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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到2025年全市新增充电桩4354个 达到5738个

2023-11-22 15:30来源:阳泉市政府关键词:充电桩充电设施充电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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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山西阳泉市政府印发《阳泉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新增充电桩4354个,达到5738个,满足全市约3.2万辆电动汽车充电的需要,实现县乡村和市域公路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

全文如下: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阳泉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根据《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结合《阳泉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和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抢抓国家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历史机遇,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出发点,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建设模式,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均衡布局。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等的统筹协调。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

——适度超前、突出重点。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建设要求,重点针对乡镇、太行一号旅游公路等基层偏远地区,加大资源协同力度,满足不同区域、不同场景的充电需求。

——集成集约、分级分类。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等工作,充分整合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拓展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能力,打造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新模式。

——智慧管理、综合利用。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技术依托,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加强充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运用,提高充电设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综合服务保障水平。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健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6,新增充电桩4354个,达到5738个,满足全市约3.2万辆电动汽车充电的需要,实现县乡村和市域公路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

年度任务:

2023年底,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1050个,桩车比不低于1:7。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覆盖6个县(区),公共充电桩全市31个乡镇、12个街道(包含大连街管理服务中心)全覆盖,再覆盖100个行政村、4个景区,充电半径小于50公里。实现太行一号旅游公路覆盖3个驿站,高速公路3个服务区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0公里。

2024年底,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1380个,桩车比不低于1:6.5。公共充电桩再覆盖260个行政村和6个景区,充电距离小于30公里。公共充电桩太行一号旅游公路再覆盖2个驿站、1个房车营地和1个停车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再覆盖1个停车区,充电距离小于80公里;高速公路3个服务区快充桩覆盖率达到8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2025年底,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1924个,桩车比不低于1:6。实现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6个县(区)全覆盖,实现公共充电桩31个乡镇、12个街道(包含大连街管理服务中心)、620个行政村和19个景区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实现公共充电桩太行一号旅游公路5个驿站、3个停车场、3个房车营地全覆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3个停车区全覆盖,高速公路3个服务区快充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市域范围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规划与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县区、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建成区,优先在人口集聚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从中心区域到边缘区域,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着重补齐城市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在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2023、2024、2025年,全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1:6.5、1:6,市区(城区、矿区、高新区)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2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5公里、3公里、1公里;县区(平定、盂县、郊区)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5公里、3公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8公里、5公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比的10%、15%、25%。(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乡镇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乡镇公共充电设施覆盖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统筹指导跟进。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四好农村路”邻近乡镇和村布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镇办公场所、公共停车场和村群众广场、汽车站等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6个县(区)全覆盖,平均每县不少于2座、30个充电桩。公共充电桩31个乡镇、12个街道(包含大连街管理服务中心)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台;620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个,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新建和既有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建设单位需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小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推动单位内部专用桩建设,不断提高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充电桩安装比例,最大限度满足单位公务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公交、环卫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专用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比的10%,力争达到20%。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旅游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工程。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家4A级以上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比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不含)以下景区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文旅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省内公路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6.太行一号旅游公路全覆盖工程。以驿站、房车营地为布点建设重点,以大功率直流桩为主、小功率直流及交流桩为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底,太行一号旅游公路5个驿站、3个房车营地、3个停车场实现充电桩全覆盖,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全覆盖工程。严格落实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选择安排交通流量较大及场地、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普通国省干线服务区、停车区进行试点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国省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市公路分局、市能源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高速公路全覆盖工程。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沿线场区充电站建设,切实降低“高速焦虑”。到2025年底,实现高速公路3个服务区大功率直流桩全覆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鼓励建设高速公路收费站集中式充电站;根据高速交通枢纽实际,建设集成式充电站。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5%,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能源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充(换)电运营模式创新行动

9.城乡居住小区“统建统服”计划。根据全省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实施方案。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小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不得无理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等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按照信用评价相关办法予以信用惩戒。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县(区)每年选择不少于2个居住小区开展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单位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计划。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研究出台内部专用桩“对外开放”实施方案,将单位内部充电桩实施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解决周边老旧小区充电用户充电难问题。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县(区)每年选择部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内部专用桩进行对外开放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道路公共泊位“停车充电”计划。鼓励各县区在保障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外公共泊位建设交流慢充桩,规划专用车位,为电动汽车充电用户提供“停车充电”一体化便利服务。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县(区)每年选择1-2个城市道路路外公用泊位推行新能源充电专用停车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充(换)电新技术推广应用行动

12.“新能源+电动汽车”计划。按照省级层面完善绿电交易体系有关要求,积极扩大光伏、风电、储能等新能源电力的使用。依托电力市场机制“大云物移智”技术,推动全市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我省电力需求侧响应和市场化虚拟电厂建设,实现充(换)电设施直控、可调,打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网之间的能源流、数据流、业务流,实现电动汽车充放电与新能源发电高效协同,形成促进绿电消纳、降低充电成本、提高电网调峰能力等多赢局面。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县(区)每年建设完成1-2个新能源+电动汽车(光伏+电动汽车、风电+电动汽车等)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光储充换”一体化计划。支持公交场站、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服务区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探索商业化运作新模式,积极推进“光储充换”一体场站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加大光伏+、储能+电动汽车等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力提升新能源电力消纳能力,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清洁低碳实惠的充电体验。从2023年开始,鼓励县(区)每年建设完成1-2个“光储充换”一体化充(换)电站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多场景共享换电计划。开展储能+电动汽车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新能源企业和特定车型企业开展换电业务,区分乘用车、物流车、重卡等类型,围绕矿场、园区、城市转运等场景,开展城市、企业、开发区试点示范,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电动化转型,探索特定专用车型的共享换电模式。完善新能源货车扩大市内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等绿色通行配套政策,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从2023年开始,鼓励各县(区)每年布局1-2个专用换电站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产业链拓展升级计划。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建设双向支撑促进,依托省内外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企业,吸引充电桩生产、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整车制造、动力电池生产等上游企业在我市布局。围绕现有充电网络,加速同新能源装备—风电光伏电场产业链耦合,发挥重点企业前瞻性技术布局,继续推动换电、电池租赁等业态发展,提升充电服务发展水平,支撑驱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电动汽车消费活力,基于市场存量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下游扩规促进整体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华阳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充(换)电智慧网络建设行动

16.布局接入智能监管平台、智慧充电“一张网”计划。借助现有能源数据中心,依托省级层面充换电基础设施智能监管及智慧充电平台,鼓励企业接入相关数据,2025年底,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省市两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充(换)电用户获得电力提升行动

17.供电能力建设计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优先保障一号旅游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及乡村等基层偏远地区实现配电增容。现有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充电负荷需求,同时综合运用“光储充”、负荷控制等技术,保障小区内充电设施用电有序供应。从2023年开始,全市电网配套扩容需满足每年充电桩的供电需求。(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优质用电服务计划。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的规定。落实省、市“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规划关于优化电力接入服务的要求,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现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能源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供电保障监管计划。根据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在新建小区、老旧小区和农村配电网改造方案中,结合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将电力设施配电网规划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加强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能源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充(换)电行业全链条管理行动

20.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加强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引导督促运营企业加强充电设施维护和服务能力提升。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避免进行市场降价、互相压价等无序竞争。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级场站”等评比活动,依法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适应倾斜。(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强化充(换)电设施设备准入管理。树立超前意识,分类制定完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供电保障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管理单位在建设、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安全充电。(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配套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需要备案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凭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能源局等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市县“多规合一”和城乡整体规划应考虑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应当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电动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提高充电保障能力。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充(换)电站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在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探索盘活城区小块土地资源,增加供给渠道。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政金融价格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加大对“统建统服”、“光储充换”一体化、多场景共享换电、产业链拓展升级等示范创新类设施支持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承担统筹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参照市级工作专班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成立县(区)级工作专班,抓好工作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推进机制,落实工作举措,主动对接合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专班办公室要发挥好协调保障作用,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日常调度,实行动态管理,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计划工作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市直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按照承担的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坚持上下联动、横向互联、齐心协力保障和推动全市充(换)电基础服务设施依规、有序、快速建设。

(三)强化督导考核

市政府已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纳入重点专项抓落实机制进行督导考核,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建立督办通报机制,通报先进案例和落实案例,每月进行调度排队,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部门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追责问责。各成员单位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工作落实情况报送专班办公室。

(四)实施滚动调整

建立滚动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及省的最新政策以及全市电动汽车实际保有量增长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负责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衔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合力推动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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