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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来,江苏、四川、重庆、山西等多地已开始执行新的峰谷电价政策。贵州、广西、北京发布了关于峰谷电价调整的征求意见稿。
各地针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进一步扩大峰谷电价水平、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等方面做出调整。其中北京、四川、广西、江苏自7月起开始执行新的尖峰电价。
贵州
扩大实施范围。贵州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包括市场化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平时段:8:00-10:00、13:00-17:00、22:00-00:00;谷时段:00:00-8:00。
扩大峰谷电价水平。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5:1:0.5调整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平段电价,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享分摊机制。
江苏
自6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归并为工商业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原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每年7至8月,14:00—15:00和20:00—21: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9:00—11:00和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夏、冬两季尖峰电价,统一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在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期间,每天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以峰段电价为计算基础,下浮20%。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第三监管周期江苏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将我省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归并为工商业用电。归并后,我省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三类。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原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容需量电费,其中: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即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国家核定我省标准的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电力用户所属自备电厂,按照其所属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容量电价标准,缴纳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含气电联动)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因2023年电力交易年度中长期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其购电对应线损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购电价格和国家核定我省的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购电价格和国家核定我省的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因实际线损率和核定线损率偏差、采购线损电量价格变化等因素引起的线损费用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按照我省分时电价现行政策,继续对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浮动基础等保持不变。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本轮输配电价改革目标和具体政策的宣传解读,指导当地供电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密切监测电价执行情况,确保相关政策平稳执行到位。
请省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尽快组织指导各地供电企业做好业务系统完善、电价政策宣贯、优化代理购电信息公开内容、完善工商业用户电费账单等政策执行准备工作,并通过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APP、“国网江苏电力”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95598电力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将相关政策告知有关电力用户,积极主动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能行为,切实降低电力用户用电成本。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以下简称“499号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对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我省遭遇最高气温、最少来水、最大用电负荷的极端情况,用电负荷创历史新高。为倡导全省科学用电、节约用电,进一步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现就我省分分时电价机制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
保持全省峰平谷各时段划分总体不变,将原早高峰1小时、晚高峰7小时,优化调整为早高峰2小时、晚高峰6小时。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进一步匹配我省用电负荷特性,将尖峰电价执行月份从2个月调整为4个月,引导用户在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段主动错避峰用电。调整后的尖峰电价时段为:
高峰时段:10:00-12:00、15:00-21:00;
平段:7:00-10:00、12:00-15: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二、调整尖峰电价机制
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15:00-17:00;
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19:00-21:00。
三、大型商业用户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取消执行综合平均电价
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为进一步促进大型商业用户挖掘空调柔性控制潜力、加大综合能源利用力度,对专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不再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做好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上一季度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本通知以外的事项,继续按499号文件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
6月1日起,现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归并为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应提前15天向电网企业申请选择执行方式,自提出申请的次月起执行,执行时间不短于12个月;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继续执行,也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对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90%执行。
重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居民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降低居民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建立居民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且具备分时表计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居民充电设施用户。
二、分时电价
(一)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含税,下同)。
(二)低谷时段:00:00—08: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18元/千瓦时。
(三)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平段电价为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执行方式
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执行满一年后可申请退出,退出后仍可再次申请执行。
政策实施初期,为进一步增加居民的可选择性,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2023年9月30日前可选择退出。2023年9月30日前未申请退出的,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居民分时表计的更换和改造。为确保居民分时电价政策顺利实施,对拟自愿申请执行但暂不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用户,电网企业要及时免费更换电表。各区县要加大对存量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力度,为居民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创造条件。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和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引导居民执行分时电价,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三)抓好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和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广西
广西《关于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设置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可灵活调整规定电压等级用户时段划分机制: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时段划分原则上为:高峰时段由每日10:00—16:00调整为每日10:00—12:00、18:00—22:00,其中尖峰时段由实施月份的每日10:00—12:00调整为实施月份的每日19:00—21:00;平段由每日6:00—10:00、16:00—24:00调整为每日6:00—10:00、12:00—18:00、22:00—24:00;低谷时段保持不变,为每日00:00—6:00。
关于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改善电力供需,缓解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网调峰压力,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确保电力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区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设置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可灵活调整规定电压等级用户时段划分机制
每年迎峰度夏(暂定6月至9月)、迎峰度冬(暂定12月和次年1月)期间,可对规定执行范围内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的时段划分进行灵活调整,由广西电网公司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启动时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时段划分原则上为:高峰时段由每日10:00—16:00调整为每日10:00—12:00、18:00—22:00,其中尖峰时段由实施月份的每日10:00—12:00调整为实施月份的每日19:00—21:00;平段由每日6:00—10:00、16:00—24:00调整为每日6:00—10:00、12:00—18:00、22:00—24:00;低谷时段保持不变,为每日00:00—6:00。上述用户每年2月至5月、10月至11月峰谷时段划分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922号)规定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峰谷时段划分不作调整。
特殊年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的月份设置、时段划分由广西电网公司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另行确定,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批,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摊或分享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21〕1093号文件规定和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精神,按桂发改价格〔2022〕922号文件及本方案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形成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对影响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摊或分享,分摊或分享月度原则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应予平滑处理,保持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摊或分享相对稳定。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次可灵活调整时段划分全部用户的计量装置改造调试,做好可随时按条件启动执行的准备。
(二)电网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及发电出力、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做好供需形势分析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分析,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前,将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形势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分析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特殊情况及时报送。其中,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分析包括电力系统负荷曲线变化、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加权平均电价变动和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单位深入评估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
(三)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排,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现行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北京
5月17日,北京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
全年峰谷时段按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执行3小时的尖峰电价。高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平段时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为尖峰时段。
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8:1:0.3,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首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1.执行范围。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含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用户,下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在峰谷分时电价基础上执行尖峰电价。
2.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段时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为尖峰时段。
3.峰谷价比。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8:1:0.3,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8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70%(下同);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其他事项
1.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申报用电峰谷电价价比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比。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价比等。
三、有关要求
1.电网企业要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2.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本市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向我委报备。
3.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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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将进一步优化电价峰谷时段和峰谷价差。对此,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分时电价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更好地引导用户错峰用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同时有利于绿电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于征求《居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实施范围。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现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时段划分
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颁发,“意见”提出了具体发展目标,即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
9月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延长午间谷段时长,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平时段8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低谷时段8小时:4:00—8:00,13:00—17:00。二、扩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的信号作用,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一是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延长午间谷段时长;二是提高浮动比例,进一步拉大峰谷
近日,采日能源372kWh液冷智能户外柜产品正式获得德国莱茵TV集团(以下简称“TV莱茵”)产品安全欧标认证。获得此认证意味着372kWh产品符合欧洲安全标准,对采日能源海外业务尤其是打开欧洲工商业市场提供了强大助推力。认证过程中,TV莱茵对372kWh液冷智能户外柜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测试,主要包括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2023年10月全国各地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陆续公布。10月,广东、浙江、河北、冀北、青海、山东、福建、广西8个省份仍执行尖峰电价。在10月,由于大部分地区取消尖峰电价,峰谷电价差最大的地区落在广东珠三角地区,其中一般工商业执行尖峰电价时价差最大、为1.3613元/kWh。据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0日,广东江门就隆基绿能和中创新航联合打造光储一体化方案召开座谈会,隆基绿能刘倩与中创新航杨培共同推出了包括工商业BAPV光储解决方案,工商业BAPV光储解决方案,工商业光储车棚解决方案,工商业储能应用方案等多场景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会议上,双方就光储充一体化产品方案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5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发布《关于组织2023年度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补贴申领的通知》。本次补贴的范围包括:已发放过补贴的项目,补贴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或补贴期满时间);新申报项目,补贴时间为并网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本次资金原则上以数字人民币形式拨付
近日,由晶澳科技自主研发的液冷工商业储能一体机BluePlanet批量下线,在扬州晶辉工业园顺利落地!BluePlanet单柜容量为186kW/372kWh,根据项目需求,可灵活组合,最大支持16柜并机,该项目采用4柜并机的方案,项目总容量1.488MWh。晶澳工商业储能BluePlanet采用模块化、“AllinOne”设计理念,将电池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15日,珠海冠宇接受投资者调研,其中提到,在电网侧储能、发电侧储能及工商业储能方面,公司自主开发的大型储能标准电芯已进入国标认证阶段,预计2023年陆续完成305Ah、320Ah、320+Ah容量电芯及1小时系统的开发和认证工作,2024年起逐步量产。公司在不断巩固公司消费类业务领域优
2023年,伴随峰谷差价持续拉大、多地用户侧储能补贴陆续出台及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加快,工商业储能赛道正式迎来“增长元年”,锂电成本降低和技术应用的逐步稳定,加速驱动分布式储能的高质量发展。新型电力系统蓬勃变革的同时,电化学项目与生俱来的安全管理问题,正在成为行业内产品研发的攻关焦点。10
面对工商业储能持续“升温”的各类考验,华塑BMS产品优化再升级,重磅推出新一代工商业储能解决方案,改用“2+1+1”架构,增加柜式储能能量管理系统(CEMS),内置EMS软件,低成本获取“BMS+EMS”高效结合。“BMS+EMS”二合一无缝对接,降本增效新增的CEMS模块不仅可以监控电池状态,还可通过内置的EMS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工作的通知。推荐范围中包含工业节能降碳技术、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等。其中工业节能降碳技术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高效低成本制氢、氢能利用、新型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利用、工
9月22日,江苏林洋亿纬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储能”)与安徽晶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晶昊”)于南京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林洋储能董事长施洪生、副总经理杨波,安徽晶昊董事长方长能、总经理方辉等相关领导出席签约仪式。智慧展厅参观环节中,林洋储能董事长施洪生同安徽晶昊董事
广东省能源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3日,是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设立的二级平台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注册资本金3亿元,负责全集团在新疆及西北区域的业务管理。新疆公司下辖图木舒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粤电瀚海新能源公司、粤电莎车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粤电新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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