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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知指出: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和建筑物建设分散式风电、屋顶光伏项目,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设施、用户侧储能设施和新能源微电网,提升园区供电保障能力。
以下为原文内容:
关于鼓励企业入园进区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发展,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园区政策功能优势,提升园区开发利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园区空间布局
1.构建园区发展新格局。按照产业集聚、空间集中、发展集约的要求,引导对布局、环保和生产要素具有较高要求的电子信息、石油化工、冶金、建材、印染、制浆造纸、纺织鞋服、生物医药、机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形成产业联动、区域协同的高质量发展格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数字办、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整合提升开发区。各设区市制定实施辖区范围内产业园区整合提升方案,支持以国家级和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托管周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统一管理、统筹发展。支持尚未设立省级开发区且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筹建1家省级开发区,推动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财政对年度考评优秀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正向激励机制给予一定奖励,用于支持园区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基于当地产业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规划建设一批服务龙头企业、支持创业就业、承接产业转移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结合“低散乱”整治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推进乡镇工业园区、村级工业集聚点改造升级。鼓励符合规划的低效物流用地通过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依法依规变更为工业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统筹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创业空间。支持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4.发展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控制力和根植性强的链主企业和生态主导型企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安排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支持重点园区申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产业梳理、项目谋划、建设公共载体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打造特色园区。以特色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每个园区聚焦1—2个主导产业,持续开展转型升级和精准招商,不断提升产业集中度,推动园区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带动作用较大的重点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综合配套服务
6.提升设施水平。高标准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和建筑物建设分散式风电、屋顶光伏项目,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设施、用户侧储能设施和新能源微电网,提升园区供电保障能力。结合“电动福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800千瓦时以上、充电桩达到16根以上、单枪最大输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对符合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园区内卫星应用、信创、人工智能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比例进行投资补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文旅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承载功能。允许园区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兼容其他产业用途和建设规定的生活配套设施,加快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强化园区职住平衡,支持在区内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区内创建未来社区,构建15分钟生活圈。支持有序疏解在城中村集聚的产业转移承接园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
8.加强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造条件,同步规划技工教育用地,吸引和支持各类组织入园举办产业技工学校,通过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共管模式设立实体化运作的职业技能提升中心。鼓励园区申报建设各级公共实训基地,打造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为园区产业链同步配套技术人才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实体运营。支持园区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对老旧工业集聚区进行改造提升和整体开发,通过转让、入股、联营、法拍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低效、空闲工业用地和“僵尸企业”土地、房屋等资产,并依法依规再次改造开发。鼓励建设基于固定资产管理和服务产品数字化的智慧园区管理服务平台,开发运营园区数字化资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政务服务。以“办事不出园区”为目标,因地制宜推动高频公共服务进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探索“一业一证”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引入法律、人才、税务、金融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园区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整合具有规划设计审查职能的部门力量,主动靠前为项目提供审批指导,依法依规推动“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金支持力度
11.支持综合服务。对入驻园区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研发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对入驻园区的工业设计中心,新增遴选省级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入驻园区的专业协会、产业基金、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人力资源、招商等综合性服务机构,鼓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租金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产业用房。支持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园用地。支持企业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入园进区、搬迁聚集,鼓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搬迁企业给予标准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园区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的入园企业,鼓励园区运营方与入园企业商定租金优惠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13.支持搬迁奖励。对企业入园进区实施的搬迁技改项目,各级政府可比照招商引资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新型基础设施方面资金对园区企业数字化改造予以奖补。支持入园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省级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支持。对其中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给予最长3年、年化2%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投产奖补。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园区落地、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从省级专项资金中积极统筹给予事后投产奖补。奖补标准按照项目生产、研发设备(含技术、软件等)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执行,单个项目奖补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创新融资方式。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收入持续稳定、信用等级较高园区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园区债发行试点、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推动园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区内企业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园区用地保障
16.保障产业用地。将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可先行实施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支持工业企业选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支持园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其所在设区市统筹保障。符合用林条件的园区项目由其所在市县保障用林指标,指标不足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土地集约。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2022年7月6日后新公告出让的工业用地,用地容积率下限原则上在原省定标准(不含用地容积率1.0以下的行业)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用地容积率上限由各市、县(区)根据区域规划条件、产业类别、发展水平,结合详细规划确定。引导现状零星工业用地向产业园区集中,原则上园区外不再新增零星工业用地。支持统规统建的高标准厂房建设,加大批而未供、闲置用地处置力度,大力推动零散低效工业用地向园区腾挪集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发布后,鼓励各类产业项目入园进区,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企业和项目。本措施与省级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者类同的,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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