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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
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电动贵州”
建设的指导意见
黔府办发〔2023〕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深化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电动贵州”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抢抓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机遇,紧紧把握汽车产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按照做大规模和提升质量相结合、主体集中和区域集聚相结合、创新驱动和市场牵引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不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大力培育整车制造及上下游企业,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集聚发展,高水平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助推全省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70万辆,新能源汽车在新车销售中占比达到40%。全省充换电站设施规模、运营质量显著提升,建成充换电站2300座以上,充电桩49万个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5万个以上,充电服务能力达到480万千瓦。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配套产业协同发展、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健全的新发展格局,推动新能源汽车逐步成为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强化公务用车示范引领。2024年起,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无适配车型等特殊情形外,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省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公共交通领域推广力度。2024年起,各市(州)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90%以上,其中贵阳市达到100%,鼓励全省农村客运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出租车(含网约出租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动重点领域加快应用。在城市物流领域推广新能源轻型货车(含厢式运输车),各市(州)要制定具体推广计划,鼓励将中心城区城市物流车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鼓励驾驶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政府购买的涉及用车服务项目,应将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作为重点评审因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大力推广新能源重卡。矿山、燃煤电厂等重点领域要积极推广新能源重卡,推动有序更换燃油重卡,支持燃油重卡二手车出口。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加快新能源重卡推广应用。开展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贵阳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支持政策,开展专项促销、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活动,激发新能源汽车消费活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
(八)优化重要节点充换电设施布局。加大对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力度。旅游景区按照适度超前原则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在矿山、燃煤电厂、高速路服务区及综合运输枢纽布局建设一批充换电站。推动出海通道沿线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加强居住区充换电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符合安全有关要求。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新建居住区需将低压主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变压器容量须满足后续充电设施建设需求。(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推广智能充电模式。充分利用现有电力负荷资源,推广应用智能充电技术设施,在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示范小区试点建设。(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十一)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地要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创新土地出让方式,保障充换电设施土地供给。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等场地改扩建加氢站、甲醇加注站或增设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良好环境
(十二)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优化高速公路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政策,研究制定对通行省内高速公路的新能源汽车实行更大力度通行费优惠措施。研究制定实施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
(十三)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引导新能源汽车有序用电,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
(十四)合理放宽路权管理。各地要进一步放宽新能源货车在中心城区的通行权限,规范燃油货车通行管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提供注册登记便利。为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推进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预查验出厂车辆,便利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构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加快构建绿色、循环的动力电池利用生态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五、支持整车企业提升能力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支持整车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技术创新支持力度,提升研发能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整车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加快新能源汽车迭代升级,丰富产品谱系,不断提升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八)支持项目建设。统筹各级产业基金、专项资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整车企业投资项目或关键零部件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产业带动性强的整车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十九)强化资金支持。统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突出对重大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优先支持对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重大整车项目及上下游产业项目建设,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专班服务。对在我省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专班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前提下,对项目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按绿色通道办理,项目所需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层面统筹优先保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汽车产业链企业面临的问题,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有关单位,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省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货车、旅游用车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落实政策,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地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有关单位,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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