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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3-09-21 13:18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键词:充电桩充电基础设施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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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9月20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至9月26日。

原文如下:

关于对《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至9月2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yqdc313@126.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车用能源站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17179

4.传真:010-68538156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附件1

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提升,开展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工作,特制定该细则。

一、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对外开放的,另行给予开放奖励。

(二)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给予资金奖励。

(三)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

(四)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五)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六)对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七)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给予建设奖励。

(八)以上奖补对象(附件1)不重复支持。

奖励标准如表1,其中年度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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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方式

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二)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高/低压电工证等特种作业操作证、维修电工证、安全员证书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

(三)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备10万平米以上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储备土地资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四)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六)申报建设奖励的充换电设施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获得其他财政奖励(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奖励)。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换电设施,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由产权单位申报,充电精品示范区由所在行政区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申报,“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由“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申报。

(二)申报时间:2023年10月xx日截止。

(三)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建设运营相关材料(附件2),所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评审评价

(一)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将材料完整、合规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二)平台监测。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的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市级平台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站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存在持续未推送状态、持续掉线、持续故障、持续停运等情况超30天及考核期内充换电量为0的充换电站,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现场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结合市级平台监测情况,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对充换电站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进行现场查验。

(四)考核评价。针对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的换电设施,从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性、响应及时性、充电友好性等方面对充换电站进行综合评价(附件3)。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和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从充电安全性进行评价,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有严重隐患或一般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设施,取消该站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奖励资格。针对充电精品示范区,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确定奖励资格。针对“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要求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五)订单审核。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电量奖励的充换电站,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订单审核,具体如下:

1.订单初筛。市级平台针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站,对充换电订单进行初筛,筛除存在充换电起止时间逻辑错误、电表读数起止值逻辑错误等情况的异常订单,通过初筛的纳入订单库,形成初筛报告,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2.材料提交。申报单位从订单库中自行选取订单,以充换电站为单元,汇总整理订单申请明细表(从市级平台导出)、对应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3.票据审核。项目管理单位结合订单申请明细表,对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验收评审。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初审、平台监测、现场核查、考核评价及订单审核等情况进行最终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并编制形成年度考核评价及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我委。

六、资金发放

我委将充换电设施评审结果在官网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安排。

七、监督管理

(一)对本年度获得奖励支持的充换电设施,若出现拆除等情况,申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我委。若未及时报送,将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我委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换电设施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回发放奖励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名词解释

2.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

营奖励项目申报书

3.2023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考核评价方法

附件2

关于《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奖励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提升,特开展2023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工作,制定了《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对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实施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有关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方式

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对外开放的,另行给予开放奖励。

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给予资金奖励。

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

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对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给予建设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奖励标准为200元/千瓦,开放奖励标准为100元/千瓦。

2.“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建设奖励标准为单桩功率60千瓦以下:600元/千瓦;单桩功率60千瓦及以上:1240元/千瓦。

3.移动充电设施投放奖励标准为2400元/台.月

4.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度;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并按超充桩、快充桩和慢充桩分类给予,即A、B、C、D级充电站中,超充桩奖励标准分别为216、183、151、0元/千瓦·年;快充桩奖励标准分别为106、90、74、0元/千瓦·年;慢充桩奖励标准分别为75、63、52、0元/千瓦·年。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5.充电精品示范区运营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度,运营年度奖励标准为166元/千瓦·年。

6.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的换电设施,运营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度,运营年度奖励标准分为四个等级,A、B、C、D级分别为106、90、74、0元/千瓦·年。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设施,建设奖励标准为1074元/千瓦。

7.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建设奖励(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标准为300元/千瓦。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2.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持有高/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员证书、维修电工证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

3.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备10万平米以上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储备土地资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4.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6.申报建设奖励的充换电设施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获得其他财政奖励(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奖励)。

(四)评审评价流程

1.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将材料完整、合规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2.平台监测。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的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市级平台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站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存在持续未推送状态、持续掉线、持续故障、持续停运等情况超30天及考核期内充换电量为0的充换电站,取消其奖励资格。

3.现场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结合市级平台监测情况,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对充换电站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进行现场查验。

4.考核评价。针对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的换电设施,从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性、响应及时性、充电友好性等方面对充换电站进行综合评价。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和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从充电安全性进行评价,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有严重隐患或一般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设施,取消该站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奖励资格。针对充电精品示范区,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确定奖励资格。针对“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要求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

5.订单审核。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电量奖励的充换电站,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订单初筛、材料提交、票据审核等环节组织开展充换电订单审核。

6.验收评审。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初审、平台监测、现场核查、考核评价及订单审核等情况进行最终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并编制形成年度考核评价及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我委。

(五)资金发放

我委将充换电设施评审结果在官网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安排。


附件3

关于《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奖励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促进充换电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提升,特制定了《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意义

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充分利用中央奖补资金,对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增强充换电设施企业主体积极性,加大设施投资建设力度,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实施考核评价,鼓励企业提升服务水平。通过鼓励企业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建专业运维团队,并对充换电站的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性、响应及时性、充电友好性进行评价,促进企业提升充电服务水平。

明确实施方式,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见效。明确奖励对象及标准、奖励条件、项目申报时间及途径、评审评价方法及流程,确保政策务实管用,企业可对号、易执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对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实施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重要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方式。奖励方式分2大类,一是建设奖励,包括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换电设施以及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给予移动充电设施月度投放奖励。二是运营奖励,包括对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以及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是建设奖励,按照奖励对象,分别给予200-1240元/千瓦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移动充电设施给予2400元/台.月的投放奖励。二是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按充换电量给予0.2元/度的支持;年度奖励按奖励对象和充换电站评价等级,分别给予0-216元/千瓦·年的支持。

(三)申报条件。一是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二是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持有高/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员证书、维修电工证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三是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备10万平米以上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储备土地资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四是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五是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四)评审评价流程。主要包括材料初审、平台监测、现场核查、考核评价、订单审核(仅针对运营奖励项目)、验收评审等6个环节。评审评价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委官网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安排。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与2022年政策相比,本年度《实施细则》的主要差异有五方面:一是奖励对象更加细分,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的基础上,细分出“统建统服”试点项目,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移动充电设施、居住区公用充电设施、精品示范区充电设施。二是增加1项申报条件,为了鼓励引导企业加强运维,提升服务水平,增加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要求,需具有高/低压电工证等特种作业操作证、维修电工证、安全员证书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三是奖励标准不同,为了引导提升公用充电桩的功率,提高充电效率,将公用充电桩年度奖励标准按超充桩、快充桩、慢充桩分类设置。四是申报材料不同,为了提升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全稳定性,将充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更改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NAS资质)出具的现场验收检验报告。五是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更加强调安全性,将安全隐患类指标更改为一票否决项;更加强调可用性,将“零电量充电站占比”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引导“僵尸桩”退出;更加强调及时性,将“快充桩占比”作为评价指标之一,鼓励快充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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