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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3-06-09 13:1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键词:特高压电网建设微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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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拟于7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7月5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文件提出,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快电力外送通道建设,推进高比例新能源输电通道建设,提升存量通道新能源外送规模,推动交流特高压、点对网等输电通道进行风光火储一体化改造,提升直流特高压、交流特高压输电通道新能源电量占比。

自治区采取措施优化电网主干网架,加快推动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电网项目建设,重点建设提高电网断面输送能力、满足新能源送出需求和提高地区电力互济能力的电网项目,推动超高压网架向边境地区和电网末端延伸,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建设电网主网架、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推进电网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新能源电源规划和电网统筹协调,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规范能源和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确保能源和战略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做精做优做强稀土产业,推进战略资源绿色安全开发利用,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能源和战略资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四条自治区遵循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巩固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积极扶持战略性产业,以保障安全为前提构建新型能源和战略资源体系,着力筑牢国家能源和战略资源安全屏障。

第五条自治区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内蒙古由化石能源大区向清洁能源大区转变、推动单一发电卖电向全产业链发展转变;在全国率先建成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逐步实现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新能源发电总量超过火电发电总量。

第六条自治区建立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施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分别编制自治区能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能源和战略资源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自治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将能源和战略资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完善能源和战略资源重大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从事能源和战略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法履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或者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二章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第十一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整合煤炭资源,优化煤炭产能布局,推进煤炭稳产稳供,确保煤炭供给接续稳定。

第十二条自治区统筹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稳定、优化、有序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措施推动煤矿上大压小、增优汰劣。

第十三条自治区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现代化煤矿建设,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盘活矿区空白边角资源、夹缝资源,打造集约高效的煤炭保供基地。

第十四条自治区制定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完善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人才发展支持政策体系。

第十五条自治区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井下抽采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支持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排土场等开展新能源以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自治区统筹电力系统安全和能力建设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煤电规模,优化调整煤电布局,坚持优先扩能改造升级,严格控制增量煤电项目,在确有必要新增煤电机组地区,适度发展保障安全的支撑性煤电和保障民生的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七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传统燃煤电厂转为新型绿色智慧电厂,应用多能互补、源网荷储、虚拟电厂等新型模式,推动传统燃煤电厂与新能源、储能、氢能等耦合式发展,实现电力电量绿色低碳供应。

第十八条自治区全面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和节能环保标准,采用超超临界等先进发电技术,深入实施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淘汰落后煤电机组,提升煤电整体能效,建立先进清洁的煤电体系和城镇供热体系。

第十九条自治区以国家能源战略技术储备和产能储备为重点,统筹全区能耗指标、用水指标、污染物总量指标,高质量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和产业示范区。

第二十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发展煤基全产业链,加快现代煤化工、煤焦化等项目延链补链扩链,推动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产品向新材料以及精细化学品方向延伸,促进煤炭由燃料为主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推动煤炭综合利用工业化示范。

第三章新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新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自治区采取措施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统筹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布局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统筹新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新建风电光伏项目应当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鼓励通过光伏生态、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方式,在光伏场区配套发展种植业、林业、生态观光农业、沙漠经济,推动实现乡村振兴。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广泛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以多元化场景应用为牵引,推动重点产业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园区绿色供电、火电灵活性改造、全额自发自用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不占用电网调峰空间的市场化并网消纳项目。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利用焦炉煤气、氯碱化工尾气等工业副产氢资源,推进工业副产氢气回收提纯利用,培育绿氢和蓝氢生产基地,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氢能工业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快发展绿氢产业,在具备氢气消纳能力的地区布局新能源制氢项目,推动新能源制氢规模化发展,打造绿氢生产应用基地。

加快氢能在交通、化工、冶金等领域的研究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重卡、公交车,推进绿氢生产合成绿氨、绿醇,开展绿氢冶金示范,推动绿氢化工、绿氢冶金实现商业化规模化应用。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建设,以风光氢储车产业链为重点,引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形成满足区内、供应周边、辐射全国的全产业链配套市场供给能力,打造新能源装备制造国家级基地。

加快发展氢能、储能装备制造产业,推动制氢电解槽及成套系统、储能正负极材料等关键装备项目落地,推进氢能、储能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自治区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新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油气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油气田控递减、提高采收率、稳产上产等工程,实现油气增储上产,提升油气供给能力。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快推动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推进煤制油气、天然气提取氦气等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完善油气与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等能源资源协同开发机制,鼓励油气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发展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建设分布式能源设施,在油气田区域内建设多能融合的区域供能系统。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落实国家建立煤制油气产能和技术储备要求,以增强能源自主保障能力和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导向,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煤制油气项目,稳步推进煤制油气试点示范升级,推动煤制油气产业健康发展,为油气供应提供战略保障能力。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完善油气管网设施,深入实施气化内蒙古战略,完善自治区东西部管网,加快推进蒙东市市通、蒙西县县通工程,推进有关管道互联互通,推动区内天然气管道纳入全国一张网,提高管网系统的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

第五章稀土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发挥稀土资源战略支撑作用,规范稀土产业管理,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延伸稀土产业链条,以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为重点,以磁性材料和下游电机应用为方向,开展稀土材料的产业化应用,做强稀土产业链。

自治区鼓励发展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稀土高端应用和智能化、绿色化项目,提升稀土新材料产品质量和智能制造水平,促进镧、铈等高丰度稀土元素应用。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稀土产业全面转型,开展稀土行业碳中和碳达峰和节能降耗减排行动,实施生产环节智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稀土产业大数据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稀土产品交易所建设升级。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稀土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稀土就地加工转化率和稀土冶炼分离产能,提高稀土产业产值。

第四十四条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

第六章战略资源绿色安全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战略资源合理有序开发,统筹开发与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与战略性矿产资源区域充分衔接。

第四十八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战略资源绿色集约利用,加快战略性矿产资源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形成合理采、集中选、定点冶、就近加工转化的开发建设模式,促进矿产资源向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高值利用方向发展。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重点勘查铁、锂、铜、金、铌钽以及稀土、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等国家紧缺和新兴的战略性矿产。开展稀土、锡、金、铀、镍、萤石等矿山深部以及外围找矿行动,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第五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优化矿山结构,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依法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

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法避让。非经依法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

第五十二条从事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五十三条在开采战略性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五十四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发展石墨(烯)材料、高性能碳纤维、人造金刚石等碳基材料产业,做大碳基材料规模。

第五十五条自治区鼓励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铝硅合金等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打造国家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第七章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第五十六条自治区构建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强化能源兜底保障能力,提升能源供给质量,稳定能源外送能力,保障煤电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第五十七条自治区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机制,转变能源开发方式,支持企业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煤炭资源和煤电、新能源、抽水蓄能、独立储能以及外送通道送出等能源项目建设。

自治区支持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嘎查村集体、农牧民以及国有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务劳务等多种要素方式作价入股,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共享能源开发收益。

第五十八条自治区统筹电力系统安全、新能源发展、民生供热保障等需要,科学安排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的支撑性电源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调节性电源项目,推动煤电由主体性电源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转型。

第五十九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快电力外送通道建设,推进高比例新能源输电通道建设,提升存量通道新能源外送规模,推动交流特高压、点对网等输电通道进行风光火储一体化改造,提升直流特高压、交流特高压输电通道新能源电量占比。

第六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优化电网主干网架,加快推动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电网项目建设,重点建设提高电网断面输送能力、满足新能源送出需求和提高地区电力互济能力的电网项目,推动超高压网架向边境地区和电网末端延伸,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建设电网主网架、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推进电网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

第六十一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新能源电源规划和电网统筹协调,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六十二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扶持农村牧区能源发展,提升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增加清洁优质能源供应,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改善农牧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条件,实施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持续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电力保障水平,推动用能电气化升级。

第六十三条自治区统筹推进能源储备能力建设,完善煤电油气储备制度,推动建立煤炭应急储备产能制度。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容量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在电网关键节点和偏远地区建设独立或者共享储能电站,鼓励和支持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

第六十四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应急备用电源建设,实施电网关键节点燃煤电厂“黑启动”改造,因地制宜推动退役机组按照退而不拆原则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布局灾备应急电源,提升极端情况下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第六十五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有序推进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推进抽水蓄能等储能电站建设。

第六十六条自治区健全绿电外送消纳机制,开展风光火打捆外送中长期交易,推动跨省跨区域送受电量和价格由送受双方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现货交易,推进新能源电力跨省跨区域消纳。

第六十七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打造国际高水平合作交流平台;支持企业与蒙古国煤电企业开展合作,深度参与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适时推进中蒙跨境输电线路建设。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细化任务举措,明确进度安排,抓好任务落实。

第七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支持电源适度超前、适量过剩,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电价优势,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新能源资源、场景应用等优势,争取更多企业总部、功能总部、区域总部、研发总部落户内蒙古。

第七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项目用能、用水、用地等要素保障力度,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七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各类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动净地出让。

第七十三条自治区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工业园区开展低碳工业园示范项目,通过自建分布式、新能源专线供电、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园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由新能源满足,提升园区整体能效。

第七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用好用足各类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七十五条因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确需征收、征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对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予以足额补偿、妥善安置,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采取措施促进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七十七条自治区坚持创新核心地位,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加大新能源、稀土等领域的研发投入,解决制约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重大技术难题。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突出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十八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开展创新示范建设,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微电网、零碳产业园、现代煤化工、资源智能绿色开采等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实施规模化新能源制氢、新型电力系统、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稀土功能材料等前沿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打造全国创新示范策源地。

第七十九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力度,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融入国家能源和战略资源创新体系,推动设立国家实验室内蒙古基地。

第八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研发应用基地、国家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推动新能源、稀土等重点实验室优化升级。

第八十一条自治区围绕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产业领军人才、技术带头人和复合型人才。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结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展能源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相关专业人才。

第八十二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攻关,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围绕先进清洁发电、新能源高效制氢、新型储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稀土绿色冶炼分离与稀土新材料及应用、石墨(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突破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关键技术瓶颈。

第八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守法意识;积极开展能源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第八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的专项报告,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建设更加稳定、更加安全、更加绿色的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8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部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围绕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两个转变”“两个率先”“两个超过”的目标任务,条例明确了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及协调机制、组织领导等。同时,强调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

(二)加强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部分。条例规定,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确保煤炭供给接续稳定;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提升油气供给能力。同时,就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电节能改造、发展现代煤化工和煤基全产业链以及油气清洁高效利用、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发展煤制油气产业、油气管网设施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推动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部分。条例规定,自治区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新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就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风电光伏基地、光伏生态、工业副产氢资源利用、发展绿氢产业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以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动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部分。条例规定,自治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发挥稀土资源战略支撑作用,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就延伸稀土产业链条、推进稀土产业转型、建设平台网络以及发挥企业带动作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推动战略资源绿色安全开发利用部分。条例规定,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战略资源合理有序开发,统筹开发与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与战略性矿产资源区域充分衔接。同时,就战略资源的勘查、开采、保护、绿色集约利用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部分。条例规定,自治区构建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保障体系,提升能源供给质量,稳定能源外送能力,保障煤电油气安全稳定供应。同时,就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机制、绿电外送机制,发挥煤电兜底保障作用,加强电力外送通道、能源储备能力、电力应急保障和调节能力建设,改善农村牧区能源供应以及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作出具体规定。

(七)保障措施部分。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进度安排,抓好任务落实。同时,就规划、预算、用能、用水、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具体服务保障措施以及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加强科技创新、严格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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