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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增加值、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能耗、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用地数据由各县(市、区)负责提供,排污数据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综合得分由经信部门负责汇总核算。
5.加减分。
(1)规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高出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0.01分,最高加10分。
(2)规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5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高出50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加0.1分,最高加10分。
(3)企业在近三年内引育人才申报入选“两院”院士或相当级别人才(由市委人才办认定,下同)、国家级引才计划或相当级别人才、浙江省引才计划或相当级别人才、市领军人才或相当级别人才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和1分。
(4)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加4分、2分。
(5)企业近三年内已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已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1分。
(6)企业近三年内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加2分。
(备注:近三年内企业人才引入、创新载体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的,按照“就高”原则加分,不重复加分。)
(7)企业上年度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级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并经立案查处的,减2分。
6.分类评价。
(1)企业分析评价。根据各地各部门核实上报的评价指标数据和计算方法,规上工业企业按主要行业和其他行业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得分排序,规下工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排序。分为A、B、C、D四类:
A类——优先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前15%(含本数,下同)的规上工业企业和前5%的规下工业企业。
B类——提升发展类。总得分位列16%~60%的规上工业企业和6%~40%的规下工业企业。
C类——帮扶转型类。总得分位列61%~95%的规上工业企业和41%~80%的规下工业企业。
D类——倒逼整治类。除A、B、C类外的其他评价企业。
(2)主体分析评价。按照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3)特殊规定。
①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企业,暂不开展绩效综合评价;参与评价的,暂不列为D类;对“升规”后“退规”再“升规”的企业,不再享受新“升规”企业两年保护期。
②嘉兴新制造“555”行动计划中重点培育产业的产业链头部企业、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和上市公司,原则上提升一档;在三年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重点产业链中的关键配套企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中小企业、重点民生保障生产企业、重点应急保障生产企业、军工类企业、获评“中华老字号”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③租赁规下企业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规上工业企业除外),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④亩均税收超过50万元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⑤对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以上无营业收入、无实缴税金的“僵尸”企业,原则上直接认定为D类。
⑥除上述第②条涉及的相关企业外,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评价时下降一档;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原则上直接列入D类。
⑦评价期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入D类;若租赁企业发生上述情况,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二)强化分类施策。
1.优先发展A类企业。优先保障企业各类资源要素的需求;优先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各类政府财政补助政策优先向企业倾斜;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2.提升发展B类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提质增效计划,并在财政补助、资金信贷、降本减负、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实施“四换三名”行动,加快技术创新,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3.帮扶转型C类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提升发展方案,推动企业以创新发展为动力,加快智能化技术改造和产品迭代升级。支持企业实施“退低进高”“腾笼换鸟”,利用腾退的土地、用能、环境等空间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
4.倒逼腾退D类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倒逼机制,加强排摸,分类施策,采取兼并重组、分割转让、提升入园、有序转移、“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关停腾退等方式加快整治。严格落实国家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产业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推动企业加快退出。
(三)优化要素配置。
1.执行差别化税收机制。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A、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制定房产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以下内容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列出)〕
2.执行差别化用地机制。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工业项目的比例不低于30%,优先支持A、B类企业的用地需求。对于A、B两类企业可按产业类型及其生命周期,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内,灵活设定20年、30年等不同出让年限。其中,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绩效综合评价为A类企业等优先发展土地利用率高、亩均税收高的项目,可采取地价修正系数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但不得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3.执行差别化用能机制。对公共信用评价为优秀的A类企业,其新增能耗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纳入缓批限批实施范围。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并纳入一类用户,适当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参与电量比例,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用气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C、D类企业用气价格适当上浮,具体按工业企业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执行相应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各地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D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幅度不得超过0.50元,具体加价幅度由各地自行调整。各地要规范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对新增或调整的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加价幅度等内容,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需报市政府审批,其他由各县(市、区)政府审批。在执行前,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公示结束1个月内报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备案。县(市、区)应抄送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嘉兴电力局备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嘉兴电力局)
4.执行差别化排污机制。以排污权为基数,A、B、D类企业的年度减排任务分别为全市平均任务的80%、90%和1.5倍,C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平均水平。政府储备排污量优先保障A、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需求,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需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取得,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实施差别化的租赁供给政策,A、B类企业可以在年度内申请短期排污权租赁,C、D类企业不得租赁排污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执行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对A、B类企业在嘉兴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支持。优先支持嘉兴新制造“555”行动计划中重点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6.执行差别化金融机制。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先支持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研发投入大的企业。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A类企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贷款准入、授信额度、还款方式创新、利率优惠、担保方式创新、抵(质)押方式创新、并购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严格控制D类企业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规模。(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7.执行差别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市和县(市、区)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对A、B、C类企业的投资项目,补助系数分别为1.2、1.0和0.8,对D类企业不予补助,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行业“领跑者”企业投资补助系数提升至1.5。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配强工作力量,细化落实方案,确保省、市“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强化共建共享。按照“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则,整合各部门的数字资源,合力建设以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核心的“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协同共享,优化数据归集机制,强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数据归集中的应用,提升归集数据质量,加快大数据平台的迭代升级,实现数据更新、功能升级、领域拓展、结果共享。
(三)确保公正公开。建立“谁提供、谁核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各类数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实绩。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定期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示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等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四)加大宣传引导。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涉及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引导企业形成正确稳定的预期,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同时,要加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行业“领跑者”企业的宣传,主动讲好企业在绩效综合评价中改革创新的故事,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在全社会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
四、其他事项
(一)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每年实施一次,定期发布年度分析报告,主要指标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
(二)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政办发﹝2017﹞72号、7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过程中,若省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六大评价指标说明
一、用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一)规上工业企业。
1.用地面积=已经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出租或其他方式分割出去的面积-近三年新增土地面积。出租或承租的面积为多层的,用地面积(亩)=出租(承租)面积×平方米/(666.67×容积率)。
2.对“一地多企”的情况,应对该宗土地上所有承租企业进行调查,核算每个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该宗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面积,应减去所有承租企业的使用面积;对“一企多地”的情况,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
3.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用地面积。
(二)规下工业企业。
1.用地面积=已经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
2.对“一地多企”的情况,扣除出租给规上企业的面积〔出租面积为多层的,用地面积(亩)=出租面积×平方米/(666.67×容积率)〕。对“一企多地”的情况,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
3.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用地面积。
二、税收: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化掉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以后的余额,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现行调查方案工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四、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应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增加值除以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
六、排污权:指企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核定排放量,以四类(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核定排放量之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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