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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海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学核定省级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加快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持续深化燃煤发电、水电等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以及新型储能等价格政策,促进绿色能源发展。稳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理顺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时优化居民阶梯电价制度,进一步引导用户合理消费电能,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社会用电成本。
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健全和完善基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落实对部分环保行业的支持电价政策,推动节能减碳。
稳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落实国家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举措,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减少配气层级,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改革。结合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实际,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建立健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机制。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23〕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十四五”期间我省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
(一)完善价格监测预测预警体系。探索自贸港背景下的价格监测工作模式,完善市场数据监测工作机制、数据开发应用工作机制,打造农产品多源数据采集融合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跟踪市场价格形势,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的价格异常波动,强化预测预警,积极应对,妥善处理。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品种开展价格调研,不断增强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
(二)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体系。落实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要求,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目录清单,制定《海南省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工作方案》,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应急预案,提升调控能力,有效保障粮油肉蛋菜果奶等供应,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好价格信号,引导生产消费,促进供需平衡,防止价格大起大落。不断优化《海南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强化价格与补贴、储备、保险、金融等政策的协同联动。有条件的市县要安排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纳入同级预算。
(三)落实价格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发挥政策“托底”作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优质优价。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提升调查质量,提高调查数据分析能力。
(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做好重大价格政策解读和信息主动公开,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不断丰富管理手段,强化政府与市场双向沟通和信息交流,释放正面信号,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行为。
三、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五)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学核定省级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加快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持续深化燃煤发电、水电等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以及新型储能等价格政策,促进绿色能源发展。稳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理顺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时优化居民阶梯电价制度,进一步引导用户合理消费电能,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社会用电成本。
(六)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健全和完善基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落实对部分环保行业的支持电价政策,推动节能减碳。
(七)稳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落实国家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举措,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减少配气层级,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改革。结合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实际,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建立健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机制。
四、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八)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参照新修订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
(九)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分类、分档水价,促进水价形成机制有效落地实施。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安排进度,在2025年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合理界定水权,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推进市场化交易,推动节约的农业水权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让。
(十)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贯彻落实《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科学调整各档水量,适度拉大分档差价。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推进全面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十一)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试点建立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按污染物种类、浓度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试点建立并实施污水处理按效付费机制,将支付给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与其污水处理效果挂钩,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五、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二)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持续落实我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鼓励市县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指导市县结合实际稳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研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
(十三)完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不断完善教育、养老、殡葬、公共法律服务、景区收费政策。全面抓好“双减”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动态评估并持续完善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政策。适应医养康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降低部分涉企公证服务以及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旅游价格管理。
(十四)优化提升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清理规范收费的政策措施,适时动态更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推动做好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
(十五)加强价格认定工作。强化价格认定公共服务职能,提高价格认证服务司法、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能力,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保障。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探索建立服务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机制。
六、做好组织保障
(十六)强化改革统筹。对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坚持新闻宣传与重大价格改革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准确解读改革方案,凝聚改革共识。
(十七)加强成本监审。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制定完善分行业的成本监审规则。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重点推进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等领域的成本监审工作。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并加强对第三方工作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管。
(十八)兜牢民生底线。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民生保障措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扩大价格补贴对象范围,统一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强化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
(十九)完善价格法治。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后评估,及时清理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不适应改革形势的政策文件,推进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适时修订定价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和听证目录。完善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管理制度。
(二十)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价格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价格业务培训,注重提升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价格调控、管理和服务能力,努力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水平。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基础理论和前瞻性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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