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4月23日,甘肃定西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电网企业要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情况,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
同时,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服务、简化手续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流程,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电网接入工作,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可靠。
此外还提到,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取得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的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原文如下:
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定西市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规范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4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3〕4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定西市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5月7日。
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传真:0932-8212567
邮箱:adqzfhcxjsj@163.com
附件:《定西市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3日
定西市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定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4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3〕4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及住宅小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专门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业主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对社会开放、为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商务楼宇、超市卖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气)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属地职责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换电运营商积极性,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环卫、物流等停车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条件的停车区域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五条 各类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按照10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三)鼓励已建(含在建)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结合旧城改造、停车位改造、道路改建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第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本办法中所涉标准、规范如有修订更新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依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由发改、住建、电力、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验收。
(二)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取得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的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企业或单位在建设安装充电桩前,应当向辖区街道办、乡政府进行备案,并配合电力、消防等部门勘察需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三)对于居民区自建充电基础设施(自建桩)由所有权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检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提醒自建桩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居民在建设安装自建桩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企业审批后向辖区街道办、乡政府进行备案。自建桩建设在自有产权停车位或者经产权人同意的租赁停车位(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居民书面申请后,应当配合电力、消防等部门勘察需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四)小区建设充电桩,物业管理单位要确定有关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线缆通道等接入条件。自建桩建设在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上(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同意确认后实施。充电桩需安装在小区车库内的,车库应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等灭火器材。鼓励部分老旧车库安装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增设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烟感探测报警装置,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规划、土地、环保、供电、消防、防雷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电网建设应分别由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并进行设备和信息互联互通入网检测,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要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情况,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新建居民区要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附近(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服务、简化手续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流程,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电网接入工作,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可靠。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换电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循国家、省级、市级、区级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及时向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按照用户需求,根据国家、行业新的标准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建立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和运营维护体系,对充换电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数据采集,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实时监控和管理,负责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十四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承担相关充换电服务、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等运营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换电服务,确保用户及设施安全。
(二)严格遵循供电营业规则要求,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不得转供电。
(三)加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及时进行充换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换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监控系统等正常可靠运行。
(四)在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
第十六条 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规范的使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资质。
(一)将充换电基础设施违规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建设运营标准的。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符合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并在财政、土地、金融、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和省级奖补资金,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和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自然资源部门要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推动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有效整合,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同步推动充换电设施项目一体化建设;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电费按照省级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结合全区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为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
(一)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对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负责组织住建、电力、消防等部门对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开展联合验收。
(二)区住建局负责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标准,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纳入施工图审核内容;负责落实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要求;负责环卫等市政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工作。
(四)区工信局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性互动。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出租、交通枢纽等相关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七)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推进景区景点等文化旅游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八)区商务局负责推进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物流园(区)等相关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指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十)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量监管。
(十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勘察需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十二)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及安全运营工作,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数据进行统计。勘察需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十三)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十四)科技、公安、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十五)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区自建充电基础设施、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审核。联合电力、消防等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充电桩建设前的现场勘察,确保充电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单位、个人用户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和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二十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024年10月全国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1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2024年10月比2024年9月公共充电桩增加6.3万台,10月同比增长34.3%。截至2024年10月,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充电桩339.1万台,其中直流充电桩153.5万台、交流充电桩185.5万台。从2023年11月到2024年10月,月均新增公共充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今年国庆假期高速公路电动汽车充电量达到7215.27万千瓦时,日均充电量1030.75万千瓦时,是今年平日的2.4倍,比去年“十一”日均增长80%。国庆假期高速公路充电量增长,反映出我国绿色出行比例的大幅提升,也间接反映出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蓬勃的活力。近日,TüV莱茵在南京举办光储
10月23日,特锐德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青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特来电科技为和县县域充电设施补短板建设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约为13,400万元。本次特来电科技中标和县县域充电设施补短板建设项目,将对和县公共和政府事业单位停车场进行充电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陆续出现“找桩难”“油车占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划充电建设任务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大力建设,近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日后更好地加快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
近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大黄山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2024—2027年)》,其中提到2027年,将建成覆盖广泛、规模合适、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开放融合、惠及民生的现代化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更好满足新能源车主高品质、多样化出行需要,更好赋能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以下
2023年岁尾,宁波入选,“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城市”,根据计划宁波未来三年内将在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6.2万辆。小贴士:公共领域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公交车、环卫车、出租车、邮政快递车、特定场景重型货车等。目前,宁波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新能源车辆占比已经达到80%以上,但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修订背景截至2024年8月底,浙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10日,中国充电联盟发布2024年8月全国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24年8月公共充电桩新增5.4万台,同比增长43.6%。2024年1-8月,充电基础设施增量240.3万台,同比上升20.3%;其中公共充电桩增量为53.7万台,同比上升13.3%,随车配建私人充电桩增量为186.6万台,
近日,根据南方电网公司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完成了第二批8个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评估验收工作,涵盖新型城镇化电网、微能源网、车网互动等三类应用场景。此次验收还应用了最新发布的《南方电网公司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评价标准》,实现对示范区综合建设成效的量化评分,进一步提升
8月28日,广东省能源局印发《广东省推动乡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其中提到,积极推动创新示范,推广“光储充”项目建设,发挥光伏消纳、功率调节、充电补能综合效用。推动光伏发电、储能调节、充电补能、反向放电、电池体检于一体的“光储充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26日,深圳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区政协二届四次会议第2024013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件提出,拟对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项目、超级充电站(含超级充电桩、V2G车网互动项目),分年度按超充桩功率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年度设置最高支持额度。原文如下
近日,湖南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湖南省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绿证核发涉及数据归集工作的通知》,明确数据归集工作流程、归集责任和时限要求,进一步加快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绿证核发涉及数据归集工作进度。截至2024年11月8日,全省范围内共归集3家地方电网企业、9家增量配电企业项目
分时电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广义上的分时电价,泛指同样的一件商品,只要是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价格,就可以说是分时电价。在批发侧的现货市场上,交易周期可能是15分钟一次,那么每个交易周期出清的价格都是不同的,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分时电价的体现。狭义
高质量电网是一个多维度、综合性的概念,不仅具有技术属性、物理属性和经济属性,也包含着环境属性、社会属性和治理属性,是更加绿色、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电网。ESG理念则强调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鼓励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
为进一步服务分布式能源发展,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并网等工作情况,研究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会上,广东电网公司汇报了分布式光伏接网、交易、结算等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已采取工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南方能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15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10月上海电网“两个细则”考核结果再次重新公示的公告,详情如下:2024年10月上海电网“两个细则”考核结果再次重新公示根据《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辅助服务分摊标准及“两个细则”考核和补偿结果公示、结算有关事项
由国家电网巴西控股公司牵头组织和成立的中国-巴西电力创新联合体(简称“联合体”)17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成立,巴西政府官员、两国企业代表等约100人出席成立仪式。巴西矿业和能源部长亚历山大·西尔韦拉发表视频致辞说,巴西和中国是生产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典范。巴西政府与中国国家电网公司的合作,
11月12日,南网北京分公司新址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南方电网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刘启宏出席揭牌仪式并讲话。刘启宏要求,南网北京分公司要深入贯彻公司党组部署,准确把握职责定位,更好发挥沟通联络桥梁纽带、咨政建言参谋智囊、产业拓展前哨阵地等功能作用,搭建好在京高水平交流平台和高层次沟通渠
11月4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北发改价格〔2024〕20号),其中指出,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转改直”工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区供电公司聚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等重点环节,开展分布式光伏接网情况专项监督,立足分布式光伏备案管理、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等重点内容,运用查现场、查台账、查系统,听汇报,重点检查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并网、违规或变相违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福建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各经营主体应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拥有售电公司的电网企业,不得利用自然垄断优势,通过主业资源协助开展、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拥有售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成果,华中能源监管局在湖北省、江西省、西藏自治区开展了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监管工作。在本次监管中,华中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办电效能提档升级、用电成本不断压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是国家电网的省级子公司,肩负着保障首都重要输电通道安全,服务河北省唐山、张家口、秦皇岛、承德、廊坊五市经济社会用电,促进区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公司积极贯彻国家电网高质量发展战略和河北省建设新型能源强省部署,以争创“两个标杆”(新型电力系统示范
11月19日,西藏山南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其中指出,支持输配电网建设、电网老旧设备更新,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电网接入新能源的能力。完善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建立完善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
“新型电力系统”这一概念,首先在2021年3月15日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出现,与实现“双碳”目标紧密绑定。其以保障能源电力安全为基本前提,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为首要目标,以新型电网为枢纽平台,以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为支撑。在此背景下,电力负荷管理正逐步凸显其在构建清
11月12日,由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新型中压配电物联网化馈线终端(简称“物联网化FTU”)在青海西宁试点应用。该产品基于智芯公司双系统核心板和“枢纽”实时操作系统打造,可安全、并行支撑电力系统Ⅰ、Ⅳ区业务同步开展。同时,该产品采用“硬件平台化”设计理念,通过模块化扩展方式,
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的迅猛发展,分布式光伏正在成为新能源装机增量和电力系统低碳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无论是破解电网消纳难题或创造更多负荷消纳场景,还是提升分布式光伏助力乡村振兴力度,均亟需分布式光伏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新媒作者:高雨禾、相楠)在此背
近日,湖南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湖南省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绿证核发涉及数据归集工作的通知》,明确数据归集工作流程、归集责任和时限要求,进一步加快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绿证核发涉及数据归集工作进度。截至2024年11月8日,全省范围内共归集3家地方电网企业、9家增量配电企业项目
分时电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广义上的分时电价,泛指同样的一件商品,只要是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价格,就可以说是分时电价。在批发侧的现货市场上,交易周期可能是15分钟一次,那么每个交易周期出清的价格都是不同的,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分时电价的体现。狭义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碳排放问题制约社会和经济发展,构建以光伏为基础的新型配电网系统是达成“双碳”目标的关键措施。然而,分布式光伏电源发电呈现显著的波动性、间歇性,大规模光伏接入给新型电力系统带来电压越限、网损增加、运行风险增大等一系列危害。因此,合理规划光伏电源的接入位置与容量是当
配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城乡区域,连接千家万户。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推进,配电网也在向配电系统转变。今年以来,涉及配电网的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成为能源领域的热点之一。当前配电网建设的重点工作是什么?存在哪些需要攻克的难题?近日,本刊记者就如何推进配电网高质量发展采访了
当前,全球能源供需版图深度调整,统筹推进能源安全保障与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普遍共识。我国正大力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电力系统结构和特性发生深刻变化,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处于转型加速期。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出三年有余,进展如何
2024年,涉及配电网的国家政策密集发力,引发市场关注。作为电力供应的“最后一公里”,配电网连接电力主网和千家万户。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持续深入,为配电网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浙江绍兴,量子技术助力实现供电故障数秒内精准判断隔离,并快速恢复故障区段外其他线路供电。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