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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的通知。
《要点》指出,聚焦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的决策部署,研究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强化电力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规范电力市场方案规则制定程序。加强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研究,明确区域电力市场组织架构,研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工作规范指引及跟踪推进机制,深化完善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机制,加快推进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区域电力市场在促进资源优化互济及应急状态下余缺调节的平衡作用。
(二)进一步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反映电力资源时空价值,不断扩大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交易。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电力辅助服务价格办法,建立健全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推动调频、备用等品种市场化,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研究修订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适应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
(三)深化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研究制定地方不当干预市场监督评估工作指引,加强对各地交易方案的事前独立审查评估,及时制止和纠正地方不当干预市场行为。开展针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机制设计,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市场管理委员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压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市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强化电力现货试点、跨省跨区电力调度交易、电网代理购电等常态化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电力价格与成本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3〕4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能传媒: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月4日
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新时代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源供给为目标,紧紧围绕电力市场秩序、安全生产、供电服务、资质信用、国家重大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地等监管工作主责主业,全面推进高质量监管,以更大担当和作为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聚焦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的决策部署,研究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强化电力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规范电力市场方案规则制定程序。加强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研究,明确区域电力市场组织架构,研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工作规范指引及跟踪推进机制,深化完善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机制,加快推进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区域电力市场在促进资源优化互济及应急状态下余缺调节的平衡作用。
(二)进一步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反映电力资源时空价值,不断扩大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交易。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电力辅助服务价格办法,建立健全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推动调频、备用等品种市场化,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研究修订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适应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
(三)深化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研究制定地方不当干预市场监督评估工作指引,加强对各地交易方案的事前独立审查评估,及时制止和纠正地方不当干预市场行为。开展针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机制设计,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市场管理委员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压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市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强化电力现货试点、跨省跨区电力调度交易、电网代理购电等常态化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电力价格与成本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
二、聚焦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防范化解电力安全风险
(四)坚决守住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底线。研究新型电力系统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完善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探索推进“源网荷储”协同共治。加强直流输电系统、重要输变电设施、电力二次系统和电力监控系统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完善新能源发电并网安全监管措施。开展跨省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扎实做好重大活动、节假日保电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不断加强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重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和判定标准,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不断提高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火电、新能源、抽水蓄能、储能电站、重要输变电工程等项目“四不两直”督查检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着力防范遏制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病、险坝和乙级注册大坝安全监管。
(六)着力夯实电力安全工作基础。加快推进电力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安全监管执法,完善事故统计分析和执法案例公开制度,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电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做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试应用和电力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深化电力可靠性管理,提升相关数据质量。
(七)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工作体系。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电力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市、县(区)层面电力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落实海上风电等新业态监管主体。加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衔接,采取联合发文、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不断完善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三、聚焦行业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大能源规划、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监督
(八)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可靠供应。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工作的决策部署,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要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探头”“哨兵”作用,加强对电煤、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需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煤炭供应、机组运行、存煤情况等台账化管理,对于影响能源保供的“三性”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并向局党组和地方政府报告。研究常态化、规范化的能源保供监测预警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保供合力。
(九)加强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做好“十四五”能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管。深化重点领域能源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认真梳理“十四五”以来重点领域出台的能源政策,总结实施效果。开展电力驻点综合监管,全面摸清重点地区电力行业全产业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火电规划建设情况、重点煤炭企业增产保供情况监管,掌握落实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派出机构要对各地承接国家能源局下放事权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现没接住、没管好的情况,派出机构有权力指出、有义务报告、有责任纠偏。
(十)做好重大能源项目落实情况监管。持续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水电站、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煤电建设和改造升级等重大项目推进情况,逐步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将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乙醇汽油使用情况纳入派出机构日常监管,及时向局机关报送日常监管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成品油销售企业按规定销售乙醇汽油。
四、聚焦监管为民,进一步强化对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十一)深化全国“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深化落实《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指导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健全完善政企协同办电工作机制,着力推动居民“刷脸办电”和小微企业“一证办电”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供电企业建立健全办电平台与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不平衡问题,重点解决部分地区频繁停电、长期低电压等问题。发挥“企业行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合力,形成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
(十二)深化电网公平开放和投资成效监管。加强宣贯《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强化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电网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常态化落实好信息报送、信息公开等要求。梳理电源接入、电网互联开展情况,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及时发现并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针对接网矛盾突出地区,适时开展新建电源接入电网重点监管。持续开展典型电网投资成效监管,加大对电网工程规划落实、运行实效及投资效益的监管。开展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监管,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十三)深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健全完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事项核实清单和监管工作流程,全面摸清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公平接入、信息报送、独立核算、服务合同签订履约、公平开放服务等情况。指导做好LNG接收站等设施高质量公平开放,服务天然气保供稳价。加快出台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规则,指导管网运营企业优化完善管网设施容量分配相关操作办法。开展典型省市天然气用气结构专项核查。
五、聚焦资质信用,进一步提升电力市场准入和能源信用监管水平
(十四)推进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落深落细。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巩固深化许可告知承诺制,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履行情况信用专项监管,加大对不实承诺问题查处力度,确保放管结合、风险可控。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持证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管,有效提升资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完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好差评”制度,优化指标体系,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系统对接准备。针对告知承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新的风险点,坚持并完善常态化资质管理和信用工作通报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控。
(十五)持续强化许可证功效发挥。完善水电、风电、光伏等发电项目及涉网工程施工企业许可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落实“先立后破”要求,做好煤电机组许可准入退出,稳妥开展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煤电机组许可延续,促进有序替代。修订增量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做好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许可证核发工作。持续优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不断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切实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深入开展电力业务许可在电力全链条监管中的功效发挥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级别优化研究。
(十六)深入探索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深化信用监管,在资质许可、电力安全领域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试点。扎实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开展信息披露、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做好能源领域信用状况统计分析和风险预警,推动电力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发电、电网等领域的深入应用。指导行业协会规范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鼓励和支持企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参与行业共建和协同监管。
(十七)着力提升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支撑作用。深入推进数据共享应用、电子政务能力、业务支撑能力建设,持续提升许可和信用工作智慧化水平。夯实系统数据基础,加大动态筛查、智能校核力度,完善持证企业数据更新维护机制。强化数据赋能,不断提高数据智能统计分析维度、深度和精度,为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人员条件动态监管等工作提供更好支持。动态完善系统功能,及时响应政策文件新要求,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专家库等手段,探索创新非现场监管模式,通过预警防控提高监管精度,为实施新型信用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六、聚焦行政执法,进一步提升能源领域行政执法力度
(十八)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以“提速、提标、提效”为目标,进一步优化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诉求受理、工单转办、属地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工作流程。加强投诉举报的处理统计分析,建立争议工单调整、恶意诉求甄别、重复问题督办、热线联络员等工作机制,确保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等用能诉求得到及时高效解决,提高群众用能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定期公开典型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十九)规范能源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我局有关制度规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深化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能源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汇总编印执法工作全流程操作规范,修订《能源稽查案件案由表》,进一步明确能源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过程全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十)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行政执法研究,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收集渠道,全面提升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心等有关问题的解决质效。着力强化对违反电力调度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切实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提高对能源市场主体争议事项的解决水平,有效降低行政经济等成本。
七、聚焦党建引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一)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方案》(国能党组〔2022〕69号)要求,高起点谋划新时代能源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切实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能源监管的全过程。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国能党组〔2022〕30号),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注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能源监管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二十二)打造风清气正监管生态。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持续深化纠治“四风”,自觉维护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以及权责清单履行职责,既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缺位,也要按程序规范、依法用权,不越位。探索推进能源监管与纪律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的有效贯通,用好能源监管工作成果。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党员干部与能源企业廉洁交往行为规范(试行)》要求,处理好与能源监管对象之间的“亲清”关系。
(二十三)加强监管履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监管业务培训,解读政策文件和交流经验做法,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发挥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能源大讲堂”等平台作用,提高监管干部的知识储备和综合素养。加强干部挂职交流锻炼,从机关各司和局属单位有针对性地遴选一定数量干部进行双向挂职。充分利用能源监管业务骨干库,组织年轻干部参加重大监管任务。通过全面提升监管干部的政治水平和专业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能源监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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