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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工商业用户。此次时段调整,将原来9:00-15:00这6个小时由高峰下调为4小时平段、2小时低谷,基本覆盖了白天用电量较大的时段,将使工商业用户该时段用电电价综合水平降低约40%。以2024年3月份公布的1-10千伏两部制电价用户为例(不含基本电费):
分时电价调整前,用户9:00-15:00这个时段全部是高峰电价:(0.4561+0.0231+0.1263)×1.49+0.0215+0.0452=0.9689元/度
分时电价调整后,用户9:00-15:00这个时段电价分为平段和低谷两个部分:
低谷电价:(0.4561+0.0231)×0.48+0.1263+0.0215+0.0452=0.4230元/度
平段电价:(0.4561+0.0231)×1+0.1263+0.0215+0.0452=0.6722元/度
从企业9:00-15:00这6个小时用电情况来看,调整前高峰时段平均电价0.9689元/度,调整后加权计算的平均电价降至0.5891元/度,降低0.38元/度。
利好光伏发电企业。由于9:00-15:00这个阶段工商业用户电价由高变低,价格杠杆效应引导工商业用户调整生产班次,将用电负荷最大限度集中到光伏出力的主要时段,促进白天多生产、多用电,光伏消纳电量显著增加,消除潜在的弃光电量,这对全省新能源企业无疑是巨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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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之二:平、谷时段有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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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8小时的平段、8小时谷段交替分布,谷、平、谷、平16个小时保持连续性(谷段00:00-次日6:00、平段6:00-12:00、谷段12:00-14:00、平段14:00-16:00)。
一天24小时之中,16个小时连续“平谷时段”、8小时“连续峰段”,峰谷时段衔接更为顺畅更为合理,有利于企业保持生产连贯性,尽量用好16个小时连续的谷段、平段来安排生产,减少设备启停次数,实现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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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之三:季节性尖峰时段有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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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7、8月)20:00-22:00设置为尖峰时段;其余季节尖峰时段前移两个小时,尖峰时段变为18:00-20:00。
由于湖北特殊气候和资源状况,多年来看夏季晚高峰出现时间较其他季节滞后,对尖峰时段进行季节性差异设置,精准体现不同季节负荷特征,提升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效果。.............................................
变化之四:分时电价计算口径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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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规定,工商业用户电价由“上网侧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组成。
本次政策调整后,参与分时电价倍率浮动的只有上网侧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这两个部分,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不参与分时电价倍率浮动。
主要考虑是两类价格组成部分的成本属性不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是固定成本,由国家统一核定,在一定长周期内部保持不变,其成本不随日内短期的电力供需形势变化,不应参与分时电价浮动;而上网侧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直接或间接反映发电成本和供需形势,其价格随行就市波动,反映各时段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应参与分时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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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之一:维持峰、平、谷时长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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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政策仍维持尖峰2小时、高峰6小时、平段8小时、谷段8小时的时长安排,1:3:4:4时段比例依然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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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之二:维持政策实施范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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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暂不作调整。即: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
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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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之三:维持电价浮动系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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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段、谷段电价比为1.8:1.49:1:0.48。
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电尖峰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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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之四:维持分时段签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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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市场的用户和发电企业依然按照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四类时段组织交易,合同电量按日分解至24个时点。
附件:
分时电价时段划分调整对比一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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