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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2024-05-06 14:4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键词:电价分时电价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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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其中提到,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传真或邮箱反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处。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2819333,2823713(传真)

邮箱:dlc@xjdrc.gov.cn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02号 邮编:830002

附件:1.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8日

附件1

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及自治区党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构建绿色高效、智慧便捷、融合开放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打造“疆电无限”品牌,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出行需求,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适度超前,以供促需。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总量规模、结构功能、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

统筹兼顾,分类推进。结合区域发展特点、充(换)电需求,分区域、分场景,有序推进不同类型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油气氢电服”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服务新能源汽车各场景应用。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考虑充电设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加油(气)站及大型公共停车场等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便利条件,加快布局充电设施。

政策支持,市场发力。优化完善政策激励措施,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极培育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到2030年,全区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二、优化完善网络布局

(一)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按照“扩总量、优结构、补短板、提效能”的总体思路,结合国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指南》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制定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并做好与电力、交通等体系的衔接融合。指导各地、州、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结合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或实施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稳步推进城际交通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加快补齐重点城市之间充电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有效满足新能源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强化进出疆、城市边缘等关键节点充电网络连接能力,新(改)建及已建未交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在提供充电基础服务100%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充电资源配置。2025年底前,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停车)区充电基础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密优化,农村公路沿线有效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持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市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它区域有序延伸。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2025年底前实现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到2030年逐步达到规定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集中式充换电站,谋划布局一批公共超充设施,提高设施的通用性和兼容性。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支持“油气氢电服”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并做好防爆管理。着力打造10分钟充电圈,提供安全、便捷、普惠的充电服务。(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四)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大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持续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根据机关公务、公交、环卫、出租、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和社区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投放计划及运营安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要求,及时在机关院所、公交首末站等区域布局完善充电服务网络。围绕短途、高频、重载场景,布局货运专用换电站。积极推广“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形成高效互补。(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五)逐步建成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

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结合农村人口出行特点,优先在县城、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在农村通往城市的主干道路沿线按需配置公共快充设施,满足紧急补电需求。推动以居民私用为主的慢充设施建设,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及充电需求,在符合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在农村公共区域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快充设施。对于确有需要的偏远地区,发挥乡村振兴帮扶单位及国有企业保障作用,通过自建或引入其他市场主体,合理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兜底充电服务。进一步优化农村居民私人充电桩报装条件,尽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动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推动纳入住宅设计和验收的强制条款,将新建小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作为小区合格验收重要环节。在停车位、电力容量等资源紧张的小区,鼓励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服务,推广“临近车位共享”“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同时,在小区附近加强公共充电场站覆盖或共享,引导需求向外寻解。充分发挥基层社区、业主委员会等协调作用,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争取在部分典型社区、园区等实现充电设施的突破,形成典型经验。(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逐步落实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院所、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根据职工充电需求开展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单位通过自建或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等模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区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建立健全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制度,鼓励在闲暇时段向公众用户开放,进一步释放充电资源,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积极推动矿场开发企业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换电重卡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三)加快推进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

加大旅游景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A级以上景区新投专用车辆满足100%电动化,既有车辆逐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2025年底前,具备建设条件的A级以上景区实现充电设施的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设立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对于北疆极寒天气等造成开放时间较短的景区,要充分考虑配置一定比例的移动式充电设施,增强充电网络经济性和韧性。(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深化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与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的数据贯通和信息共享。继续完善和拓展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的数据服务、运行分析和运营监管等功能应用,全力抓好信息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扩大充电基础设施接入规模,2024年实现区内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数据的全面接入,提高充电服务的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贯通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新企办”APP为全区充电运营商提供无差别接入服务,真正做到一套数据全区共享。加快充电桩位手机信息共享APP开发,实现桩位公开共享、状态实时查询、价格公平公正、服务智能高效,着力解决群众“找桩难”问题,提升群众充电服务体验。(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着力提升运营商充电服务水平

积极培育充电服务运营先进企业,构建充电站“星级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星级站点评级结果,为新能源汽车车主选择充电站点提供参考,着力解决部分充电运营商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用户频繁投诉等问题,促进充电运营商提升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优化停车与充电的合理配置,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同时,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提高车位和充电设施利用效率。研究僵尸桩退出或升级盘活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五、做好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

(一)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建设

各地可在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或应用场景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县、示范乡镇、示范社区、示范交通线路、示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示范矿山等建设。鼓励在机关院所、企事业单位、典型小区、商业建筑停车场、交通枢纽、重点旅游场所等探索试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规模化发展模式。具备条件的纳入自治区或国家级示范。(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开展智能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

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功能范围和居住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引导新能源汽车在低谷时段有序充电,并接受电网调控。在土地资源紧张、电力容量紧缺的区域试点布局超充桩、V2G桩、光储充一体设施,提高充电效率。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开展车网互动、光储充换一体站建设,提高充电设施运行水平。鼓励探索研究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推动充电技术创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试点应用。(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调度和协调机制

建立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强化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持续跟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挥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压实各级地方政府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实事工程,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引导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同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消防救援总队、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充分考虑自治区财政状况,统筹使用节能减排等现有专项资金,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补等支持。鼓励各地、州、市立足本区域实际,研究适宜本区域特点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加大充电设施建设,提高充电服务质量,带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和相关产业发展。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强化充电设施要素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规划、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进一步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电网企业要加快推动配套电网建设及升级改造,补齐供电能力短板,保持合理的容载比和供电裕度,并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鼓励各地在场地租金、占道费用等方面进行适当减免。支持给与新能源机动车停车优惠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包含停车费,不得另外收取停车费。(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四)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压实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提升设施运维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安全监管,指导和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汽车充电。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安全出口处和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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