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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售市场运营模式
(一)
零售市场购售电方式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零售用户可选择以下两种购售电方式之一向售电公司购电:
1.电商化零售套餐交易购售电方式(以下简称“零售套餐交易”)
2.线上绑定购售电方式(以下简称“线上绑定”)
(二)
零售市场交易平台
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线上集约电力用户注册、交易、合同、信息披露等核心业务。
1
零售套餐交易
方式一:零售用户进入福建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fj.sgcc.com.cn),在登陆页面下方点击【零售市场】,进入零售商城首页。
方式二:零售用户在应用市场下载“e-交易”App,左上角地区手动切换至【福建】区域后进行登陆。
2
线上绑定
方式一:零售用户进入福建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fj.sgcc.com.cn),进入绑定关系申请页面处理。
方式二:零售用户进入福建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fj.sgcc.com.cn),在登陆页面下方点击【零售市场】,进入零售商城首页,点击【绑定关系申请】菜单,自动跳转至方式一。
方式三:零售用户在应用市场下载“e-交易”App,左上角地区手动切换至【福建】区域后进行登陆。
以上两种购售电方式均由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线上结算。
二、市场主体
(一)
零售用户
(二)
售电公司
交易履约周期内,每家零售用户仅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达成电商化零售套餐交易或完成线上绑定,且全部用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三、零售合同
零售市场交易统一按照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规范签署。零售用户根据其自主选择的购售电方式阅读确认相对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一)
合同示范文本
1
零售套餐交易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电商化零售套餐交易购售电方式)》(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阅读确认)。
零售合同签订采用 “确认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零售套餐交易结果”的电子合同方式。
2
线上绑定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线上绑定购售电方式)》(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阅读确认)。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应在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确认零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录入确认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双方如需签订线下纸质合同,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署,并确保纸质合同参数与零售商城服务平台录入确认的零售合同结算参数一致。
(二)
零售市场交易结果
“零售市场交易结果”包括购售双方、交易履约周期、零售套餐参数或零售合同结算参数等信息。
四、交易组织
(一)
零售套餐交易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线上交易约定电能量价格标准(零售套餐),签订零售交易电子合同,实现按月自动线上结算的方式。
1
交易周期
零售用户仅可选择参加年度套餐交易或月度套餐交易。
(1)
年度套餐交易
▷ 含义:完整年度的零售套餐交易
▷ 交易标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能量
▷ 交易对象:所有已注册生效零售用户
(2)
月度套餐交易
▷含义:注册生效次月及当年后续月份的零售套餐交易
▷交易标的: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电能量
▷交易对象:已注册生效且交易标的周期内无购售电合同的零售用户。
2
零售套餐模式
两种套餐模式:固定价格套餐、市场联动价+零售度电交易费套餐
(1)
固定价格套餐模式
固定价格: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约定的电能量价格。
(2)
市场联动价+零售度电交易费套餐模式
市场联动价
所有售电公司结算月中长期合同均价,统计不含绿色电力交易、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
零售度电交易费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确定的每度电额外收取的费用。
3
交易组织方式
零售用户签订零售交易电子合同时,仅可选择挂牌交易、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中的一种选定购买零售套餐(固定价格套餐或市场联动价+零售度电交易费套餐)。
两种交易方式:挂牌交易(标准化零售套餐)、双边协商交易(定制化零售套餐)
(1)
挂牌交易(标准化零售套餐)
◆标准化零售套餐:售电公司在满足零售套餐参数约束的前提下,标准化配置零售套餐中的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并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形成标准化零售套餐。
◆ 挂牌交易方式: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挂牌发布标准化零售套餐,零售用户自主选择意向套餐,并确认选定购买。
◆ 套餐生效时间:零售用户初次选定并摘牌购买售电公司发布的标准化套餐时,摘牌结果在24小时后生效。摘牌结果未生效期间允许零售用户取消摘牌一次。若零售用户已取消一次摘牌结果并重新摘牌购买标准化套餐,则第二次摘牌结果立即生效。
(2)
双边协商交易(定制化零售套餐)
◆ 定制化零售套餐: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定制化配置零售套餐参数,形成定制化零售套餐。
◆ 双边协商交易方式:
a.零售用户发起协商交易。零售用户可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协商下单功能,与售电公司线上协商零售套餐参数。
b.售电公司发起协商交易。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线下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由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创建定制化零售套餐,并推送至相应零售用户。零售用户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接受或驳回定制化零售套餐邀约。对于驳回的定制化零售套餐,售电公司需重新创建定制化零售套餐并重新推送至相应零售用户。零售用户确认接受邀约后,定制化零售套餐立即生效。
套餐生效时间:零售用户一经确认购买定制化零售套餐,交易结果立即生效。
4
交易组织时间
(1)
年度零售套餐交易
每年底前组织开展零售市场年度交易,一般不晚于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开市时间。
(2)
月度零售套餐交易
■ 按月常态化组织开展月度零售套餐交易。
■ 每月常态化注册生效的零售用户即可参与次月及本年度后续月份的零售套餐交易。
月度零售套餐交易组织时间为工作日9:00-11:00、15:00-17:00,交易截止时间为每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二)
线上绑定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线上确认零售合同示范文本、录入确认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建立双方购售电绑定关系,实现按月自动线上结算的方式。
1
绑定周期
参与月度交易的零售用户:绑定周期统一为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参与年度交易的零售用户:绑定周期统一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月常态化注册生效的零售用户,当月即可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绑定关系。
2
零售合同结算参数
一种结算模式:价差分摊/分享模式
需要约定的参数:是否全包偏差、分成基准价、归用户分成比例、售电公司承担保底偏差范围、用户承担偏差考核费用比例。
√ “是否全包偏差”:双方约定是否由售电公司承担全部偏差考核费用。
√ “分成基准价”: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约定的价差分成基准价格。
3
交易组织方式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其中任意一方登录电力交易平台(或零售用户登录“e-交易”App)发起绑定申请,线上录入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并由另一方进行确认。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购售电绑定关系在双方线上确认后即刻建立;若另一方驳回,则绑定关系不成立。
4
交易组织时间
线上绑定截止时间以交易中心提前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
零售合同变更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如有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每月可以修改次月及本年度后续月份的零售套餐或零售合同结算参数,但不改变双方零售合同关系。
交易组织时间:工作日9:00-11:00、15:00-17:00。
1.合同履约周期内,零售用户仅可选择零售套餐交易方式或线上绑定方式中的一种。当年度内,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购售电方式(即零售套餐交易或线上绑定)一次,但不改变双方零售合同关系。
2.购售电方式变更截止时间为次年年度批发市场交易开市前十五个工作日。
五、零售市场结算
(一)
零售套餐交易方式
交易中心按照以下内容开展零售市场线上结算,包括:结算月的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绿色电力交易的零售侧预分配情况、春节短周期交易等其他交易的结算要求以及零售合同结算参数等。
1
固定价格套餐模式
零售用户结算电量电费=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电费+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结算电量电费+(零售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结算电量)×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
☆ 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电费。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达成的各笔绿色电力交易零售预分配结果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开展结算。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结算。
☆ 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结算电量电费。售电公司达成的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开展零售市场线上结算。
☆ 零售用户绿电、春节短周期等交易的电量电费按照相关约定、规则和要求进行结算后,如月度实际用电量有剩余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
2
市场联动价+零售度电交易费套餐模式
零售用户结算电量电费=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电费+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结算电量电费+(零售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结算电量)×合同约定的市场联动价+零售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零售度电交易费
☆ 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电费。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达成的各笔绿色电力交易零售预分配结果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开展结算。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结算。
☆ 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结算电量电费。售电公司达成的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开展零售市场线上结算。
☆ 零售用户绿电、春节短周期等交易的电量电费按照相关约定、规则和要求进行结算后,如月度实际用电量有剩余按照“所有售电公司结算月中长期合同均价”结算。
☆ 售电公司按照零售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向零售用户收取零售度电交易费
3
零售用户偏差考核费
以上两种模式均由售电公司全包偏差,零售用户偏差考核费=0。
(二)
线上绑定方式
交易中心按照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线上绑定的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开展零售市场线上结算。
1
零售用户结算电量电费
零售用户结算电量电费=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电费+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结算电量电费+价差分摊/分享模式结算电量电费
其中:
1
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电费。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达成的各笔绿色电力交易零售合同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开展结算。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结算。
2
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结算电量电费。售电公司达成的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开展零售市场线上结算。
3
价差分摊/分享模式结算电量电费。
价差分摊/分享模式结算电费=(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结算电量)×[分成基准价-(分成基准价-本售电公司中长期合同均价)×归用户分成比例]
举个例子
假设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约定的分成基准价为0.470元/千瓦时、归用户的分成比例为80%。
某月售电公司中长期合同均价为0.450元/千瓦时,零售用户当月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费为1000元,当月春节短周期等交易结算电费为1500元,完成绿色电力交易、春节短周期等交易结算后的剩余用电量为10000千瓦时。
则
当月该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的分摊或分享的价差=分成基准价-本售电公司中长期合同均价=0.470-0.450=0.020元/千瓦时。
零售用户分享的价差为:0.020×80%=0.016元/千瓦时。
该零售用户当月完成绿色电力交易、春节短周期等交易结算后的剩余用电量的结算电价为:0.470-0.016=0.454元/千瓦时。
该零售用户当月实际结算电费为:1000元+1500元+10000千瓦时×0.454元/千瓦时=7040元。
零售用户在此模式下的月度结算电费为:月度绿电电费+春节短周期等其他交易电费+按价差分摊/分享模式计算的剩余用电量电费
2
零售用户偏差考核费
■根据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约定执行。
■若双方约定售电公司全包偏差,则零售用户偏差考核费=0。
■若双方约定售电公司不全包偏差,则零售用户承担的偏差考核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承担比例、偏差考核价格以及相关偏差考核规则计算。
偏差考核价格为结算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统一出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的5%。
若未开展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偏差考核价格则采用此前最近一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统一出清价格或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的5%。
六、信息发布
(一)售电公司应向社会公众对外发布零售套餐。
(二)交易中心按月向市场主体披露所有售电公司结算月的中长期合同均价
(三)交易中心向零售用户及其绑定的售电公司定向披露该零售用户的月度结算结果。
七、保底售电
(一)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零售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零售市场购售电方式且未转为批发市场用户,按我省现行政策由次月起转为保底售电公司暂时代理购电用户。
(二)保底零售套餐:对于保底售电公司暂时代理购电用户及保底售电用户,由交易中心按相关政策要求生成保底零售套餐参数,包括结算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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