负荷曲线特性,考虑电网企业网损率折算后,将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优先购电量分解为月度分时段优先购电量。

优先用电用户各月典型负荷曲线按高峰(尖峰)时段、平时段、低谷时段标示,在电力交易平台公示。

第十条[优先发电计划划分]优先发电计划分为常规优先发电计划和特定优先发电计划。常规优先发电计划包含新投运发电企业电量、正式投运未满一年发电企业电量、正式投运满一年发电企业电量、关停替代交易电量;特定优先发电计划包括全额保障性收购电量、调试电量。

第十一条[常规优先发电计划分解]常规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分解:

(一)新投运机组电量分解

每年12月1日至交易年份当年11月上半月注册截止日期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新注册发电企业视为新投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按注册入市时间为节点测算其优先发电量(交易平台公示结束日至交易年份年底的总天数/365×装机容量×同类型机组年度优先发电利用小时数×(1-厂用电率),总天数最大不超过365天)。新投运发电企业优先发电电量按投运后各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进行分解。交易年份当年11月上半月注册截止日后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新注册发电企业,当年不再安排常规优先发电计划。

(二)正式投运未满一年机组电量分解

截至每年11月底、正式投运未满一年的发电企业,交易年份优先发电电量按分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进行分解。

(三)正式投运满一年机组电量分解

1.电网企业按分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将各类型电源优先计划分解至各月各时段。

2.电网企业按各发电企业前三年分月分时段上网电量平均值(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运行年份的平均值计算)对应比例,将各类型电源分时段优先发电计划分解至各发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往年份无分月分时段上网电量时,按各月上网电量平均值对应比例分解各时段的优先发电计划。各发电企业累计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达到其年度优先发电计划时,后续月份不再分解。

(四)关停机组发电权替代交易合同电量分解

电网企业按分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将各发电企业关停替代交易合同分解至各月各时段。

第十二条[特定优先发电计划分解]特定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分解:

(一)全额保障性收购电量分解

扶贫光伏、示范光热、分布式光伏等发电企业及尚未纳入新疆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范围的水电企业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此类发电企业各月分时段发电曲线参照优先用电用户各月典型负荷曲线执行。

(二)调试电量分解

电网企业会同调度机构负责调试机组分时段电量分解工作。新并网、处于调试期内的火电、水电机组每月调试次数不超过2次,单次调试时间分别为168小时、72小时,累计调试电量分别为火电不超过1008小时、水电不超过432小时;分时段发电曲线参照优先用电用户各月典型负荷曲线执行。新并网、处于调试期内的风电、光伏机组每月调试时间不超过60小时,累计调试电量不超过180小时;调试时段由调度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优先发电计划分解完成时间]电网企业应于年度直接交易开市前形成该交易年份的优先发电分月分时段电量计划(新投运机组、调试、关停机组发电权替代交易涉及的优先发电电量除外),提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发布。新投运机组、调试、关停机组发电权替代交易涉及的优先发电电量应在月度直接交易开市前形成分时段电量计划,无法分解的当月或次月优先发电量应在后续月份平均分解。

第三章 月度合同电量形成和执行

第十四条[月度优先电量发布]交易机构应在每月上半月注册截止日后及时更新正式投运发电企业名单。电网企业应于月度直接交易开市前在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预测量、各类型优先发电计划分时段分解电量,形成发电企业次月分时段优先发电合同。发布的优先发电计划分时段分解电量与年度直接交易开市前确定的分月分时段电量计划不一致的,电网企业应说明变动原因。

第十五条[月度合同电量汇总]交易机构对发电企业次月分时段优先发电合同、分时段年度直接交易分月合同、分时段月度市场交易合同及分时段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含预出清交易结果)等进行汇总,形成发电企业次月合同电量计划。

第十六条[月度合同电量计划执行及发布]交易机构原则上在次月1日前(遇节假日等情况予以调整)将发电企业次月月度合同电量计划提交调度机构执行,并及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调度机构按照交易机构发布的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落实日合同电量发电曲线,做好月度合同电量计划执行工作。

第十七条[月度合同电量计划调整]月度合同电量发生变化时,交易机构汇总新的合同电量,形成月度调整计划,提交调度机构予以执行,并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对市场主体发布。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解释]本规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有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相关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九条[文件实施]本规范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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