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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万元!成都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开始申报!

2023-08-07 17:40来源:成都市经信局关键词:加氢站氢能产业氢能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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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成都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支持标准为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且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的加氢站。

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土地出让协议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详情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降低氢气存储企业成本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专门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或液氢存储相关资质。

3.申报期内在成都范围内建成并实际开展独立储氢业务。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二、降低氢气运输成本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按照上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能源用氢气运输业务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150万元运营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独立法人企业,申报期内开展成都市域内氢气运输业务。

2.具有能源用氢气运输相关资质,截至2022年12月31日,连续开展氢气运输业务两年以上或危化品运输业务五年以上。

3.操作人员完成上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且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的加氢站。

3.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土地出让协议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申报期内投资建成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6.固定式加氢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土地出让协议。

7.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四、加氢站运营补贴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40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在申报期内正式投入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5.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固定式站以正式运营之日起)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40元/千克。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五、扩大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应用规模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从事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

2.相关产品形成销售收入。

六、拓宽氢能示范应用场景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于我市组织开展的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申报期内建成并实际运营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氢能示范项目。

3.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七、支持开通跨城市氢燃料交通示范线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成渝、“成德眉资”等氢能客运、物流等示范线开通运营,对形成一定示范规模和效应的线路,按车辆实际加氢费用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示范线建设运营方为独立法人企业。

2.开通成渝、“成德眉资”等城市间氢能客运、物流等示范线路,并连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3.运营车辆车型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运营状况良好。

4.运营车辆为在我市新购置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包括二手车),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查封、扣押等情形。

5.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6.“成渝”氢燃料客运示范线须具备不低于20辆氢燃料电池客车示范规模,“成德眉资”氢燃料客运示范线须具备不低于10辆氢燃料电池客车示范规模。

7.氢燃料物流示范线须具备不低于200辆氢燃料物流车示范规模。

8.“成渝”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车辆一年内平均累计运营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车,“成德眉资”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车辆一年内平均累计运营里程不低于10万公里/车。

9.纳入奖励申报范围的加氢量中,在成都进行加注的占比不低于80%。

10.示范运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八、鼓励优质企业及机构落户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氢能领域外资比例不低于25%且为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外资项目以及重大内资项目在我市落户。

1.对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以及我市重点招引的高能级“500强”企业,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75%给予奖励。

3.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对于企业新增项目的,按其新增部分参照执行。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领域企业及机构。

2.符合对应的实缴资本条件。

3.在项目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5.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九、着力提升产业链水平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

3.属于我市氢气“制备-储存-运输-加注-应用”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并起到补链强链延链作用的氢能产业化项目。

4.在项目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

十、支持氢能检测认证机构落地建设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鼓励国家级氢能领域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落地。

1.对于新建成的氢能领域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服务平台,按检测设备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在原有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机构等基础上扩充氢能相关检测能力的,按氢能相关检测设备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为国家级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检测认证中心或服务平台。

3.取得氢能相关检测资质认定(CMA)或CNAS认证认可机构资质,对外开展氢能相关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重点应用产品检测、认证服务;能力范围包括氢能涉及的关键材料及零部件、氢气质量及等级评定、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4.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十一、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氢能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的引进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

2.引进企业在被引进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前,与被引进企业在氢能领域已完成两年以上的持续产品配套合作。

3.被引进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氢能相关领域,且符合成都市氢能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4.被引进企业自项目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

5.申报期内被引进企业的氢能领域产品正式投产并在本地形成销售。

十二、支持非氢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原非氢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进行经营转型,专门从事氢能相关产品生产:

1.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6%补助。

2.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7%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3.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4.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含),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技改项目立项前企业不生产氢能领域产品。

3.2020年12月31日以后备案,并已在申报期内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十三、鼓励并购市外氢能企业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企业成功并购成都市外知名氢能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其氢能领域产品在成都实现销售纳税后,按相应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并购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被并购方为原注册地在成都市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并购前连续两年氢能领域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3.并购交易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并购方的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

4.并购方取得被并购方绝对控股权并纳入我市合并报表,且于申报期内在我市实现氢能领域产品销售纳税。

5.并购交易在2020年12月31日后完成(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6.双方具有开展并购交易的必要条件和能力。

十四、给予氢能特色产业园运营补贴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由专业机构在主导产业功能区内建设、运营、管理的氢能特色产业园,全部建成且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2.符合规划布局的氢能特色产业园。

3.氢能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园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70%。

4.产业园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

5.氢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6.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正式委托运营管理,并明确完成双方约定事项。

7.全部建设完毕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

8.园区内企业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十五、支持开展氢能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技术水平较高、应用效果较好,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氢能团体标准项目第一承担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

2.为氢能行业相关团体标准制定的第一承担单位。

3.团体标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联合会、学会、商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以下统称社会团体)正式发布实施。

4.团体标准属成都市氢能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至少实施6个月以上(截至2022年12月31日)。

5.团体标准填补国家和行业标准空白,或技术指标全面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同步推进国际标准制定。

6.团体标准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

十六、申报要求

(一)本政策适用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氢能产业研发、生产、销售、检测等企业和机构。

(二)本期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三)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业主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单位须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四)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项目推荐汇总表,企业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两份,PDF 格式及 word 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764603880@qq.com)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和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含配套支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市经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内部审核,按程序提出补贴建议。

(七)具体项目申报由市经信局负责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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