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加速,部分市场主体因法律意识淡薄,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促进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防范电力市场法律风险。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整理了近年来全国电力市场7起典型法律案件,供广大市场主体学习。
01
非法侵入电力交易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典型案例
案例1:交易系统账号密码管理使用人非法侵入电力交易系统下载交易数据并进行公开,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7年某电力交易中心发现一微信公众号刊登的文章,内有约500条某电力市场包含报价操作具体时间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非公开数据,由此该交易中心报案;2019年相关监管部门向该交易中心反映,有人邮件兜售集中交易报价数据,该交易中心再次报案。
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发现,嫌疑人韦某利用自己的在发、售电公司的任职便利,使用掌握的账号密码登录某省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后,多次通过非法的URL链接侵入该系统,非法下载全部市场主体的报价申报等非公开数据,并通过某公众号进行公开。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工作启示
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刑事犯罪。各市场主体应该加强在电力市场中对于业务受托人员的管理,关注授权的业务范围、授权使用的方式、授权的有限期限以及受托人的变更。在相关人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要及时变更受托人,回收相关资料。交易系统账号密码管理使用人应加强职务意识、责任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做好相关账号密码的保存与合理使用工作。
案号:(2019)粤0104刑初125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
用户与多家公司签订售电代理服务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2:电力用户同时与多家公司签订售电代理服务合同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某电力用户与某售电公司签订电力零售代理合同后,又另行委托另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电力交易。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电力零售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但该电力用户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电力零售代理合同中关于“委托方在委托期间内全权且唯一委托受托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约定,其另行委托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售电公司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五条第2款“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任何一方毁约,则赔偿对方毁约金叁万元人民币”,主张被告支付毁约金3万元,理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工作启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电力市场主体应多关注电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条款,避免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防止合同履行瑕疵。
案号:(2020)桂0102民初2333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03
电力用户变更组织形式典型案例
案例3:电力用户组织形式变更,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组织形式变更之前签订合同的相应权利义务。
某电力用户在与原告售电公司签订电力零售代理合同时,合同主体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但其在得知个体工商户由于政策调整,不再具备电力市场准入资格之后,为获取进入电力市场资格,在短期内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并因此具备电力市场交易主体资格,组织性质发生了变化,该电力用户因此主张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没有造成民事主体灭失的后果,故而在原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原交易主体仍须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
工作启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合同主体发生组织形式上的变动不属于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在法律案件实务中,合同相对方的组织形式变更不会影响其继续承担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市场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已签订的有效合同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讼。
案号:(2020)桂0102民初2332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04
零售市场“阴阳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4: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阴阳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法院会通过相关证据综合判断,以确认实际履行的合同。
某售电公司和用户先行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电价价差收益的额分成比例,后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按照《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模板重新签订合同。
对于两份合同,法院认为两份合同均盖章,对合同有效性予以认定。《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虽在生效要件上存在未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瑕疵,但合同已经双方公司盖章,结合对照当事人提交的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记录、录音及文字资料、计划电量的预报数据、某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情况表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确认《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为正在履行的合同,从而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工作启示
电力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真实意思表示,避免签订“阴阳合同”,以防范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风险。
案号:(2020)苏02民终142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05
公共通信群中发布无证据言论典型案例
案例5:电力市场主体在公共通信群中发布无证据言论,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售电公司甲和乙曾于2017年短暂合作后中止。但到2018年,售电公司甲员工在某电力交易结算群(266人微信群)与某售电侧市场建设讨论群(450人微信群)中发布《郑重声明》:“近期,部分客户反映乙公司假借我公司进行跨省客户业务市场谈判,对此我公司郑重声明…乙公司假借我公司名义开展的所有业务、作出的任何承诺,我公司均不知情也属无效,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两微信群是全省范围内售、用电交易群,群成员较多,同时甲公司未就在微信群中的发布事实提供相应证据,《郑重声明》客观上影响了乙公司的声誉,从而导致电力行业内对乙公司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因此甲公司应停止侵害乙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工作启示
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是工作中常用于发布相关信息及通知的通讯工具,市场主体在公共通信群中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论,避免发布虚假言论引发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0)鲁01民终435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06
零售合同约定保底价格典型案例
案例6:售电公司与用户约定保底价格,可能造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某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了售电保底价格,法院认为,根据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交易合同(协议),是售电公司对用户公司作出的合同承诺,承诺其代理进行电力交易的电价。在合同签订后,用户告知售电公司相应的用电量,售电公司在年度交易中按照保底价格购买了相应电量,后用户追加用电量,售电公司只能在月度交易时购买高于保底价格的电量,由此造成用户多支付电费。法院认为该部分电费属于售电公司未实现保底价格导致的用户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应由售电公司进行赔偿。
工作启示
售电公司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风险能承受能力,避免轻易对交易价格做出承诺引发损失。
案号:(2019)豫0506民初24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07
售电公司加盟经营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7:售电公司加盟存在合同履行纠纷风险。
李某与某售电集团公司签订《区(县)公司合伙人合作协议》,拟筹建的该售电集团分公司,约定合作模式、独占经营权、收益分成,并约定 “按省公司统一标准装修(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施工),费用由区(县)公司负责。各种交易、风控软件、工装、家具、机器人及5S管理,由省公司统一派送和管理”,并约定李某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缴纳区域(县级)独占经营费50万元、装修定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实际履行20万元,并注明为“加盟费”,该售电集团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该20万元为“加盟费(区域独占经营费)”。李某与售电集团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最终未能按约定完成营业厅的统一标准装修,导致合同履行处于停滞状态。
李某诉请要求解除该合同,售电集团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理,法院予以准许,另酌情确定售电集团公司返还李某加盟费15万元。
工作启示
目前售电公司注册采用的是“一地注册、多地共享”的模式。建议各市场主体充分重视“加盟”形式存在的市场风险,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对加盟(分、子)公司的管理,强化合同履约管理,谨防法律纠纷。
案号:(2020)浙01民终711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郑重提醒
本电力市场典型法律案件分析系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开展的研究总结,目的在于营造电力市场良好的法治氛围,进一步提升市场法治水平。
以上案例的整理及转载仅代表案例裁判法官观点,不代表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立场。相关案例和风险提示内容仅供电力市场主体参考,各市场主体对文章内容有独立判断的权利。如本转载信息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隐私,请及时与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联系删除。
考虑法律环境变化、政策监管要求、企业内控水平等情况,如提示内容与法院裁判文书内容存在差异,敬请以法院裁判文书正式文本为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这是新能源的‘毕业礼’,标志着新能源开始正式走向‘社会’”“文件发布意味着新能源行业实现关键‘成人礼’”“我国发用电价格市场化改革取得了质的飞跃和突破”#x2026;#x2026;“未来新能源电站收益如何测算?投资决策以什么作为参考标准?”“新能源入市做交易会导致现货电价走低吗?”“各地细化
加强市场机制建设应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电价波动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作者:朱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随着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的比例逐渐增加,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新能源报量报价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9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修订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本公约适用于参与海南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储能企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等;市场运营机
3月18日,南方电网公司与中国气象局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在气象资源共享、气象灾害预警、新能源预测评估、关键技术攻关、专业人才交流等方面深化合作,推动气象与电力深度协同,促进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发展
虚拟电厂(VirtualPowerPlant,VPP)是将分布式发电机组、可控负荷和分布式储能设施有机结合,通过配套的调控技术、通信技术实现对各类分布式能源进行整合调控的载体,以作为一个特殊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和电网运行。(来源:能源新媒文/李忆作者供职于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金璐作者供职于中国华电集团
新电改10年成绩单一图了解!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8日,浙江湖州市吴兴区虚拟电厂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湖州华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标价为84990.3209万元。项目招标人为湖州吴城数字能源有限公司,采购需求是本项目主要在吴兴区建设虚拟电厂一套,包括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8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四季度全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正式评分结果,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山西省售电公司开展了2024年四季度信用评价评分工作,并于2025年3月10日-12日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间,有1家售电公司提出书面反馈疑义。经核实,对其相应指标重新计算,并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山西电力市场结构情况,发电侧HHI指数为1628.26,用电侧HHI指数为272.83。详情如下:备注:(1)0HHI100时,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100HHI1500时,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状态;1500HHI2500时,市场处于中度集中状态;2500HHI10000时,市场处于高度集中状态。(
3月17日,中国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庞骁刚在公司总部会见英国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监管办公室首席执行官乔纳森·布雷尔利。公司副总经理季明彬参加会见。庞骁刚欢迎乔纳森·布雷尔利一行到访国家电网公司。他表示,国家电网公司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积极服务能源转型,
为贯彻落实202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与南方电网公司以强化政企联动、共商共治为目标,围绕建设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强电力本质安全和深化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整改成效进行会商,双方在以改革创新精神持续深化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以人民为中心建设高水平电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任务。10年来,电力生产组织方式逐步由计划向市场转变,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快速推进,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初步建立。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由2016年的1.1万亿千瓦
3月11日获悉,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现货市场于3月初启动连续结算试运行。这标志着河北南部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一步,电力市场体系全面形成、日趋成熟,资源配置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将实现系统性提升。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共同构成电力市场,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如火如荼的两会上,新能源相关话题并不少见。尤其是刚刚公布的新能源入市政策,也是各界热议的焦点。《能源》杂志就获悉了这样一个提案:“关于加快绿电减碳确权、推行绿色产品标识,激发绿电消费活力、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的提案”(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动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内卷式”竞争。这一重要论述,瞄准束缚市场活力的卡点堵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今年全国两会上,关
3月6日晚直播中,我们就《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电价市场化改促进新能源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进行了首次学习。黄师傅根据自己近期的思考和研究,罗列出20项可以探讨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本次学习在总概述后对136号文下的新能源搁浅成本补偿,差价合约与差价结算机制,场内场外的竞价方式这
上文开始,我们进入到日前市场,讨论了日前申报时报量报价与报量不报价之间的区别。从长期看,为了确保发电量,采用报量且报价的方式不论从理论公式的角度,还是从博弈的角度看,都将是维持报地板价这样一个结果。(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而所谓地板价就是当地市场规则所规定的现货市场申报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查《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如下:一、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一年来,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2025年,中国新能源市场化进程加速,各省份因地制宜推出差异化入市规则。本文梳理湖北、辽宁、新疆、江苏、山东、河北、浙江、广东等多个省份政策核心要点,从入市模式、保量保价小时数、价格机制三大维度展开对比,仅供参考。(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电力公社”)01入市规模:强制、比例与灵活参与并
在《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推动新能源全面入市的当下,电力市场生态或将迎来重构!136号文明确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实时市场,加快实现自愿参与日前市场。并且要求,适当放宽现货市场限价,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
2025年,中国光伏行业迎来“全面入市”的关键转折年。随着国家“双碳”目标的深化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加速,光伏发电从“保量保价”向“市场化交易”的转型已成定局。本文从国家政策导向、地方规则差异、行业挑战与应对策略三大维度,为从业者梳理政策脉络与市场机遇。(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电力公社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有关要求,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能源局组织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相关经营主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山东电力市场建设优化完善重点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9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修订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本公约适用于参与海南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储能企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等;市场运营机
3月18日,南方电网公司与中国气象局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在气象资源共享、气象灾害预警、新能源预测评估、关键技术攻关、专业人才交流等方面深化合作,推动气象与电力深度协同,促进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发展
新电改10年成绩单一图了解!
136号文推出的价格结算机制需要一笔结算费用,这个费用并不在市场内发生,而是核定好之后纳入到系统运行费中,由工商业用户分享或者分摊。虽说可能存在分享,也就是机制电价差价结算时会发生小于同类项目实时均价的情况,但我觉得一旦这种事情长期出现,那势必也是该类型项目通过躺平的实时市场价格就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8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3月第二批电力用户市场注销的公示。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9号)和《新疆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服务指南》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3月第二批市场注销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7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三月份电力用户市场注册情况,截至2025年3月15日,85家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选择2025年4月份起参与市场交易。详情如下:关于2025年三月份电力用户市场注册情况的公告(交易注册〔2025〕024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7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通报2024年度经营主体信息披露情况。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于2025年1月、2月先后两次开展2024年度经营主体信息披露核查,现通报2024年度经营主体信息披露开展情况。2024年,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在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电力市场信息1716条,其中公众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8日,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内光伏电站可发电时段意见的通知,辽宁电力交易中心从辽宁气象部门获得了全省各月份最早日出时间和最晚日落时间,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省内光伏电站不同月份的可发电时间段,现征求各光伏发电企业意见,截止时间3月23日17时。详情如下: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8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四季度全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正式评分结果,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山西省售电公司开展了2024年四季度信用评价评分工作,并于2025年3月10日-12日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间,有1家售电公司提出书面反馈疑义。经核实,对其相应指标重新计算,并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山西电力市场结构情况,发电侧HHI指数为1628.26,用电侧HHI指数为272.83。详情如下:备注:(1)0HHI100时,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100HHI1500时,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状态;1500HHI2500时,市场处于中度集中状态;2500HHI10000时,市场处于高度集中状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8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第四批售电公司退出售电市场公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精神,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重庆遄飞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市场注销申请。因该企业自身原因,自愿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