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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通知指出,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原文如下:
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辽自然资发〔2023〕51号
沿海六市自然资源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和规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海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设权、稳妥推进
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保障国家海洋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积极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二)节约集约、生态优先
要统筹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严格落实生态用海要求,充分发挥立体分层设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益的作用,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分类实施、适度兼容
分类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优先保障海域基本功能,科学确定兼容用海类型,实现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功能互补和用途协调,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鼓励地方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差别化探索。
二、科学开展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一)明确可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类型
海域在立体空间上可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其中,水面指海水表面及其上方一定高度的立体空间;水体指水面和海床之间、充满海水的立体空间;海床指海底表面;底土指海床以下的立体空间。在同一海域,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对海域的不同空间有利用需求的,可进行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其他用海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和引领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基本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类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用海需求和管理实际,探索海洋功能立体分区,分层明确立体空间的基本功能,结合实际科学设置管控要求。海域功能立体分区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划定成果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的审查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保项目符合有关空间规划确定的基本功能要求。按照兼容功能开发利用的海域资源,原则上不得影响海域基本功能。
(三)加强海域使用论证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应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要客观全面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重点论证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权属关系、使用年限、用海方式、作业活动、用海面积与深度、责任义务、潜在矛盾化解机制、项目到期的退出方案等内容。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除按照现行规范界定用海方式、范围、面积及绘制宗海图外,应补充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明确用海空间图层等信息,注明项目使用的海域立体分层空间范围。
(四)规范用海审批出让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市场化出让。
申请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用海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书需明确宗海平面界址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注明项目使用的立体分层空间范围。
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申请立体分层设权的,新申请用海主体要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用海申请时附协调协议,具体内容应包括海域分层使用范围、使用方式、避免相互影响的措施及承诺事项等。新申请用海与已确权用海的审批层级不一致的,应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避免产生权属纠纷。
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申请立体分层设权的,按照用海审批权限报批。不同类型项目同步实施立体设权的,可统一设计、整体论证。用海主体不同的,要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后提出用海申请(附具协调协议)。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需明确宗海平面界址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注明项目使用的立体分层空间范围。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应明确原已确权用海分层使用相关信息。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应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按现行有关文件(标准)或评估海域出让金分别计征。
(五)做好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应明确记载批准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等海域空间分层信息,并附宗海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等图件。
三、强化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稳妥有序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用海审批审查,切实做好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利益相关者协调工作,避免造成用海纠纷。
(二)完善配套政策
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求,探索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管理配套政策和技术规范,研究细化具体操作办法,优化用海审批流程。
(三)严格监督管理
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综合运用信息化、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用海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确保海域资源依法依规合理利用。
本通知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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