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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绿电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的90%

2023-07-11 08:49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电力市场交易绿电交易贵州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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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需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途径,为此国家出台了若干文件要求各地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引导电力用户消费绿色电力。

二是促进我省新能源发电加快发展。2020年,国家取消可再生新能源补贴,新的项目上网电价与燃煤发电基准电价一致,收益降低,经济评价难以通过,大部分新能源项目一度陷入停建状态。随着中长期交易电价高于新能源平价项目上网电价后,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将获得更多的收益,项目经济指标提高,将带来新一轮开发建设热潮,促进我省新能源发电加快发展。

三是满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消费需求。随着电力用户绿色消费意识逐步提高,需要有序推进新能源进入电力市场,建立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畅通电力用户使用绿色电力渠道。

(二)可行性

一是电力交易系统和平台已逐步完善。我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省电力交易系统、平台已具备多品种交易的能力,相关功能已逐步完善。

二是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积极性较高。目前,我省电力市场化中长期交易电价已较燃煤发电基准电价上浮20%,加上环境溢价,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将带来更多收益。

三是电力用户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呼声也逐渐强烈。结合前期试水的绿色电力交易情况来看,包含环境溢价在内,电力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与全省市场交易均价差别不大,有的甚至低于市场交易均价。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的用电成本并大幅增加,因此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呼声也逐渐强烈。

四、起草过程

结合国家相关办法、规程,我们从2023年一季度开始组织起草《办法》初稿,经反复讨论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6月9日,发函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省电网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有关发电企业、有关售电公司、有关市场用户等单位意见,共收到57条建议,其中,采纳17条;未采纳23条;无意见17条,具体情况见附件。

五、《办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及准入条件、交易品种及方式、交易组织、价格机制、结算及偏差处理、其他等7个部分,总共37条,具体为:

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共1条,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部分:市场主体及准入条件。该部分共6条。明确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相关条件。

第三部分:交易品种及方式。该部分共6条,明确了绿色交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绿色电力交易品种分为绿色电力交易、新能源电能量交易。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竞拍、认购交易等,并按照年度(含多月)交易为主、月度交易为补充的原则进行。

绿色电力交易包含绿色电力直接交易和认购交易,绿色电力直接交易指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新能源发电企业间的电能量交易和绿证交易;绿色电力认购交易指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统一收购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建立认购关系,为事后交易,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

新能源电能量交易是指绿证已签订售卖合同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开展的电能量交易。

第四部分:交易组织。该部分共5条。一是明确交易上限。风电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该企业机组容量乘以1800小时的120%;光伏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该企业机组容量乘以1100小时的120%。二是明确交易流程。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每年12月组织次年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每月10日前发布当月的相关交易具体时间及相关交易公告。

第五部分:价格机制。该部分共2条。一是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并要求电能量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燃煤发电的中长期交易均价的90%,超出电能量价格的部分为环境溢价(主要考虑避免市场主体乱申报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影响全省平均电能量价格)。二是分时电价机制。明确分时交易平段价格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峰、谷电价上下浮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结算及偏差处理。该部分共14条,分为结算模式、结算顺序、结算电量、交易结算。

结算模式: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能量电费和环境溢价费用,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能量电费和环境溢价费用,售电公司按照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结算顺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电量,优先结算绿电交易合同计划,再结算新能源电能量交易合同计划,最后结算火电企业交易合同计划。

结算电量:明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主体的分配方式。

交易结算:明确合同结算电量和偏差考核方式。

合同结算电量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实际分配用电量、发电企业的实际分配上网电量以及双方之间的合同电量三者取小确定。

偏差考核方式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完成电量小于绿色电力交易月度总合同电量计划,对其5%(含)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5%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照电能量加权综合均价的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补偿给相应的发电企业。

第七部分:其他。该部分共4条。明确了本《办法》发布后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及重大市场变化,相关规则做出相应调整,以及其他的部分相关事宜。

附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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