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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直接市场交易规模280亿千瓦时

2023-11-28 17:33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键词:电力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交易北京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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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为积极稳妥开展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结合北京地区工作实际,市城市管理委制定《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北京市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方案》。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委编制了《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和《北京市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

二、目标意义

为持续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平稳、绿色、高效运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稳妥开展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同时,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在绿电交易各个环节落实优先组织、优先调度、优先结算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

《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全文共分为七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明确了交易电量规模;第二部分明确了市场参与方式;第三部分明确了交易组织安排;第四部分明确了直接交易价格;第五部分明确了结算方式;第六部分为零售交易;第七部分包含了相关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交易电量规模

2024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84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28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560亿千瓦时。

2.明确了交易价格

北京市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及本市要求核算并公示,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输配电价分为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和北京电网输配电价。

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含区域电网度电输电费用及网损折价)作为平段价格,以此为基准参与峰谷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北京电网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3.优化了偏差结算

批发交易用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 (购售合同)总电量的比值为偏差率,即为K。U1、U2为调节系数。

2024年偏差结算按照阶梯方式执行,具体如下:

当K∈[-5%,5%]时,U1=1,U2=1;

当K∈[-15%,-5%)∪(5%,15%]时,U1=1.1,U2=0.9;

当K∈[-40%,-15%)∪(15%,40%]时,U1=1.15,U2=0.85;

当K∈[-100%,-40%)∪(40%,+∞)时,U1=1.2,U2=0.8。

后期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节系数并向市场主体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暂不执行偏差结算。

4.确定了偏差资金分摊方式和具体计算方法

2024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用户侧市场主体(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分摊。综合考虑偏差电量、偏差率两个维度,按照“谁产生谁分摊、鼓励控制偏差”的原则对偏差结算差额资金进行分摊。各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及各市场主体分摊金额按照当月结算数据计算、按月结算。

5.鼓励约定购售电服务价格上下限

为抵御市场风险,保障购售双方利益,鼓励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约定购售电服务价格上下限。

(二)《北京市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

《北京市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全文共分为八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第二部分明确了市场主体;第三部分明确了交易方式;第四部分为交易安排;第五部分为交易组织;第六部分明确了交易结算;第七部分规定了绿证划转;第八部分包含了相关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

绿色电力交易是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

2.明确了市场主体

参与2024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初期,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风电和光伏新能源企业,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新能源企业,并由绿证核发机构核发绿证。

3.明确了交易方式

2024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和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交易方式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为主。

4.明确了交易周期

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以年(多年)、月(多月)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适时开展月内绿色电力交易。

5.分别明确了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申报公告,组织北京地区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零售用户需求)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电价需求申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预成交结果,将预成交结果提交相关调度机构,经安全校核后发布交易结果。

6.明确了交易结算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7.规定了绿证划转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等信息,经发用双方确认后,在交易平台将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电力用户。

四、创新特点

1.为持续扩大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规模,有序推动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优化调整了工商业用户注册周期。

2.结合北京市场供需及交易情况,进一步优化偏差结算,研究设置了偏差电量阶梯分段结算模式,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控制偏差。

3.综合考虑偏差电量、偏差率两个维度,按照“谁产生谁分摊、鼓励控制偏差”的原则,确定了2024年偏差资金分摊方式和具体计算方法。

4.鼓励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先行带头作用,稳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强化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按要求提升绿电消费水平。支持重点企业、园区等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打造绿色电力企业、绿色电力园区、绿色电力单位。支持城市副中心开展绿电、绿证交易,助力高质量发展。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与2024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初期,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电源上网电量,并由绿证核发机构核发绿证。

六、适用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执行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关于完善绿电交易机制推动京津唐电网平价新能源项目入市的通知》(华北能监市场〔2023〕46号)、《关于明确2022年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1〕212号)、《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

八、注意事项

1.市场化电力用户2024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高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一年期以上的电力中长期合同。

2.2024年,北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预期性指标为21.7%(非水21.7%),具体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约束性指标为准。鼓励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责任权重。

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禁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九、关键词解释

1.偏差率。批发交易用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比值为偏差率。

2.绿证。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

十、新旧政策差异

1.工商业用户注册周期变化。为持续扩大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规模,有序推动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优化调整了工商业注册时间。

新注册周期: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偶数月15日前,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选择自下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原注册周期: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选择自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2.电价组成变化。依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3〕637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11号)有关规定,明确了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含区域电网度电输电费用及网损)作为平段价格,以此为基准参与峰谷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北京电网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明确了北京市电力市场化用户的用电价格组成。

新用电价格组成:北京市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

原用电价格组成:北京市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3.偏差结算变化。围绕市场主体实际需求,结合北京市场供需及交易情况,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设置了偏差电量阶梯分段结算模式,进一步优化偏差结算方式,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控制偏差。2024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国家、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新偏差结算方式:2024年偏差结算按照阶梯方式执行,具体如下:

当K∈[-5%,5%]时,U1=1,U2=1;

当K∈[-15%,-5%)∪(5%,15%]时,U1=1.1,U2=0.9;

当K∈[-40%,-15%)∪(15%,40%]时,U1=1.15,U2=0.85;

当K∈[-100%,-40%)∪(40%,+∞)时,U1=1.2,U2=0.8。

后期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节系数并向市场主体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暂不执行偏差结算。

原偏差结算方式:2023年参与直接交易的批发交易用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调节系数U1暂定1.05,U2暂定0.95。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适时调整。

4.确定了偏差资金分摊方式和具体计算方法。明确了2024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用户侧市场主体(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分摊。综合考虑偏差电量、偏差率两个维度,按照“谁产生谁分摊、鼓励控制偏差”的原则对偏差结算差额资金进行分摊。各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及各市场主体分摊金额按照当月结算数据计算、按月结算。

5.明确了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在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基础上,依据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完善绿电交易机制推动京津唐电网平价新能源项目入市的通知》(华北能监市场〔2023〕46号),明确了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交易流程,为开展“点对网”项目及京津唐网绿电交易创造了条件。

6.明确了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文件要求,明确了含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可以参与2024年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

新市场主体:参与2024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初期,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电源上网电量,并由绿证核发机构核发绿证。

原市场主体:参与2023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平价新能源企业,并由绿证核发机构核发绿证。

7.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结算。

新结算规则:2024年,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充分体现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其中电能量价格结算方式调整为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方式,具体依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调节系数参照《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结算方式按照三者取小原则执行,即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电量按照合同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条款执行,由违约方向合同对方支付补偿费用。

原结算规则: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实际用电量、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三者最小值作为绿色电力结算电量,并以此为依据划转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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