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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4-01-16 08:40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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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科〔2024〕2号

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现将《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月9日

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先导区管理工作涉及申报立项、实施方案论证、实施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阶段。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先导区管理。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先导区申报评审,对立项后的各阶段、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和建立专家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先导区申报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工作制度,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部署推进,压实各成员单位责任,及时协调先导区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五条申报立项阶段: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印发年度申报指南。

(二)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

(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立项及资金下达文件。

第六条实施方案论证阶段:

(一)申报主体按要求组织深化申报实施方案,提交实施方案论证申请和实施计划任务表(附件1)。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论证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召开实施方案论证会。

(四)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小组印发实施方案论证意见。

第七条实施过程管理阶段:

(一)先导区工作专班按要求上报季度报表、工作专报和半年度实施情况总结(附件2至4)。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全面指导先导区建设。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评价,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评价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四)实施方案中的实施范围、考核指标和重点项目等有变更时,申报主体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附件5),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验收评估阶段:

(一)申报主体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验收评估申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验收预评估。

(三)验收预评估通过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召开验收评估会。

(四)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小组印发验收评估报告。

第九条先导区管理、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同步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实施计划任务表

2. 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实施情况季度报表

3. 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工作专报

4. 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半年度实施情况总结

5. 关于变更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实施计划任务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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