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小编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推动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提出,电力法律体系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矛盾逐渐突出。
本文在回顾《电力法》修订历程基础上,对《电力法》修订与完善的重点提出了优化建议,以期对我国电力法律制度建构有所裨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电联法律分会” 文:周凤翱、李怡)
《电力法》修订与完善的历程
我国《电力法》制定于1995年,当时主要实行计划经济,电力行业采用的是纵向一体化管理体制,同时,电力供应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此背景下,《电力法》的立法宗旨侧重于加强电力行政管理,鼓励集资办电,促进电力适当超前发展。
该法颁布至今,只经历了三次较小的修改。分别为: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电力法》进行第一次 修正;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电力法》进行第二次修订;20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其中,2009年的修改仅有“征收”“征用”等措辞上的改变;2015年的修改是为了回应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要求,仅删除了供电营业机构工商登记前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要求;2018年的修改只针对供电营业区 的设立和变更程序。这三次修改都没有对《电力法》的主体部分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也没有触及电力体制本身。
2003—2007年,以及2015、2016、2018 年,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电力法》修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促成了第一次《电力法》修改议程的形成;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引发了第二次《电力法》修改议程的形成。
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电力法》进行过修改,之所以在2016年将《电力法》再次纳入修改议程,是因为2015年修改《电力法》主要是为契合国务院开展的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取得行政许可的“先照后证”改革,立法对电力体制改革并无实质性反映。
《电力法》修订与完善的重点
(一)完善电力规划法律制度
电力发展规划是政府调控电力供需关系的行动纲领,特别是电力发展规划的约束 性指标,在电力管理中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电力法》第10条虽然规定了电力发展规划制度,但规定较为粗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现行《电力法》对电力发展规划的规定偏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考虑,虽然提及电力发展应有利于保护环境,但有关规定过于笼统且仅具宣示性。
其次,现行《电力法》没有规定电力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协调对接关系,没有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中有关政府部门的权责和分工,没有关于规划制定程序的规定。
再者,基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乏监督的规划制定权,政府制定的电力发展规划难以充分考虑市场消纳能力,难以做到与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市场需求有效衔接的通盘考虑。由此导致部分电源开发处于无序状态,可再生能源盲目扩张,火电利用小时数逐年下滑,水电、风电、光伏并网争议频发,说明当前的电力发展规划制度并未起到及时调整能源供需平衡、抑制投资过热的目的。究其根源,在于电力规划在规划期内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即时评价机制的缺失。
国家能源局同时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一方面要保障电力产业按照电力规划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又要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电力市场的自由竞争,实现电力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样就会出现电力规划跟不上市场变化的滞后状态。因此,对于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电力发展规划,《电力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能源政策、环境保护、电能供需等因素,构建电力规划动态调整优化机制,设立由第三方主导的规划评估制度,进而从源头规避电力行业的产能过剩、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基于电力规划对于防止投资过热,避免资源浪费,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有必要针对规划内容不全面、规划之间不协调、动态调整不及时、独立评估不到位等方面,着手完善电力规划法律制度,即在《电力法》修订中,一是完善规划制定、实施的主体权责和相关程序规定;二是实现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之间、电力规划与能源等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三是建立电力规划动态调整和独立第三方即时评价等制度,使电力规划充分发挥促进电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二)加强绿色电力法律保障
进入21 世纪来,生态环境问题和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主要关切问题。从技术发展的背景看,以互联网技术和可再生能源相结合为基础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已成为各国谋求跨越发展的重要契机,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能源战略和政策产生重要影响。有学者将21世纪后的变革定位为以实现经济发展与自然要素消耗脱钩为目标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绿色工业革命)【1】。第三次工业革命与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表述虽有所不同,但都将可再生能源作为工业革命的重要支柱之一。
发展新能源技术、保障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是国家占领新一轮工业革命制高点的关键。在电力产业发展中,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推动绿色电力消费成为电力产业优化升级的路径之一,各国电力法规定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促进机制,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并网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绿色电力的交易与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机制推动电力产业现代化。
可再生能源对于保护环境、延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然而,可再生能源在发展初期成本高昂,特别是在化石能源发电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的情况下,可再生能源缺乏市场竞争力。因此需要国家积极实施产业优惠政策,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必要的扶持。
我国《电力法》总则第5条对可再生能源进行了概括性规定,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48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可再生能源,增加农村电力供应。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电力法》中的可再生能源采纳的是电力振兴的思路,其主要功能是解决农村电力的供给不足,这与我们当前倡导的实现低碳绿色发展的初衷不尽相同。
此外,《电力法》第22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有权要求并网。然而,《可再生能源法》第14条规定,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全额收购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处并未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主体须为“独立法人”。此时,《电力法》的“独立法人”要求就与越来越多的家庭利用光伏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现状不符。
理论上讲,电网企业有义务收购符合国家规划和标准的清洁电力。为此,《电力法》修订时,应当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我国推动能源革命的现实路径,在能源发展规划中,将其与其他能源一并规划,并配套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优先上网和财政补贴的具体细则。考虑到补贴会扭曲价格,造成市场失灵,《电力法》还应当设立补贴的适时退出机制。同时,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实践中已经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用能权交易制度、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碳捕获与封存制度、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应当适时提炼并纳入《电力法》中。
(三)创设电力市场法制框架
在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通过立法规范电力市场是普遍做法。遗憾的是,我国既没有将电力立法作为推动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推手,在电力法的修订过程中对电力市场制度规则的研究和提炼也未给予足够重视,而是仅将重点放在对电力改革重要文件精神、原则的提炼“入法”上。
现行《电力法》于1995年制定时,电力被作为准公共产品对待,不以营利为目的,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被极大地压缩;并且,《电力法》制定时“立法的实际工作远远没有能够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所笼罩的阴影”,导致《电力法》在立法思路上以政策为导向,缺乏法治思维,重行政手段而轻经济手段,重国家干预而轻市场自治。
新一轮电力改革,要求发挥电力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从而激发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构建公平竞争秩序,打破垄断。要求政府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避免不当干预、权力寻租等。同时,要根据电力资源的战略性与电力生产的负外部性等特点,明确电力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保障电力普遍服务、反垄断、有效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在科学界定竞争性业务与非竞争性业务的基础上,划分政府调节与市场配置的范围,明确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的职责分工,强化政府在宏观调控、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电力安全、信息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要明确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而是责、权、利相统一的经济管理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职能实现的方式;要改变以往过度强调行政管理的纵向经济关系而忽视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等横向经济关系的规制模式;要将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规制模式变为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的规制模式;要从过度强调威权变为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并重。
因此,需要通过修订《电力法》,体现新一轮电力改革的精神,对电力市场的法制框架进行顶层设计,不仅仅是确立电力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更要配套构建完善的交易规则。
(四)优化电价与电费法律机制
电价与电费改革是我国新一轮电力改革的核心,但遗憾的是,我国《电力法》并未反映出改革的内容。放开竞争领域价格管制、保障公益性用电价格稳定是构建电力竞争性市场的核心要素。
现行《电力法》第五章对“电价与电费”进行了专章规定。其核心是,销售电价根据政府审批,实行“同网同质同价”。而 2002 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又称电改“5 号文”)规定了发电竞价上网,这样的“半市场、半行政”格局,直接导致电价失真、煤电不联动等问题。通过修改《电力法》第五章关于电价的行政干预已经成为培育电力竞争性市场的关键。
其一,放开销售环节的电价管制是电力产业自由化的前提。需要强调的是,在竞争性市场尚未有效运行前,《电力法》第36条确立的“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模式不宜快速转换为彻底的市场定价模式。因为,如果电力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市场定价方案势必会受到市场优势地位尤其是寡头垄断企业的影响。当这些寡头垄断企业从价格主管部门接过电力定价权,而且没有“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规则约束,自然可以通过擅自定价从而赚取超额垄断利润,损害公共利益。2017年8月,山西省23家火电企业串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被国家和陕西省发改委依法查处的事例就表明,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过渡,仍然离不开公权力的监管和制约。
其二,现行《电力法》第37条规定的“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与《可再生能源法》第五章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可以高于常规电价的规定相冲突,有待调整。
其三,《电力法》第42条规定的用户用电增容收费,因减轻用户负担的需要,已由原国家计委(今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今商务部)于2002年下发《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用电增容费,《电力法》应当删除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益性或普通居民用电的价格稳定,防止因市场波动造成电价极速上涨而引发的经济或社会动荡。
总之,《电力法》的电价形成机制应当是无形之手(市场调节)与有形之手(政府调控)的相结合,才能在释放电力市场竞争潜力的同时,保障社会用电的相对稳定。因此,《电力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修改电价与电费的计算机制,使输电公司仅根据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类似于高速公路的“过路费”。
(五)提高电力管理与监管能力
我国《电力法》目前依然过于偏重纵向行政管理,这也是其被诟病为“电力行政管理法”的一个关键原因,即过于强调经济集中而忽视经济自由条件下对市场经济参与者权利的保护。
现行《电力法》第一章“总则”第6条确立了电力监管制度,并于其他各章规定了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管事项。可以看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电力监管主体十分模糊,而现实中电力监督管理职权比较分散,法律条文中模糊且粗略的规定导致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进而导致在某些事项上监管缺位或者有关部门相互推诿,而在某些事项上存在权力寻租现象而导致企业成本不合理地增加。
另外,与《电力法》制定时相比,实际的电力主管部门已发生多次调整。因此,应通过《电力法》的修订,明确电力监管主体,厘清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如能源监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的职权分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此外,现行《电力法》关于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一个条文且内容过于粗疏。
实践中,一方面,电力领域的很多乱象与监管部门不作为有关,如针对电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压低上网电价,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或间接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违法现象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另一方面,电力监管部门存在乱作为的问题,如阻碍可再生能源上网、规划不当导致风机脱网事故等。电力监管失灵的案例不胜枚举,却鲜有电力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依据《电力法》第73条追究法律责任。在《电力法》修改中,应改变以往侧重于追究私人责任而忽视追究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公职人员责任的做法,要针对监管失职行为增补适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
(六)确立电力普惠理念与原则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保障公民获得无歧视的电力供应服务。政府对因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予以合理补偿或政策优惠。“电力普遍服务”原则是保障《电力法》之社会效益实现的基础。在我国,对“电力普遍服务”概念的首次清晰的表达可追溯至电力体制改革“5 号文”,其中要求“国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用户都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可靠的、持续的基本电力服务”。电力体制改革“9 号文”在此基础上要求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
现行《电力法》第8条、第12条、第26 条、第28条、第29条等条款规定,国家帮助、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电力事业,支持电力建设,供电企业应保证连续供电、保证供电质量和不得拒绝供电。这些条款可以看作“电力普遍服务”精神的体现,但相关规定既不全面也没有抽象出电力普遍服务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因此,在电力法修订过程中,应当注重对“电力普遍服务”理念和基本原则的确认,并在具体条文中明确政府和相关企业在保障电力普遍服务中所承担的义务以及用户获得电力服务的权利,并赋予用户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以及无法获取电力服务时获得救济的权利。(注:本文节选自王学棉教授主编《电力法学原论》,标题为小编所加。)
注释:
[1]胡鞍钢:《中国创新绿色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2-13 页。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蒙西电力现货市场由试运行转入正式运行的通知》,宣布蒙西电力现货市场在连续结算试运行32个月后,于2月24日转入正式运行,成为国内第五个转正式运行的省级现货市场,标志着蒙西电力市场建设迈入全新发展阶段
2月17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数据显示,2024年新疆新能源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达517亿千瓦时,突破500亿千瓦时大关,达到“十四五”初新能源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257亿千瓦时的近2倍。新疆电力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进一步推动了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和电量消纳,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疆作为我国重要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正式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本轮电力体制改革旨在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采用“渐进式”改革路径,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逐步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2021年
改革: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加快构建(来源:中国能源观察作者:本刊记者刘光林)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是进入新发展阶段纵深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提升系统稳定性、灵活性,提速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必须加快建设全国统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决策部署,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深入分析市场建设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持续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深化建设重点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作出明确指示要求。2025年是中发〔20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二十大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支撑社会主义新时代和现代化,电力行业应加快转型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以用户为中心的新型电力系统。为此
最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召开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及价格机制研究工作月度例会,致力于打通电力输送的“任督二脉”,引领能源变革走向新的辉煌,展现了其在推动电力行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姿态与重要作用,为能源的畅通无阻、高效智能利用,为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我们知道,电
近年来,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逐步推进,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逐步成为未来电力系统的主体电源,新型经营主体陆续入市。我国电力市场迈入了“3.0”全新发展时代!继2021年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后,新能源电价改革在2025年迎来重磅政策。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
法国电力行业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其电力体制和发展模式为多国电力行业的学习对象。整体来看,法国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和控制程度较高,与我国相似,国有的法国电力公司为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在多个领域呈现垄断态势。法国的电力体制也曾经历过一系列改革,2023年年中,法国电力公司再次实现完全国有
1月17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京召开2024年度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发布会,以“现场+线上直播”方式发布2024年度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电力供需形势分析、电力市场运营监测分析等,介绍多年期绿电交易机制试点情况和2025年度省间中长期市场交易情况。2024年,国家电网经营区市场化交易电量完成50196亿千瓦时,
一图解读:南方电网2025年工作这样做
3月12日,重庆印发2025年度电力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渝经信执法〔2025〕8号)。其中指出,本次检查对象为电力供应企业。具体检查对象将按照电力供应企业总数10%的比例抽取4家企业,具体检查对象名单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为电力供应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3月11日,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据悉,转让底价为2.22亿元,转让方为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持有产股权比例:5%),注册资本为4亿元,所属行业为建筑安装业,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行业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第2号公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因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原因,决定废止《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低
就像改革开放后,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现代化历程,同样,在“双碳”目标约束下的电力转型升级过程中,我们要用更短的时间,完成电力的自我救赎与超越。(来源:电联新媒作者:管永生)乙巳开春,万象更新。电力行业演绎的《天龙八部》已渐渐滑向历史的幽暗,《金蛇狂舞》
总书记指出的这条出路,能源人走的怎么样?
2025年2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2.2%,环比下降0.1%,降幅比上月均收窄0.1个百分点;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2.3%,环比下降0.2%。1—2月平均,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2.2%,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2.3%。一、工业生产者价格同比变动情况2月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中,生产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智能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能源电力行业如何把握机遇,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融合应用,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湖南省委会副主委、长沙理工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常务
2月28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函。详情如下: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函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湖北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湖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工作的函,其中提到,完成全省300MW级及以上火电机组(含2025年投产机组)碳计量监测装置安装、子站建设和电力碳计量与碳核查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碳计量平台)数据接入,完善省级碳计量平台碳计量审查等应用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强调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随着各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步伐加快,全国一体化算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AI时代下,电力行业正迎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智能化变革,前沿的大模型技术正成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今天,我们就来深入了解易事特“易碳”平台智能化方案,看它如何通过大模型赋能,创新引领电力行业走向更加智慧、高效的未来。技术引领,打造电力智能化新引擎易事特“易碳”平
3月11日获悉,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现货市场于3月初启动连续结算试运行。这标志着河北南部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一步,电力市场体系全面形成、日趋成熟,资源配置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将实现系统性提升。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共同构成电力市场,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如火如荼的两会上,新能源相关话题并不少见。尤其是刚刚公布的新能源入市政策,也是各界热议的焦点。《能源》杂志就获悉了这样一个提案:“关于加快绿电减碳确权、推行绿色产品标识,激发绿电消费活力、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的提案”(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动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内卷式”竞争。这一重要论述,瞄准束缚市场活力的卡点堵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今年全国两会上,关
3月6日晚直播中,我们就《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电价市场化改促进新能源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进行了首次学习。黄师傅根据自己近期的思考和研究,罗列出20项可以探讨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本次学习在总概述后对136号文下的新能源搁浅成本补偿,差价合约与差价结算机制,场内场外的竞价方式这
上文开始,我们进入到日前市场,讨论了日前申报时报量报价与报量不报价之间的区别。从长期看,为了确保发电量,采用报量且报价的方式不论从理论公式的角度,还是从博弈的角度看,都将是维持报地板价这样一个结果。(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而所谓地板价就是当地市场规则所规定的现货市场申报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查《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如下:一、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一年来,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2025年,中国新能源市场化进程加速,各省份因地制宜推出差异化入市规则。本文梳理湖北、辽宁、新疆、江苏、山东、河北、浙江、广东等多个省份政策核心要点,从入市模式、保量保价小时数、价格机制三大维度展开对比,仅供参考。(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电力公社”)01入市规模:强制、比例与灵活参与并
在《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推动新能源全面入市的当下,电力市场生态或将迎来重构!136号文明确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实时市场,加快实现自愿参与日前市场。并且要求,适当放宽现货市场限价,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
2025年,中国光伏行业迎来“全面入市”的关键转折年。随着国家“双碳”目标的深化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加速,光伏发电从“保量保价”向“市场化交易”的转型已成定局。本文从国家政策导向、地方规则差异、行业挑战与应对策略三大维度,为从业者梳理政策脉络与市场机遇。(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电力公社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有关要求,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能源局组织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相关经营主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山东电力市场建设优化完善重点工
2025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下称“136号文”),提出了新能源全面入市、以实时市场为主导、建立收益保障机制等关键改革方向。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